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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修正重點簡報,教育部,100年2月10日,1,簡報大綱,一、問題背景說明,二、修正重點,三、名稱修正,四、法源依據,五、申請增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六、師資質量基準,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八、提報程序,九、總量內調整招生名額原則,十、設立境外專班規定,十一、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名額核,給原則,十二、發布施行,2,少子女化社會趨勢,造成大專校院生源逐年減少,惟招生名額仍高居不下,高等教育之質量是否失衡,引發諸多社會疑慮。,高等教育改革,已完成就學普及化目標,現階段應強化品質之管控,人才培育品質尤為重要。,大專校院定,位之釐清,,以促進教育資源整合提高效益,並提升整體教學品質。,鼓勵大專校院辦理進修及回流教育,,提供社會大眾多元進修機會。,一、問題背景說明,3,二、修正重點,擴大適用範圍為專科以上學校,強化人才供需面向,進行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追蹤,,並將教師專長與授課領域相符情形納入考核,控管大專校院招生名額總量成長,4,三、名稱修正,原,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係以一般大學為適用對象,現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專科以上學校,名稱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5,四、法源依據,大學法第,12,條,: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並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專科學校法第,4,條第,2,項,:,專科學校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專科學校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6,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1/7)生師比值,全校生師比值,1.一般大學應低於32,2.科技大學應低於32;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應低於35。但設立或改制滿三年後之技術學院,應低於32。設有進修學院、進修專校之學校,於加計進修學院、進修專校之學生數後,全校生師比應低於40。但設有博、碩士班之學校,全校生師比應低於32。,日間學制生師比值,應低於25,研究生生師比值,應低於12,7,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2/7)師資結構,類型,師資結構,計算方式,一般大學,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1.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除以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2.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為全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應有生師比。,科技大學,設立或改名滿五年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設立或改名滿十年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設立或改名滿十五年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技術學院,設立或改制滿五年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設有專科部者應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設立或改制滿十年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設有專科部者應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設立或改制滿十五年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設有專科部者應達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專科學校,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由高職申請改制之專科學校改制滿三年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8,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3/7),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學術條件(申設博士班、博士學位學程者適用),增設宗教研修或全英語之學制班別條件,9,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4/7),班別,條件,日間學制學士班,夜間學制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評鑑成績,無,無,設立年限,無,申請時已設立日間學制學士班。,師資條件,無,無,10,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5/7),班別,條件,日間學制碩士班,夜間學制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日間學制博士班,評鑑成績,最近一次依大學評鑑辦法系所評鑑結果為通過,或依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評鑑結果未列有三等或四等,。,設立年限,申請時,已設立學系達三年以上,。但研究所不在此限。,申請時,已設立日間學制碩士班達二年以上,。,申請時,已設立碩士班達三年以上,。但研究所不在此限。,師資條件,專任師資應有,九人,以上,專任師資應有,十一人,以上,大學申請,設研究所(含碩士班、博士班),,其實聘及擬聘專任師資應有,五人,以上,11,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6/7),班別,條件,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評鑑成績,最近一次依大學評鑑辦法系所評鑑結果為通過,或依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評鑑結果未列有三等或四等,。,設立年限,申請時已設立學位學程所跨領域,相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申請時已設立學位學程所跨領域,相關博士班達三年以上,。,但支援系所均符合學術條件者,不在此限,。,師資條件,1.支援系所,均應符合申請增設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師資結構,規定。,2.支援設置學位學程之領域相關專任師資應有,十五人,以上。,學院申請設立碩士班、博士班或學校申請設立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專任師資未達九人或十一人以上者,得列計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但其實聘及專任師資合計數,仍應符合申請設立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規定。,12,五、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7/7),申請設立,博士班,、,博士學位學程,者,並應符合附表所定,學術條件,理學、,工學、電資、,醫學,人文,教育、社會、管理,法律,以展演為主之藝術領域,13,六、師資質量基準(1/8),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列計專任師資時,,不得重複列計,。,學校,組織規程,或,相關章則,訂有明確支援調度、專長相符且具,相當授課事實,之師資,且經教育部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14,六、師資質量,基準(2/8),基準,專科,專任師資數,專任師資應達,三人,以上。,設有五年制專科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五人,以上。,專科班為學系附設者,依該學系之師資質量基準。,生師比值,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15,六、師資質量,基準(3/8),基準,學系,專任講師比例,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分之三十,。,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學系未設有博士班及碩士班者,不在此限。,專任師資數,未設碩士班及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設碩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九人,以上。,設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十一人,以上。,生師比值,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二十,。,16,六、師資質量,基準(4/8),基準,研究所,專任講師比例,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並應逐年調減專任講師比例,至103年研究所專任講師比例應為零,。,專任師資數,1.設碩士班且招生名額在,十五人以下,者,專任師資應達,五人,以上;招生名額在,十六人以上,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2.,設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3.屬,藝術展演類、設計類及運動競技類之研究所,,專任師資應達,四人,以上。,生師比值,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二十,。,17,六、師資質量,基準(5/8),基準,學院(不包括未以學院名義對外招生者),專任講師比例,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分之三十,。,專任師資數,專任師資應達,十五人,以上。,生師比值,共同辦理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18,六、師資質量基準,(6/8),基準,學位學程,專任講師比例,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分之三十,。,生師比值,共同辦理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19,六、師資質量基準(7/8),屬,新興學門,、,國家重大政策領域,或為,辦理教育實驗,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其專任師資數應報教育部核准。,新興學門、國家重大政策領域之項目,由教育部公告之,。,20,六、師資質量基準(8/8),未達師資質量基準規定,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教育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調整原則規定如下:,一、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生師比值,規定者,逐年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之百分之八十。,二、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專任講師比例,或,專任師資數,規定者,逐年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之百,分之七十。,前項招生名額之調整,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教師學術或實務專長應與其任教課程領域相符,本部得予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並得依查核結果逐年調整該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21,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1/5),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數,。(以加權數計算),例如:100學年度核定全校招生名額數為1500人,則學校提報100學年度之全校招生名額不得超過1500人,但得低於1500人。,22,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2/5),【,消極條件,】,一、無違反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等規定,二、無,連續3個學年度任一學制班別新生註冊率未達7成,之情事,三、無生師比值或校舍建築面積未符規定之情事,四、無,師資結構未達基準,之情事,得申請擴增招生名額之條件,【,消極條件+積極條件,】,23,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3/5),【,積極條件,】,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全校一年級註冊人數/核定招生名額),達9成以上,,且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辦理教育實驗,或其,學生人數未滿五千人,者,其,增加之招生名額以專科班及學士班為限,。,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及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三、,博士班增設案,經教育部審查通過。,得申請擴增招生名額之條件,【,消極條件+積極條件,】,24,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4/5),一、未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二、,最近連續3個學年度任一學制班別新生註冊率均未達70,者,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70至90。,三、,生師比值或師資結構未達規定基準,。,四、,實有校舍建築面積小於應有校舍建築面積,(,附表五,)。租用學生宿舍納入計算之面積不得超過該校校舍建築面積10。,五、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經,最近一次評鑑為未通過,且經再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50至70,並得逐年調整至評鑑通過為止。,調減招生名額原則之原則,25,七、招生名額核定原則(5/5),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績優待之,原住民學生,、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人才培育計畫,,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但人才培育計畫於辦理結束後,不再核給外加名額。,特種生名額核定原則,26,八、提報程序,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事,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二、申請,增設碩士班、博士班,。,三、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博士班、師資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醫,事,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其調整涉及領域變更者。,除下列項目需提前2年報部,專案審查,,餘均併總量提報作業,提前1年報部,27,九、,總量內調整招生名額原則,一、各學制班別間之,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依附表7規定辦理。,二、,日間學制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不得調增,。,三、,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之專科班及學士班招生名額調減幅度,應以原有學制二分之一為限。,但該學制招生人數在一百人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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