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芜湖广播电视大学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250111907 上传时间:2024-11-01 格式:PPT 页数:33 大小:1.8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活中的法芜湖广播电视大学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生活中的法芜湖广播电视大学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生活中的法芜湖广播电视大学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01 十一月 2024,生活中的法芜湖广播电视大学,说文解字,法,灋,“水”,平之如水;“廌”(zh),触不直者去之,提纲,1、从网络照片PS看公民隐私权。,2、从禁止自带酒水看消费者九大权利。,3、从数码相机灭失看所有权转移。,4、从朋友之间互赠礼物看民事撤销权的行使。,5、从房屋延时交付看“不可抗力”。,案例1,某高校大三女生小张,在浏览学校论坛时发现,一个署名“冰淇淋”的人,将3张明星照片发到了网上,小张仔细一看,脸虽是明星的,但身体部分却是自己的,而且还是穿着睡衣的,同学一认便知道这是自己,小张极为气愤。据调查,这是小张一同学胡某所为。,(1)胡某的做法是否妥当?,(2)该案例对公民正确行使民事权利有何启示?,这种做法不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权、名誉权,公民的名誉和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胡某对小张相片恶搞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小张的形象和名誉,侵犯了小张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该案例启示我们,民事活动应当合理合法。公民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必须遵守法律,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民事活动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背景,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即“privacy”从“privata”演化而来,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在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实质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因而并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定义。,1995年10月美国商务部电讯与信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隐私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白皮书中认为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关于不被他人监视之要求的隐私;,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表现形式,具体侵害行为有:,(1),侵入侵扰。,(2),监听监视。,(3),窥视。,(4),刺探。,(5),搜查。,(6),干扰。,(7),披露,公开或宣扬。,我国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案例二,一天晚上,王小姐和几个朋友到一家歌厅娱乐,因想到唱歌后会口渴难忍,而歌厅赠送的酒水又很少,王小姐便到超市买了几瓶饮料带进歌厅。而服务员见状,马上要求她们将饮料寄存在吧台内。王小姐当时问道:“禁止自带酒水是一种霸王条款,晚报曾报道过,你们怎么还这样做?”服务员回答说:“我们这儿就这么规定,如果你坚持携带,那么只能请你们离开。”王小姐只好将饮料寄存在了吧台内。,一天中午,曲先生正巧朋友带了一箱文登学白酒,他们一行9人就带着酒来到市区纪念路一家饭店。服务员看到他们手中的白酒后马上提出饭店禁止自带酒水。曲先生等人本想离开,但时值中午,很难再联系到合适的饭店,最后他们只好按饭店要求点了相应的酒水。“那顿饭我们吃得很不痛快,此后我再未到过那家饭店就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通用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可能并不完备。当这些标准本身存在瑕疵时,消费者的安全权就难以得到保障。,有一起案例,一消费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建筑商使用的防冻剂中含有有毒物质,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消费者遂请求退房。但由于商品房的国家标准并无相关要求,因而该商品房是合格的,而消费者的购房合同又无相应条款(就消费者所掌握的知识而言,也不可能订立相应条款),因此,该消费者的退房请求就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安全权也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虽然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消费者安全权的规格尚有待提高和完善。,一、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某种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够满足其需求,只有在对该商品进行适当了解的基础上才能知晓。同时,只有充分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才能作出让自己满意的选择,才能正确地消费,防止损害事件的发生。然而,现代社会商品层出不穷,花样繁多,消费者难以对欲购买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深入详尽的了解,加上经营者为利益所趋常常作夸大、虚假的宣传,使消费者所进行的消费名不副实。因此,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充分发挥商品和服务的效用,防止消费者受害,都是非常必要的。,二、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民法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愿原则的必然要求。,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满足自身的不同需要,每个消费者对消费都有自己的品位、爱好以及特殊的需要和追求。如果消费者在同经营者进行消费交易时不能选择,那么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就不能充分地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因此,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消费者的消费交易切实满足消费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权利。,四、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准则,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由于消费者处于经济上弱者的地位,在购买和接受服务中往往处于不利的一面,易受到经营者一方规定的不公平交易条件甚至苛刻条件的侵害,因此,赋予消费者一方公平交易的法定权利,对于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的公平合理,防止消费者受害,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五、消费者的求偿权,消费者的求偿权又称获得赔偿权、索赔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依法取得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时会存在一些表面的缺陷或隐蔽的瑕疵,或者不具备产品的通常效用,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甚至危及人身安全。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使得消费者在遭受损失后,可以依法获得补偿,使其财产能够复原,健康得以恢复,精神获得安慰。,六、消费者的结社权,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成立社会团体的权利。结社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结社自由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消费者往往是孤立、分散的个体社会成员,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却常常是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严密的组织机构,拥有各种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专业人员的企业,因而,尽管法律规定交易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但实际上双方的经济地位并不平等。因此,消费者依法成立社会团体,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七、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直接体现。,八、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九、消费者的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该条是关于消费者监督权的规定。,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所享有的监督权,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消费者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案例三,张某将自己的数码相机卖给王某。双方协商售价为3500元,王某当即预付1500元。双方当时还约定过6天王某付清余款2000元后,把数码相机拿走。不料第二天发生地震,数码相机被砸坏,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张某归还l500元,而张某认为手机已卖给王某,不仅不同意归还1500元,还要求王某付清2000元。,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本案?,数码相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此张某应向王某返还l 500元的预付款。法律规定,对于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所有人按照转让其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支付的1 500元是预付款,这说明数码相机所有权尚未转移。,所有权的转移,概念: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2008年7月3日,王某和李某经协商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愿以3万元人民币购买李某的一辆旧桑塔纳轿车。王某当场交付人民币15万元,言明第二天上午9时交足余款并将车开走。不料,当晚暴雨溢入地下车库,致使汽车报废。第二天王某携款前来,见车已报废,要求李某退回已交付的15万元。李某则说:“买卖已经成交,汽车的所有权已归买方。现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汽车报废,本人不负责任。”,(1)从所有权角度看,材料中的汽车属于何种财产?财产所有权应从何时发生转移?,(2)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本案应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