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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式設定,書式設定,第 2,第 3,第 4,第 5,*,无忧,PPT,整理发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无忧,PPT,整理发布,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一、人身权的概念及特征,1、人身权是与财产权相并列的一类民事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而身份权那么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第一,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自然人从出生即开始享有人身权,而法人那么从其依法成立时起享有人身权。,第二,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这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区分的标准。,第三,人身权是绝对权、支配权、专属 权。其效力及于任何人,不得转让、继承。,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案例:曾幼青向黄建新借款10万元用于炒股失败后无力归还。为了还债,曾幼青要求黄建新砍断自己的双脚,以骗取保险金,否那么他无力归还。黄建新因不想自己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打水漂,所以两人经过周密设计,黄建新砍断了曾幼青的双脚。在法院审理这一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曾幼青以黄建新为被告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四,人身权的权利意义,不在于个人是否可以任意支配其权利,而在于保障其不受侵害。,3、侵权民事责任的多样化。,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4、权利人与义务人范围的扩张。,?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 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以外因法律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媒介作用受到损害的人。被扶养人、近亲属、第三人休克损害。,未出生的胎儿。,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赔偿义务人:是指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自己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那么?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物件,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上的工作物或者所有人、,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使用人管理、使用、支配下的任何财产。,?民法通那么?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 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二、侵害生命、身体、健康权,一侵害生命权,1、概念:是指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行为。,2、构成要件:侵害行为、损害、过错、因果关系。,侵害行为:作为、不作为,损害:死亡,过错:成心、过失。,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二身体权,1、概念:是指成心或过失触犯他人身体,破坏他人身体组成局部完整性的侵权行为。头发、牙齿、血液、皮肤、器官、肢体及其他组织是人身体的组成局部。,2、构成要件。侵害行为:作为。如殴打、,捆绑、非法搜查、强制抽血、断发、强制,提取DNA等。,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例:德国法上的储存精子灭失案。,原告因预见有不能生育的可能性,将其健康精子提取后冷冻储藏于某大学医学院。当其婚后欲提取精子时,获知因医院过失已致其储存的精子灭失。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25000马克的慰抚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 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身体的局部与身体,别离后即成为物,是所有权的客,体。原告的精子灭失,系财产,侵害而非身体侵害。,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德国联邦法院那么认为身体权的保护客体不是物质,而是人格的存在及其自主决定领域,实质化于身体的状态之上,并以人的身体作为人格的根底加以保护。身体的局部与身体相别离,如果权利主体的意思是为了保持身体功能,或其后将再与身体结合,应当认为别离局部与身体本身仍构成功能上的一体性;对别离局部的侵害构,成对身体的侵害。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三侵害健康权,1、概念:健康权是指公民的健康状况得以正常维持、生命的生物学完好性和生理机能得以正常发挥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2、构成要件。损害:临时损伤、永久性损伤、残疾及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某种疾病,、疼痛和精神痛苦;财产损失。,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案例1:2007年8月25日,刘某被一货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货车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是宏达公司;宏达公司于2007年2月25日将该车转让给石某,但仍挂户在宏达公司名下进行运营;同年5月18日,石某又将该车转让给常某,常某亦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死者刘某的妻子据此将宏达公司、常某作为共同,被告诉及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治疗费等共计43万元。,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支配机动车运行或者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的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宏达公司。宏达公司于2007年2月25日将该车转让给石某,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年5月18日,石某又将该车转让给常某,常某亦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车辆肇事时,常某是该车的实际车,主,自主行驶对车辆的占有、使,用、管理、控制等运行支配权,,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运行利益属常某。宏达公司未参与管理、运营,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对该机动车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本案连环购车的交易行,为应予以确认。根据公安部第7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3条、第,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18条的规定,机动车转让需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登记申请人为现机动车所有人。因石某未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宏达公司作为车主应属名义残留。常某为实际车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另查明,该车办理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该车转让后,,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未相应办理该项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宏达公司作为该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和合同相对人,其未履行法定义务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导致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取法定保险救助,的权利落空,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常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案例2:一女孩在玩耍时被车撞了,粉碎性骨折。在医生提出的救治方案中,采纳了由女孩母亲补骨的救治方案。但女孩母亲确因此体力大不如从前。,分析:1、肇事司机逃走了,但交管部门仍可根据现有证据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2、司机并非车主,在此情况下,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3、女孩母亲要求车主赔偿自己因给女儿做手术体力下降的损失。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理由为:母亲补骨是女儿得到救助的重要原因,这是为了消除交通肇事带来的损害。所以,和其它因救助产生的费用一样,和交通肇事间有因果关系。,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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