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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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 担保法,第一节 概述,一、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1,、,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2,、,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1,、无效的担保合同(,P284,),(,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国家机关、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4,)对外,(,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2,、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界定,(P284),(,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P285,),第二节 保证,一、保证人,资格,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3,)国家机关,(,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补充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共同保证(保证人,2,人)(,P289,),1,、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2,、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四、保证期间,(,P288,),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五、保证责任,(一)保证担保的范围(,P288,),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二)债权人转让债权(,P290,),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债务人转让债务(,P290,),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四)主合同的变更(,P290,),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1,、,减轻 承担保证责任,;,2,、,加重 不承担保证责任,;,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避重就轻,六、保证、抵押并存,(,P289,),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1,),物保是“主债务人”,严格的先后顺序,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物保是“第三人”,没有先后顺序,七、其他规定(,P290,),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专款专用:一般保证,注册不足:连带保证,3,、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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