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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機械安全相關法規,http:/mail.tajen.edu.tw/scsheen/me1.ppt,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等等),第六條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於使用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型式檢定實施之程序、檢定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7/15日課程,參考-,機械器具防護標準,),1,機械安全相關法規http:/mail.tajen.edu,機械安全法規細節,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雇主設置下列機械、器具,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防護標準:,一、動力衝剪機械。,二、手推刨床。,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四、動力堆高機。,五、研磨機、研磨輪。,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器具。,(7/15課程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2,機械安全法規細節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續)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危險性機械設備,第十一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四、,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六、,吊籠,。,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第十二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一、鍋爐。,二、壓力容器。,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四、高壓氣體容器。,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3,(續)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危險性機械設備第十一條 本法,(續),危險性機械設備,-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前項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得收檢查費。,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實施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參考-,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五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4,(續)危險性機械設備-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 雇主對於經中,(續)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危險性機械設備,第十三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一、熔接檢查。,二、構造檢查。,三、竣工檢查。,四、定期檢查。,五、重新檢查。,六、型式檢查。,七、使用檢查。,八、變更檢查。,5,(續)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危險性機械設備第十三條 本法,危險性,機械,定義,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起重升降機具:,一、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二、移動式起重機:係指能自行移動於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係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四、升降機:係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及吊籠,不在此限。,五、營建用提升機:係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在此限。,六、吊籠:係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七、簡易提升機:係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平方尺以下或頂高在一二公尺以下者。但營建用升機,不在此限。,6,危險性機械定義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危險性,機械,定義(續),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左:,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二、中型移動式起重機:係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桿:係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四、中型升降機:係指積載荷重在二五公噸以上未滿一公噸之升機。,五、中型營建用提升機:係指導軌或升路之高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前項第一款所稱斯達卡式起重機,係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注意:前述須做檢查之危險性機械,其規格比中型起重機為高(之前稱為大型起重升降機具),7,危險性機械定義(續)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條 本規則,危險性,設備,定義,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鍋爐,如左:,一、,蒸汽鍋爐,:係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及其附屬過熱器與節煤器。,二、,熱水鍋爐,:係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本規則所稱,壓力容器,如左:,一、,第一種壓力容器,,係指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一)接受外來之蒸汽或其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二)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因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三)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分而加熱該液體,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四)除前三目外,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二、,第二種壓力容器,,係指內存超過大氣壓氣體之容器而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一)氣體之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未滿每平方公分十公斤(壓縮空氣為未滿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且內容積在四立方公尺以上者。,(二)氣體之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未滿每平方公分十公斤(壓縮空氣為未滿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且胴體內徑在二百公厘以上,長度在一千公厘以上者。,前項壓力容器如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應依高壓氣體安全相關法規辦理。,8,危險性設備定義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鍋,危險性,設備,定義,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小型鍋爐,,係指鍋爐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容量(,後面說明,),而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一、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且傳熱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長度在六百公厘以下之蒸汽鍋爐。,三、傳熱面積在三五平方公尺以下,且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四、傳熱面積在三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在蒸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之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在五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五、水頭壓力在十公尺以下,且傳熱面積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之熱水鍋爐。,六、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不包括具有內徑超過一百五十公厘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過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貫流鍋爐),且傳熱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之貫流鍋爐(具有汽水分離器者,限其汽水分離器之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且其內容積在七立方公尺以上)。,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五條,本規則所稱,小型壓力容器,,係指,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容量,(,後面說明,),而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且內容積在二立方公尺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五百公厘以下,長度在一千公厘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二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9,危險性設備定義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四、,升降機,:積載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六、,吊籠,:載人用吊籠。,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設備,:,一、,鍋爐,:(略),二、,壓力容器,:(一)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超過二立方公尺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二)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胴體內徑超過五百公厘,長度超過一千公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二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略),四、,高壓氣體容器,: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者不算)(略),10,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固定式起重機為例,型式檢查,),第九條 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左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固定式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施工藍圖,技術人員.),11,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固定式起重機為例型式檢查)第九條,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固定式起重機為例,竣工檢查,),第十二條,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三、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附表四)。,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第十三條 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包括左列,項目,:,一、,構造與性能檢查,:,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審查、尺寸、材料之選用、吊升荷重之審查、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檢查、施工方法、額定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定荷重下各種裝置之運行速率及其他必要項目。,二、,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必要之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三、,安定性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操作之最不利安定之條件下實施,並停止其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之使用。,四、,其他必要之檢查,。,固定式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虞翻覆者,得免實施前項第三款之試驗。,12,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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