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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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一、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一)产生,(二)主要内容,1,、实行以民主共和为目标的政治革命,反对君主立宪,推翻清朝的皇权专制统治。,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2,、实行平等与自由,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孙中山提出的民权主义即为其体现。,3,、实行法治,反对人治。,4,、改革司法制度,(,1,)实行司法独立,以保障民权。,(,2,)废止体罚与刑讯,改行近代进步的刑罚与证据制度。,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一)大纲的制定与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二)内容,分四章,,21,条。,1,、临时大总统: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在参议院,统一,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2,、参议院:对总统权力进行同意,同时想有决议权,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3,、行政各部,4,、附则。,大纲规定的政体为三权分立下的美国式的总统制。根据它,中国产生了历史上唯一的一个资产阶级民主政府,并使中国历史上桑延续了数千年的君主专制政权由此结束。,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一)主要内容,1,、固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统治权,从根本上否定了任何君主政体。,2,、规定了领土疆域。,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以三权分立为原则,参议院为中国立法机关,有权向国务员提出质问,有权对国务员和总统进行弹劾。与大纲相比,后两者是对参议院权力的扩充。,临时大总统与国务员为中央行政机关,这是责任内阁制的体现。,法院为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并审判上述弹劾案件。,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5,、规定了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其意义在于:,1,、是中国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临时约法,在全国民众心中建立了明确而牢固的民主共和信念,使任何独裁、复辟的企图都再难以得逞。,2,、首创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首次明确划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1,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四,、审判制度的改革,1,、司法独立,2,、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3,、禁止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4,、公开审判,5,、辩护制度,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一、立法思想与法律渊源,(一)立法思想,(二)法律渊源,1,、成文法,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1,),援用暂行新刑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2,),制定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条例等。,2,、不成文法:判例、解释例、习惯法及法理。,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二、中华民国约法,1,、实行总统集权制,取消内阁,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除缔结有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的条约,须经立法院同意外,大总统行使权力不受任何限制,此外,还增加了许多一般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所没有的权力。比如,大总统对法律议案的绝对否决权。此时,大总统的权力与皇帝已经没有什么区别。,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2,、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立法院的权力大大缩小,比如没有对总统行使权力的同意权等。,3,、参政院地位独特。参政院是中华民国约法新设机构,对大总统进行制约。但是,重大权力的行使,大总统有独立决定权。而且,参政院的参政与院长由大总统任命,大大削弱了其制约作用。,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三、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中华民国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2,、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神,同时包括总统制的部分内容。,3,、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四、行政立法及其体制,(一)行政组织法,1,、行政机关组织法,中央机关:总统领导下的国务院(内阁),国务院设国务总理为行政首长,下属行政各部及直辖机关。,地方政权分省、道、县三级,因而其行政机关也分此三级。,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2,、文官管理法,北洋政府的文官包括普通文官(行政官)与特别文官(外交官、司法官、法院书记官、监所官、技术官和警察官),(,1,)任用,(,2,)考试,(二)行政诉愿法,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1914,年,7,月颁布,规定:人民对于各级行政官署的违法或不当处分,导致人民利益有损害时,有权向原处分官署的直接上级官署提起诉愿;如不服直接上级行政官署的决定,有权向更上一级提起再诉愿;仍不服,可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执行法,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1913,年,4,月颁布。主管行政官署在必要时,可以对拒不履行行政义务者行使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措施。前者有代执行与罚款。后者有对人身的管束,对物的管束(扣留、使用、处分和限制使用)等。,五、民商立法及其特点,(一)立法,1,、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对前清的现行律除制裁部分及与国体有抵触的之外,继续有效。这些有效的民事部分称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等,此外,前清户部则例中关于户口、田赋等内容也继续有效。,2,、民事特别法规,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3,、民法草案修订,1914,年,法律编查会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参酌各国民法资料及各省民事习惯,修订民律草案。,1925,年,完成并公布总则、债、物权、亲属及继承五编草案。,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二)特点,1,、,在成文法方面主要沿用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其内容却大多是中国传统民法的内容,与近代资本主义民法有着很大区别。,2,、,民商法的近代法,主要由民商事判例、解释例、法理和民商事特别法促动的,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六、刑事立法及其特点,(一)立法,1,、暂行新刑律的公布,2、刑法草案的修订,(,1,)第一次修订,(,2,)第二次修订,(二)特点,:最,显著的特点是隆礼和重刑。,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七、司法制度的特点,(一)军事审判范围扩大,便于军阀扩权。,(二)设立复判制度监督县知事审判,1912,年公布复判暂行条例,规定复判机关为各省高等审判庭,对死刑、无期徒刑及一二等有期徒刑等重刑,且当事人未上诉的刑事案件。,(三)司法制度进一步近代化,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1,、完善对司法官的专门化管理。,2,、北洋政府建立了中国最早的行政诉讼制度,。,3,、初步建立律师制度。,第三节,广州、武汉国民政府,1,、,联俄、联共、扶助农工。,2,、,在这一时期,重要的立法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援用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制定了佃农保护法,这是由共产党人直接起草制定的。妇女运动议案保护女权。,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制体系的发展,一、立法概况,(一)立法原则,形式上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二)法律体系,通常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归为“六法”:宪法、民法、刑罚、民诉、宪法、行政法(或法院组织法,另一种观点)。,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制体系的发展,(三)立法特点,1,、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2,、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法律效力通常高于普通法。,二、立宪活动及其实质,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制体系的发展,(一)立宪的理论依据,形式上以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五权宪法”、“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和“地方自治”等理论为依据。,(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四)中华民国宪法,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制体系的发展,三、民商立法及其特点,(一)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典共,5,编,,29,章,,1125,条。,(二)单行商事法规的制定,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合作社法土地法,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制体系的发展,(三)民商法的特点,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制体系的发展,五、刑事立法及其特点,(一)立法,1935,年,1,月,1,日公布。新刑法分总则、总则两编,计,47,章,,357,条。,(二)刑事特别法,1,、第二次国内外革命战争时期的刑事特别法。,2,、抗日时期,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制体系的发展,3,、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三)刑事立法特点,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适用时间长。,2,、立法技术渐趋完善。,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但没有清除礼教对刑罚的影响,4,、吸收了世界新的刑法理论与刑法原则,六、,司法制度的特点,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制体系的发展,1,、独立审判制度确立较晚,但法官如何超出党派之外,在怎样的范围内独立审判,均未能明确规定。,2,、民事诉讼中采取不干涉主义,即“当事人主义”,法院一般不做职权上的主动干预。,3,、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确认与保护,但特别形式诉讼法又予以多方限制与剥夺。,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制体系的发展,4,、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又限制自诉人的诉讼权,5,、行政诉讼制度对原告极端苛刻,完全不能适用于中国的国情。,6,、领事裁判权被最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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