国际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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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1,教材,:新编国际商法(第四版),曹祖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主要参考书,:,国际商法(第二版),沈四宝、王军编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国际商法,丁孟春、赵忠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国际商法(第二版),吴建斌、朱娟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考核方式,:平时(,30%,),+,期末(,70%,),2,*,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3,国际商法内容,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第三章 合同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第六章 代理法,第七章 票据法,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渊源(有关国际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2,)两大法系的特点;,(,3,)中国有关的民商立法,中国有关的涉外经济立法与规定;,(,4,)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民商法的一些基本概念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重点问题,国际商法的概念,西方两大法系及其比较,中国的法律制度,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5,*,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目录,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第三节 两大法系比较,第四节 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第五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概念,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关键术语,复习思考题,6,*,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一、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commercial transaction,)与,商事组织(,business organization,)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legal norm,)的总和。,7,*,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三层意思,:,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二是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8,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2,)国际商事交易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海上、航空和铁路运输法、国际海上保险法、票据法等,(,3,)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法:国际商事仲裁法,*,9,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二、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法律的渊源,,是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产生依据和表现形式。,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或公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convention),2,、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3,、各国国内商事立法,A National law,4,、国际商事判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ases,10,*,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一)国际公约,国际公约又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外一种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 。,11,*,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2,*,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13,*,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二)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被许多国家认可和采用的贸易做法或习惯。,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项惯例,该惯例就对其有确定的约束力。,某些国家纳入国内法,或规定无需当事人明示采用即可具有约束力。,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其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已被广泛采用,对于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起了重要作用。,15,*,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以下是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版,2010,)、,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2007UCP600,)。,16,(三)各国国内法,尽管已有大量的国际商事公约或惯例,但由于传统习惯与自身利益所在,各国仍在很多的商事领域中保留独占的立法权。,民商合一,:,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入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中国、瑞士、荷兰、泰国、意大利、土耳其、东欧一些国家),民商分立,:,指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除民法典外,还制定了商法典。(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17,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本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若不遵守即构成违法行为,进而会导致活动无效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对当事人没有直接效力,只对缔约国的国民有效,而对非缔约国的国民无效。,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只有选择后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且可通过约定的方式变更国际惯例的内容。,*,18,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四)国际商事判例,国际商事判例是指国际法院和一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各国法院所做的有关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具有可参照性和可援引性的,典型判决或裁决。,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19,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法系,:,(,1,)以德国与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2,)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20,*,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一、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一)大陆法系的地区构成,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和德国以外,许多西欧国家也都属于大陆法系。,现在,除西欧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某些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此外,在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区,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因为曾经是法国的殖民地,因此也属于大陆法系,英国的苏格兰也属于大陆法系。,在亚洲,日本与土耳其等国家引入了大陆法,;,中国的台湾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21,*,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二)大陆法的结构,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大陆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与逻辑性。大陆法所采取的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地归纳、总结在一起。,1.,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公法与私法,两个部分,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2.,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22,*,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三)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written law,)国家,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大陆法国家法律就是法的惟一渊源。,从总体上看,大陆法受到罗马法的深刻影响,有的国家的法典就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精神与传统。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23,大陆法的渊源,1.,法律。各成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2.,习惯,(,custom,),。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习惯要成为法律渊源的条件:悠久性、持续性、自发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一致性。,3.,判例,(,case,),。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4.,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理可以为立法者提供法学理论依据。,2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四)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是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各国法院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根据诉讼的性质与金额的大小设立各种不同的第一审法院。在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商事法院、亲属法院与劳动法院,专门受理有关商务关系、家庭关系与劳资关系的案件。,25,*,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一)普通法系的地区构成,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与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普通法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英国和美国虽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两国都以,判例,作为法的主要渊源,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equity,)之分,但是两国的法律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各自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特点 。,26,*,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二)英国法,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二元性的法律结构,。与大陆法不同,英国法不是把法律明确地分为公法与私法,而是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程序法,(,adjective law,)。与此相反,大陆法国家对实体法的重视多于程序法。,27,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 law,),区别,:,()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法,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现在,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民事责任法);,衡,平法包括:不动产法、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遗嘱、继承法。,(,4,)法律术语不同。英国的律师和法官也分两类。,*,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28,*,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英国的法院组织,第一,郡法院与治安法院。,第二,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第三,上议院。是最高审级,但是,2009,年司法改革后权力逐渐衰减。,第四,大法官。是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庭庭长,还是上议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内阁成员。,第五,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例如,军事法院与验尸法院等。,29,*,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英国的法院组织与法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司法权较为分散,立法和某些行政机构与法院同时享有司法权。,二是经过改革,法院组织虽然已比先前大大简化并趋于系统化,但是法院体系仍较复杂,在最高法院之上还有一个上议院。,三是根据,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规定,法官可以终身任职并领取法定薪金,这被认为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措施。,四是英国高级法院的法官都来自从业多年并出类拔萃的出庭律师,法官的素质较高。,30,*,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英国法的渊源:,第一,判例法。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做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也只有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上议院的判决才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第二,成文法。成文法,也称为制定法(,statute law,),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但是成文法只有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第三,习惯。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通行习惯法,习惯是当时法的主要渊源。,只有年已经存在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31,*,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三)美国法,1.,美国法的结构,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与分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这是美国法与英国法的相同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因此,美国法律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结构又有很大的差异。,32,*,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美国的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美国联邦宪法对联邦与各州的立法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1,条的规定,凡是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各州。这就是说,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各州保留了相当大一部分立法权。但是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如果州法与联邦法相抵触时,则应适用联邦法。,由于美国的特殊历史条件,使各州在立法方面享有很大的权力。,33,*,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2.,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法院组织也反映了联邦制的特点,设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系统。,(,1,)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法院分为三级 :,第一级为联邦地区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s,)。,第二级为联邦巡回法院(,Federal Circuit Court,,,Court of Appeals,)。,第三级为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2,)州法院系统。,3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联邦最高法院有一项重要的权力,即,“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这项权力并非来自联邦宪法,而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确立的,即由著名的联邦大法官,马歇尔在“马布利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1803,)中作出的,由此开创了最高法院对违宪的司法监督与审查权,即具有对宪法进行权威性解释的权力,以及具有审查联邦与各州的立法是否合宪的权力。但是在这一判决后的半个多世纪内,最高法院并没有行使这一权力,直到,1857,年后,才开始充分行使这种权力。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与发展,不仅对美国法律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世界各国宪政的发展也具有深远的影响。,35,*,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3.,美国法的渊源,美国与英国一样,都属于判例法国家,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但是自,19,世纪末以来,成文法的数量大大地增加,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1,),判例法,。美国法主要来源于判例法,尤其是在私法方面,主要是由判例法组成的。,(,2,),成文法,。美国有两种成文法,即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法。,36,*,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三节 两大法系比较,一、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不同的特点与区别。两者的主要特点与区别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1.,传播方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的作用不同,37,*,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三节 两大法系比较,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Homes,,,18411935,年)所强调的,:“,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38,*,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三节 两大法系比较,二、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虽然普通法与衡平法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判例法,但是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救济方法不同,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4.,法律术语不同,5.,管辖权不同,此外,衡平法是对人的,普通法是对物的。,39,*,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三节 两大法系比较,三、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主要区别,虽然美国与英国在法律的渊源、结构分类、一些基本制度、原则与概念等方面具有基本的相似性,但是,由于各自的社会条件不同,两国的法律也存在,许多区别:,1.,与英国法相比,美国法中较少有封建因素,2.,与英国不同,在国家结构上美国采用联邦制,40,*,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三节 两大法系比较,3.,美国法的发展比英国更具有灵活性,4.,美国的制定法在数量与作用上都远远超过英国,5.,美国重新改造普通法,使其更加符合国情,此外,某些发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在英国已经基本日渐衰微,但是在美国经过某种改造之后,却呈现出新的活力,陪审团制度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41,*,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宪法是母法,是根本大法;民法与商法等是基本大法,属于子法;公司法与买卖法等属于枝法,即第三级的法律。,商法是基本大法的一种,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两者合起来为基本大法之一。,42,*,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一)商法与商业法(,business law,),对商法与商业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商法与商业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法包括商业法的内容,商业法是商法的一个分支,是对商法内容的补充,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商业法是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商业,确认商业企业与法人的法律地位,调整商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因此,商业法可以包括商法。,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43,*,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二)商法与民法(,civil law,),两者均是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商法,是对商事关系的特别规定,;,民法,则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规定。,两者的关系,是,:,民商分立,互相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之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4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两者的区别是,:,(,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从发展趋势看,无过错原则将不断增加。,(,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45,*,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三)商法与经济法(,economic law,),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从法律关系看,,商法着眼于商主体(法人)的权益,调整商事主体(公司)的关系。而经济法则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调整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各种经济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内部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关系,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2,),从法律主体看,,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商事领域的法人与自然人,通常称为商法人与商自然人。而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则十分广泛,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者下属单位、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与承包户,以及其他经济主体。,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46,*,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3,),从法律规范形式看,,商法的渊源有一定的灵活性,既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权力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并且有比较严格的形式与程序要求。,(,4,),从规范选择看,,商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商行为法,商行为法多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国家干预的成分不大,而经济法则多体现为国家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国家干预的成分较多。,(,5,),从法律后果看,,商法对商事违法行为予以追究,主要责令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而经济法既表现为对经济合法行为的确认与保护,对守法行为人的奖励,也表现为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否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47,*,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四)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虽然国际商法主要属于私法,但是也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私法。此外,两者都有涉外因素,:,在“国际商法”中,“国际”一词的含义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的意思,同样,“国际私法”冠以“国际”一词,也并不是因为它像“国际公法”那样,牵涉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是因为它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超越一国的范围。,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48,*,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区别在于,:,(,1,)渊源同中有异。,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有两种,:,除了国际渊源,即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外,还有国内渊源,即国内立法。,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49,*,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2,)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对象)不同,,国际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范围)的总和。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比传统的国际商法更加广泛。,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商行为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代理法和保险法等内容。,国际私法,则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的总称。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家庭婚姻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商法方面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50,*,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3,)从法律体系的分类看,,国际商法主要是属于实体法,(,substantive law,),即规定法律的实体,个人或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国际商法中的合同法、买卖法、代理法与商事组织法等有关内容和中心任务,就是围绕与解决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问题。,传统国际私法则属于冲突法,。有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确定发生于两个主权者之间涉及其私法或公民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的规则之总称。”,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51,*,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五)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其联系表现在,:,(,1,)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52,*,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其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国际贸易法则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所属范畴不同,,国际商法基本属于私法的范畴,而贸易法既包含私法的内容,也包含公法的内容,。,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53,*,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内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与惯例还没有被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所有国家或者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4,),包含内容不同,,尽管两者在不少内容方面大同小异,例如,均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运输法、保险法及国际仲裁法等,但是也有不同之处,例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其中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与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这些都属于公法的内容,是国际商法所没有的。,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5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六)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它们的,共同点,是,笼统地说,均为调整国际商事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55,*,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在概念方面,,,国际商法,包括的内容比国际经济法狭窄,国际商法仅仅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则要广泛得多,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的经济交往关系,主权国家对这种交往进行管理与管制的关系,以及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就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相互协调的关系。,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56,*,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其次,渊源不同,,,国际商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有国际立法,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此外还包括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57,*,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再次,基本原则不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全球合作与发展原则。,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58,*,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最后,包含的内容不同,,,传统的国际商法,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票据法、国际海陆空运输法、海上保险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国际经济法则,包括更加广泛的内容,有国际贸易法(几乎包括了国际商法的大部分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与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等。,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59,*,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五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三项原则是相一致的,:,自由与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所有权原则。,这三项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则是来源于,罗马法。,恩格斯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60,*,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五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罗马法“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三)契约自由,61,*,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五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与民法的密切关系也表现在民商法中有几个基本概念比较容易混淆,必须注意:,1.,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aw relation,)与民事责任(,civil liability,),2.,物权(,in rem or real right,)与所有权(,ownership or title,),3.,债(,obligation,)与债权(,claim,),4.,侵权行为(,tort,)与违约行为(,breach of contract,),62,*,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律的渊源,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制定法与法律解释等。,(一)制定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3,*,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二)法律解释,中国法律的另一种重要渊源是,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规条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法律解释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6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三)判例,在中国,判例在法律上与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对下级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这一点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相似。,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把一些被认为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证据与理由充分,以及处理得当的法院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予以公布,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以借鉴。,这表明判例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日益重大的作用与影响。,65,*,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二、中国的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中国的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 :中国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农垦法院与石油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66,*,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二)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评议民事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法院还设立审判委员会,对重大与疑难民事案件的处理,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67,*,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认为确实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68,*,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三、中国的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69,*,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一)民法,在很长时期内,各级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主要根据各种政策与一些零散的单行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了民法起草小组,重新开始起草民法。至,1986,年,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婚姻法,、,专利法,、,商标法,与,继承法,等一批单行民事法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外,在涉外民事诉讼方面,,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的规定。,70,*,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民法通则,在内容方面比较广泛,但比较概括与简明。,民法通则,共有,9,章,,156,条。各章目录如下,:,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1,条至第,8,条),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9,条至第,35,条),第三章 法人(第,36,条至第,53,条),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54,条至第,70,条),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71,条至第,105,条),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106,条至第,134,条),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135,条至第,141,条),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2,条至第,150,条),第九章 附则(第,151,条至第,156,条),71,*,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二)商法,在改革开放前,中国事实上有关商法的单行法律与法规很少。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商事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加快了立法的步伐。有关立法有,:,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72,*,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此外,对于外资企业的外汇、税收、劳动管理与投资范围等问题,也相应地颁布了有关的法规与条例。,73,*,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90,年代是以制定正式的法律文件为主。这些法律包括非常广泛的领域,其中涉及国际商法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7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75,*,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关键术语,一、关键术语,1.,国际商法,2.,公法,3.,私法,4.,制定法,5.,判例法,6.,美国法院的先例约束力原则,76,*,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复习思考题,二、复习思考题,1.,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哪些主要区别,?,2.,衡平法与普通法有哪些主要区别,?,3.,简要叙述国际商法有关的中国立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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