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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保险法律制度 Insurance Legal Systems,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业的监管,第八章 保险法律制度 Insurance Legal Sy,1,第一节,保险法概述,Overview of Insurance,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的保险立法,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Overview of Insura,2,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No.2),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3,保险的分类,划分依据,种类,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保险的标的不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实施的形式不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原保险与再保险,保险人的人数不同,单保险与复保险,保险的分类划分依据种类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保险,4,二、,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监督法律制度,二、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No.4),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No.5),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6,四、,中国的保险立法,立法概况:,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四、中国的保险立法立法概况:,7,立法概况,2009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1年3月7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2013年6月8日,保险业协会公布人寿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5年4月24日修改五部法律时修正,立法概况2009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8,保险法的立法目的,(No.1),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法的立法目的(No.1)规范保险活动,9,第二节,保险合同 Insurance Contract,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 Insurance C,10,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No.10),特征:,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而非要式合同,),格式化合同,射幸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11,二、,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No.13),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12,三、,保险合同的内容,(No.19),(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三、保险合同的内容(No.19)(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13,保险合同的内容(续),(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险合同的内容(续)(六)保险金额;,14,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15,四、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16,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交纳保险费(No.14),通知义务(No.21),提供证明和资料(No.2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交纳保险费(No.14),17,保险人的义务,给付保险金,给付期限(No.23),先予支付(No.25),诉讼时效(No.26),除外责任(No.27),保险人的义务给付保险金,18,给付期限,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义务。,给付期限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19,先予支付,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先予支付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20,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21,除外责任,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第43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除外责任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22,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保险合同的变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No.20),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保险合同的变更,23,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提前消灭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No.15),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内,当,24,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25,六、,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六、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26,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条款,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No.3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No.34),【,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例外】,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No.44),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条款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27,2、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2、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28,财产保险合同相关条款,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No.5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No.57),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No.60),财产保险合同相关条款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29,第三节,保险业法律制度 Insurance Business Legal Systems,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第三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Insurance Busine,30,一、,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No.68),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No.68)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31,二、,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No.84),:,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32,保险公司的终止,终止原因:,解散,(No.87),被撤销,(No.92),破产,(No.90),保险公司的终止终止原因:,33,保险公司终止的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No.87),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No.92),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No.93),保险公司终止的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34,三、,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No.95),1、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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