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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了解经营者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掌握经营者各项权利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3、运用上述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第二讲 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教学要求,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主要是提供消费资料或消费服务的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如遵守各种经济法规或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等。,二 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一)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1、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2、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反映要求提供便利的渠道,以便消费者的要求能够顺利达到经营者的决策阶层,对经营者的行为发生影响,(二)接受社会监督义务,案例1: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1、确保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进行警示。,3、在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应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三)保证消费者安全义务,案例2: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未尽保障责任,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先生5万余元。,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地答复询问。,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1、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不作虚假宣传义务,案例3:下列对商品进行宣传的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经营者不做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B、经营者夸大商品的性能,但不会危害消费者,C、经营者只对有利于销售的问题进行明确答复,D、经营者不向消费者说明商品真实的标记,以免诱导,答案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应当主动依法或依商业习惯向消费者出具凭证、单据。,消费者要求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五)签发凭证和单据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和有效期,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该服务之前已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如:打折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广告或产品说明等)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七)承担“三包”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分析书上146页案例,(八)严格遵守公平交易义务,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是经营者的什么义务?(),A、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B、确保宣传内容真实的义务,C、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D、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要求的义务,5、下列是某店堂的告示内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购物总额十元以下者,本商场不开发票,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万元,答案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九)尊重消费者义务,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甚至是刑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中,哪一行为是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A、某个体摊贩在其出售的商品上没有明码标价,B、某商店在店内贴一告示:请认真选购,离开柜台概不退换,C、某干洗店在给顾客开具的取衣条上注明:衣服若有损坏,按照干洗费的5倍赔偿,D、张某租赁某服装超市的柜台,但是没有作任何标记。,答案A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此,选项B、C涉及的行为是违法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因而,C的做法是违法的。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而对于个体经营者法律并不要求其明码标价,据此,选项A涉及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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