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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1,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第四节 和解与重整,第五节 破产清算,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二节 破产,2,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破产,特殊的偿债程序,特定情况下,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司法审判形式,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破产特殊的偿债程序特,3,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及适用,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1986,年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8,月,27,日正式通过。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及适用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4,企业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所有债权人,和解、整顿,债权人、债务人,破产宣告,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管理人,终结,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所有,5,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对象,人民法院,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清算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债务人地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机关,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6,破产受理,受理时限,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受理时限,2,除时限,1,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受理受理时限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7,管理人的确定,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适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的确定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8,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9,管理人的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的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10,受理后果,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权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诉讼程序,原告:一审,移送,二审,继续,被告:,受理后果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债务人对部分,11,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该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代表多数债权人共同利益和进行意思表示的决议机构。,性质,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2、监督机构,3、临时机构,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该企业,12,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无表决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具体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1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1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通用方法),2、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16,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未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两次表决未通过,有异议,可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的裁定,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未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定,17,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18,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B,管理人提议召开时,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时,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ABCD,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19,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没有表决权。,A,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C,通过和解协议,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CD,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20,1、概念,2、申请人,债务人,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五节 和解与重整,一、和解,1、概念2、申请人债务人第五节 和解与重整一、和解,21,3、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3,、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22,4、和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4、和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23,5、和解协议的执行,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5、和解协议的执行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24,二、重整,概念,申请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与和解比较),二、重整概念申请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与和解比较),25,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1、,自动停止,2、,担保权暂停,3、,抵销限定,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26,重整后宣告破产的情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重整后宣告破产的情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27,第六节 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获重整或和解的。,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3,、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执行,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宣告,第六节 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28,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29,破 产 费 用,概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构成,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管理人执行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拨付,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的,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 产 费 用概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与破产程序,30,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31,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3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33,应终结的情形,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四、破产终结,应终结的情形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34,对破产企业,2、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或企业资格归于消灭,对管理人,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对破产债权,未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对破产企业2、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对管理人管,35,某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经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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