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编 人格权,案例52 陈虎诉罗杰侵犯健康权纠纷案,一、案情介绍:1994年3月14日,罗洁与陈虎在乘坐公交车时,因抢座发生争吵。罗洁声称要给陈虎一点颜色看看,陈虎很不服气,于是二人均提前下车,在人行道上撕打在一起。罗洁顺手拣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咂向陈虎的头部,陈虎顿时血流满面。罗洁见状非常慌张,急忙把陈虎送到医院。陈虎头部被缝合7针,并住院观察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60元,误工损失120元。陈虎出院后,找到罗洁要求其赔偿,罗洁认为陈虎的伤是双方撕打中自己采取正当防卫措施造成的,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陈虎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洁赔偿自己的损失680元。,二、处理: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那么?第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原告的医药费560元,误工费120,合计680元,被告赔偿70%,即476元;原告自己承担30%。,案例53 乔刚诉汤海潮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一、案情介绍:1996年4月1日,汤海潮想在愚人节这一天与同事乔刚开一个玩笑,他来到鲜花店以乔刚的名义订了一枝红玫瑰并留下单位地址,让花店在下午4点将花送到单位交给另一女同事李某。花店准时把鲜花交到李某手中后,汤海潮马上又以乔刚的名义给李某打了一个传呼,传呼内容为“不知你是否喜欢?晚上一起吃饭好吗?下班后,李某找到乔刚对他表示感谢,乔刚对此莫名其妙,李某以为乔刚戏弄自己,非常生气。事后,汤海潮对乔刚、李某作了解释。乔刚听后非常生气,要求汤向其赔礼抱歉,汤海潮认为这不过是愚人节里的一个玩笑,自己并无恶意,不同意抱歉。乔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汤海潮赔礼抱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二、处理:市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依据?民法通那么?第99条第1款。第120条第1款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汤海潮在本单位范围内向原告乔刚赔礼抱歉。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54 田益诉乳品厂侵犯肖像权纠纷案,一、案情介绍:1996年7月,田益满周岁之际,被其父抱到美华照相拍周岁纪念照。照相馆摄影师王帅见田益的照片活泼可人,便放大私藏几张。同年10月,王帅在永生乳品厂工作的同学金某找到王帅,称工厂急需一儿童的肖像印在新研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包装袋上。王帅推辞不过,就把田益的周岁照片拿给金某,金某看后爱不释手,当即支付给王帅600元,王帅收下钱,同意金某将相片拿走。1997年3月,田父发现田益的头像印在永生乳品厂生产的奶粉包装袋上,遂代理田益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乳品厂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赔偿损失3000元。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追加了摄影师王帅为共同被告。法院查明被告永生乳品厂已销售在包装袋上印有原告头像的奶粉30万袋,所获利润125600元。,二、处理: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那么?第100、120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王帅赔偿原告600元,被告永生乳品厂赔偿原告损失1256元,上诉赔偿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2被告永生乳品厂停止使用以原告头像印制的奶粉包装袋。,案例55许桂芝诉王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一、案情介绍:王红的丈夫李某担任某中学的校长。王红与其夫婚后感情不睦,疑心丈夫有外遇。她听闻其夫与同校的教导主任许桂芝来往密切,便认定许破坏了其家庭关系。1991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李某得到教育局要在周一来校检查工作的消息,便急忙骑车去许桂芝家,与其商量接待之事。王红以为李某要与许幽会便跟踪其夫来到许桂芝住家楼下。见到李某上楼后,王红拔下李某自行车的气门芯,然后去找李某的一位同事来作证。李某谈完事后离开许桂芝家,欲骑车回家时,发现自行车带以边瘪。不知所措之际,正遇上赶到此地的王红与张某。王红上前大骂李某,并说要给“奸夫“淫妇一点颜色看。第二天,在教育局领导来校与全校教师召开座谈会之际,王红突然闯进,赞许桂芝破坏其家庭,是个品质败坏者,然后拿出那个气门芯并指张某,说李某与许桂芝他们私会有证据和证人。许桂芝听了这些话,气得晕倒在地。该事件发生后,教育局派专人前来调查,全校教职员工议论纷纷,许桂芝的丈夫听说此事之后,也对此有所猜疑,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后来教育局经调查作出了李某与许桂芝作风正派,系正常工作关系的结论,但议论并未完全消除。许桂芝以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红赔礼抱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二、处理: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那么?第101条、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判决:1被告王红在原告工作单位内,公开向原告赔礼抱歉,恢复原告名誉。2被告王红于判决生效3日内赔偿原告300元。,案例56 记实小说侵害自然人的名誉权,一、案情介绍:原告王发英因揭发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受到打击,得到了中央党报的支持。作家刘真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中央党报的文章内容失实,遂撰写“及时纪实小说?好一朵“蔷薇花?,声称“为正视听,要展览一下王发英“,在文中使用了“小妖精“大妖怪“流氓“江西出产的特好产品“南方怪味鸡“专门的营私者“等十四种侮辱性的语言。文章写好后,送往?女子文学?文学月刊?法制文学选刊?等刊物上发表,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处理: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精神损失赔偿的责任。,三、评析:在本案中,被告并非就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直接成心,但是她在文章中所引用的语言,是对人格的诽谤,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构成侵害名誉权。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人格权,是公民的固有权,专属权,必备权。权利人对这种权利享有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和适当处分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上述权利进行支配。由于人格权具有上述特征,因而是民事主体不可须臾缺少的,也是不得进行侵害的,法律予以严格保护。任何侵害他人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在内,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正是表达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案例57 可口可乐公司侵害姚明的肖像权,一、案情介绍:从2003年4月开始,作为中国男篮签约赞助商的可口可乐公司,在饮料瓶上使用姚明占突出位置的三名国家队队员形象。而姚明作为百事可乐的形象代言人,并未授予可口可乐使用其个人肖像的权利。于是,姚明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于5月23日委托律师向上海市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姚明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成认侵权行为,向姚明赔礼抱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元。,二、处理: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抱歉。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案例58 商场侵害消费者的一般人格权,一、案情介绍:王某、倪某于某日下午到惠康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要离开,被超级市场的两名员工叫住,并质问其是否拿了商场的东西。二人告知其所购之物均已交款。但是商场员工不信,声称要进行检查,于是先检查了二人的手袋,又将二人带到办公室强令摘下帽子、解开衣服进行检查。二人受到侮辱,伤心落泪。经检查,证明二人确实没有拿商场的东西。王某、倪某二人向法院起诉状告惠康超级市场,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侵害其人格权。,二、评析:在本章引例中,对被告到底侵害了原告的什么权利,争论很大。一种意见认为是名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是侵害人格权。应当明确,被告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首先,侵害名誉权所造成的的损害事实是是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因而侵害的事实应当被第三者知悉,本案不具有这样的情节;其次,被告实施的行为是使原告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这是其他的具体人格权所不能概括的,而人格尊严正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案例59 医生在报纸上公开患者照片是否侵害患者的肖像权?,一、案情介绍:朱某20年前患重症肌无力疾病,眼睑下垂。按照医生的要求,在治疗前和治疗后分别留下了两幅照片,作为资料保存。后来,为了介绍治疗成果,该医生在报纸上公开使用了这两幅照片,朱某认为侵害了其肖像权。,二、处理:法院认为,该使用行为没有营利目的,因而不构成侵权。,三、评析:学者认为,将营利目的认定为侵害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符合一般人格权的根本原那么,因此是无效解释。,案例60 产品责任侵害公民的健康权,案情介绍: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在提供效劳是,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经治疗,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目前劳动能力受限,丧失率为百分之三十。法院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2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判决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贾国宇治疗费等273257.83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0万元。,评析:在本章引例中,春海餐厅在提供效劳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的疏忽,致使卡式炉燃气罐爆炸,造成贾国宇伤害,留有残疾,侵害的是公民的健康权,造成毁容和局部劳动能力丧失的后果,构成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春海餐厅的效劳,而是提供卡式炉和燃气罐的被告产品质量有缺陷,因此,直接侵害贾国宇健康权的不是春海餐厅,是提供上述产品的两名被告。法院没有判决春海餐厅承担民事责任,而判决后两名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案例61 单位侵犯了职工的什么权利?,案情介绍:矿工医院医生张某在工作中经常发表一些与常人见解不同的意见,该院领导认为其精神不正常,依据精神院个别医生出具的精神分裂症的“门诊印象和“初步诊断,认为张不具备自主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张不服,该院在未经张本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派人强行将张用汽车送到精神病医院强制住院治疗30天,医院没有发现张某有精神病病症。张某以侵害人身自由权起诉。,处理:法院判决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令矿工医院承担民事责任。,评析:被告侵害的不是张某的名誉,而是张某身体的自由,使原告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支配自己的外在的身体运动,因而侵害的是人身自由权。认定被告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是不正确的。,案例62 网络与名誉权,一、案情:2002年2月9日,新浪网国内新闻中发表?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一文。文章详细描述了律师李某“违法进看守所的过程,并冠以“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躲避法院执行名律师人间蒸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律师逃债同样拘留等分标题。经查,该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于是,李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新浪互联公司那么在法庭上辩称,根据?新浪网与人民网合作协议?,新浪为转载每年向人民网支付信息效劳费用,该文章系从人民网转载而来,其转载行为符合行业惯例,是完全合法的履约行为。因此新浪在实施转载行为时无过错。且新浪网在2002年10月收到本案应诉通知书后,已将上述文章从新浪网上删除。故不同意李劲松的诉讼请求。,二、审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效劳在新浪网上向律师李某赔礼抱歉,抱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二、给付李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为:1侵害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受害人受到了客观损害3侵害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在本案中,基于法律标准和新闻媒体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向社会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在发布信息前,应对其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履行谨慎的和必要的审查核实义务。新浪互联公司未尽审查核实义务就进行转载,实施了传播虚假信息的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法院通过法庭调查和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定涉诉文章内容失实。通过阅读该文足以使一般社会群众对李劲松的人格做出否认性的评价,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故作出如上判决。,提示:,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