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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的调整的对象、立法范围和作用,9.2,电子商务各参与方的关系,9.3,电子商务对现代法律的挑战,9.1,本章内容简介,国外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范,9.4,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9.5,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现代法律的挑战,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在电子商务实施中,交易信息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传递的,那么,电子要约和承诺的构成、生效条件是什么?电子合同的形式是什么(口头的、书面的、还是其他)?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什么不同?无纸电子合同争议发生后,没有原件的打印,合同是否具有证明力?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是传统合同法难以回答和解决的,要求我们必须研究制定新的合同法规则或建立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互联网是大容量信息存储和传递的平台,有一部分信息都是从网外媒体上得到的,有一部分是其他网站转载的,还有一部分是原创的。那么未经过同意和支付报酬就使用网络信息的网站或用户就构成著作侵权。如经过同意和支付报酬后使用,那么网站将难以发展,而且每件作品的使用均得到作者同意也很难操作。如何保护作者权益和维持网站信息的丰富多样性之间寻求平衡,是著作权法的新任务,电子商务对银行法的挑战,商务活动的支付手段较早实现了专门计算机网络的电子化支付,如信用卡支付、网上结算、电子资金划拨等。网络支付越来越普及,传统银行法中货币发行、支付风险、支付责任等规定就很难直接套用于电子支付行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是哪些机构,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有谁保障,支付中出现现金冒领等损失由谁承担等都应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电子商务对证据法的挑战,在传统的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形式、证据的证明力等都与纸质介质的证据有一定的关系。而数据电文若没原件,诉讼中的举证方法如何确定?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它是独立的证据种类,还是传统证据的某一种形式?数据电子证据的排他性、防伪造型问题如何解决等等,是现有的证据法难以回答的,电子商务对消费权益保护法的挑战,法律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实体平等。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一系列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角色发生了变化,消费者行为更信用化、理性化、个性化,同时在虚拟的网络市场中,消费者更关注自身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现有消费者保护法,无法对网上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退货权、隐私权等提供充分的保护。所以,应当考虑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消费特点,制定新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电子商务对税法的挑战,现有的税法和税种主要建立在商务主体开发的传统商务模式之上的。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和账册都存储在纸质介质上,营业主体都有固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利于税务部门的核查、监控及催收。在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营业主体的地点和经营范围不固定,数据信息易于删除、修改、复制等。这为税务部门获取电子商务的真实交易资料带来极大的不便。此外,电子商务中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也难以区分,这对网上交易征税时税种的确定带来的困难。因此,电子商务的税收是国际社会十余年来争议不断的话题。国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实质,是国家(地区)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和税收利益的分配;国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实质,一是如何在利用优惠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兼顾税收的公平;二是如何针对虚拟经济建立一整套良性的税收监管和稽核体系。,问题:,(,1,)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优惠,在一个“无商务不电子”的时代,如何防止电子商务成为税收“漏斗”;,(,2,)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如何解决,如何平衡电子商务输出国与输入国的利益;,(,3,)电子商务征税中的常设机构如何确定,网站服务器等能否作为常设机构;,(,4,)电子商务交易中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所得的税收种类和纳税地点如何确定;,(,5,)电子商务的建立在电子数据上的纳税依据如何准确认定;,(,6,)新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个人网商如何认定,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的对象、立法范围和作用,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1.,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主要是指以电子技术为基础通信手段。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EDI,)、自由文本传递、电文传递,在某些情况下还可包括电报和传真复印等技术。电子商务标题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因特网、内部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所以还应加强计算机安全和网络安全,完善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一词应作了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的作用,(,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2,)保障网络交易安全。,(,3,)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4,)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第三节 电子商务各参与方的关系,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三项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这一角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卖方,也不是买方,而是交易的中间人。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内和具体要求下进行业务活动的。,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除少数邮局汇款外,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电子资金的划拨依据的是虚拟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所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属于标准合同,通常是由虚拟银行起草并作为开立账户的条件递交给网络交易客户的。所以,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合同为基础的。,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由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它不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它通常采用数据加密技术来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往往带有半官方的性质。,第四节 国外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范,联合国立法,电子商务示范法产生的背景,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其它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北美电子商务立法,欧盟电子商务立法,亚太地区电子商务立法,第五节 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现状,从,1999,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呼声开始出现,,2000,年人大会上一号提案使电子商务立法成为更多人关注的焦点,在其后的三年多的时间里,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陆续出台。,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主要立法,1.,电子合同的概念,何谓电子合同?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新,合同法,将“电子合同”归入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编者认为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2.,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作为合同的一种,电子合同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由于电子合同中,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递意思表示,数据电文取代了传统的书面形式和手书签名,这种手段和形式的变化,导致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所区别,.,电子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电子合同可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电子合同订立时的信息传递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以及电子格式合同。,(,2,)根据合同的标的不同,分为信息产品合同和非信息产品合同。信息产品是指可以被数字化并通过网络传递的商品。如电子贺卡、软件、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的书刊、音像产品等。标的为信息产品的电子合同为信息产品合同,否则为非信息产品合同。,(,3,)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和信息服务合同。前者指以转移信息产品的使用权为内容的合同,如音乐、软件的所有权人许可他人下载其作品的合同。信息服务合同则是以提供信息访问、认定服务、交易平台服务等内容的合同。,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定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指出所谓“电子签名”,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系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电子签名功能,概括地说,电子签名需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时确认文件作者的身份;,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文件之内容。,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1,)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对数据电文作了相关规定,(,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4,)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电子认证,电子认证又称身份确认(简称,CA,),是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保证网络上数字化业务应用的安全性,由第三方发放具有一定格式和内容的数字证书,并对数字证书进行确认的过程。负责认证的第三方机构通常称为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或,CA,中心。,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根据,电子签名法,,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子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除了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还被规定在与电子认证有关的法律中。认证机构的权利主要表现在对用户证书的管理上,包括发放证书,中止证书,撤销证书和保存证书。同时,认证机构有权利要求电子签名人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把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一条线路划入收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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