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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讲人:孙福禄,修订,简要情况,修改程度,章节变化,条文变化,变化核心内容,环境,保护法,全面修改,从六章到七章,从,47,条到,70,条,理念性变化,手段多样性,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修改,从,七,章到,八,章,从,66,条到,129,条,突出重点,提高罚款数额,结构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污染防治,第四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五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六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涉及的部门(18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水行政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气象机构,海事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修订的主要内容,强化政府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完善标准制度,解决主要矛盾,区域联防联治,加大处罚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衔接上位法律,修订的主要内容,强化政府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完善标准制度,解决主要矛盾,区域联防联治,加大处罚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衔接上位法律,一、强化政府责任,序号,内 容,条 款,1,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第3条,第2款,2,对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4条,3,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第14条,4,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第16条,5,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进行约谈和限批。,第22条,(一)燃煤,序号,内 容,条 款,1,优化煤炭使用方式,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第32条,2,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限采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禁采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煤炭。,第33条,3,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第35条,第1款,4,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第36条,5,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第38条,6,加强燃煤供热锅炉管理,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拆除。,第39条,7,对工业锅炉进行规范。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第40条,8,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第41条,第1款,(二)机动车,序号,内 容,条 款,1,明确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通过经济政策推广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的发展。,第50条,2,加强新车及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管理。,第52条,第55条,3,加强在用车的管理,包括:排放检验、监督抽测。,第53条,4,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第58条,5,加强对在用重型柴油车的管理。,第59条,6,明确不达标排放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制度。,第60条,7,确定排放检验机构义务。,第54条,(三)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道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等。,(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序号,内 容,条 款,1,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第51条,2,规定新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第52条,3,对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查。涉及交通、住建、农业、水行政等部门。,第56条,4,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第58条,5,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59条,6,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61条,(四)工业,序号,内 容,条 款,1,特定行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第43条,2,VOCs的管理规定。工业涂装、石油、化工、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3,工业粉尘管理规定。,第48条,4,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及污染防治。,第49条,(五)扬尘,序号,内 容,条 款,1,明确分类管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第68条,2,扬尘防治措施,包括建设施工、物料运输、裸露地面、堆场存放等。,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六)农业,序号,内 容,条 款,1,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废弃物综合处理,减缓农业活动的大气污染。,第73条,2,控制化肥、农药。,第74条,3,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建立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划定禁烧区。,第75条,第76条,(七)其他,序号,内 容,条 款,1,持久性有机物的防治。,第79条,2,恶臭气体的防治。,第80条,3,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的防治。,第81条,4,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防治。,第82条,5,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的防治,第84条,行政处罚主体,(一)政府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 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102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第33条第2款,(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 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未取得排污许可、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第99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款,2,侵占、损毁监测实施等5类,第100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20条第1款,第24条第1款,第26条,3,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第105条,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35条,第37条第2款,4,在禁燃区内和集中供热区内违法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和供热锅炉等,第107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第2款,第39条,(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 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5,违反VOCs防治义务,第108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45、46、47、48、49条,6,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第109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第51条第2款,(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 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7,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第111条第1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5条第1款,8,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第112条第1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3条第1款,(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 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9,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112条第3款,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第55条第3款,10,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第114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第51条第1款,第59条,(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 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1,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第114条第2款,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61条,12,料场扬尘、填埋场和消纳场扬尘、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排放恶臭气体等的违法行为,第117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含住建、市容、城管、水利、安检、煤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35条,第70条,第72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 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3,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第120条,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84条,(三)经济综合、能源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 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第10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27条,第3、4款,2,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第102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33条第1款,(四)工商、质监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 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料等,第103条,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35、37条,第38条第2款,第44、65、66条,2,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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