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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各位员工同志们好,欢迎来到,马边瑞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新员工培训,马边瑞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暴风坪磷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国家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是2006年3月14日,十四大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这一方针反应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安全生产方针是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企业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广大职工要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生产作业的各个环节中时刻坚持“安全第一”,自觉地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部门、建设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项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符合“三同时”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工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责任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生了事故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迟报告、拖延不报。,对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职工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一经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撤除,确有必要闲置或撤除,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安全生产法律,刑法,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2年11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从业人员的权利有:知情权、享有安全教育培训权、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有紧急避险权、享有工伤赔偿权、有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的权利、享有劳保用品和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从业人员的义务有: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的义务、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汇报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义务等,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矿山安全法主要是对矿山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作出明确规定,矿山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程规定。,其次是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规定。,再其次是从事矿山工作的人员要求,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女职工从事井下作业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保障有以下规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档案监护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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