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课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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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刘 敏,(刘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课件解读,1,第一部分,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第一部分,2,一、公司发起人的界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课件解读,3,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4,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的责任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5,四、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承担,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四、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6,五、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五、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7,第二部分,股东出资效力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第二部分,8,一、股份公司认股人股款,缴纳义务及发行人另行募集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股份公司认股人股款,9,二、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及犯罪所得货币出资的认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二、以无处分权的财产,10,三、以划拨和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认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三、以划拨和设定权利,11,四、以未依法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认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四、以未依法评估,12,五、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认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限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13,六、以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认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六、以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认定,14,七、关于抽逃出资的认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七、关于抽逃出资的认定,15,第三部分,违反出资义务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第三部分,16,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一、股东未履行或未,17,二、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18,三、第三人代发起人,垫资出资后抽回垫资的民事责任,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第三人代发起人,19,四、已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因客观因素贬值时的出资人责任,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已出资的非货币财产,20,五、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限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限制,21,六、股东除名行为的效力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股东除名行为的效力认定,22,七、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七、瑕疵出资股权,23,八、股东出资责任之诉中,诉讼时效制度的排除适用,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八、股东出资责任之诉中,24,九、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承担,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九、股东是否履行,25,第四部分,与股东资格确认相关的问题,第四部分,26,一、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的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的当事人,27,二、一般股权归属确认中的应证事实,(原始股东、继受股东),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一般股权归属确认中的应证事实,28,三、公司违反股权,登记义务时对股东的救济,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公司违反股权,29,四、公司实际出资人,投资权益与股东资格的取得,(隐名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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