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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9/5/2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9/5/2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9/5/2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9/5/2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9/5/29,#,织密织牢干部选任监督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在此输入您的党组织名称,最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学习传达专题党课,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新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织密织牢制度笼子。,办法,对标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和规矩约束,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严监督管理体系,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为新时代选人用人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13,日实施,目,录,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背景意义,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学习,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贯彻实施,第一部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背景意义,总书记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落实总书记要求,必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让每一个干部都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只有把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功夫下深做足,使干部队伍成为“一池清水”,择优而任才有可靠基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出台背景,出台,背景,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新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织密织牢制度笼子。,办法,对标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和规矩约束,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严监督管理体系,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为新时代选人用人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01,为新时代选人用人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02,强化政治监督,树立正确导向,03,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促进干部担当作为,04,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办法,出台意义,05,明确责任主体,划出履责“红线”,第二部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学习,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第八条,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办法,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九条,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第十条,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办法,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第十二条,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办法,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第十四条,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第十五条,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第十六条,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办法,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第十七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办法,第四章任前事项报告,(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办法,第四章任前事项报告,第十八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办法,第四章任前事项报告,第十九条,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第二十条,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办法,第五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第二十一条,“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第二十二条,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办法,第五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第二十五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办法,第六章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第二十七条,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办法,第六章专项检查,第二十八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第二十九条,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第三十条,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办法,第七章离任检查,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第三十二条,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第三十三条,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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