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课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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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物权法,物权法总论三课时,所有权二课时,用益物权一课时,担保物权二课时,占有一课时,我国物权法体系,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四章抵押权,第十四章质权,第十四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附则,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论,第二节 物权法的客体和,物权的效力,第三节物权的变动,第一节 物权法概论,一、物权法的立法意义和物权法的性质,二、物权的定义和物权的特性,三、物权的分类,四、物权法定和物权类型体系,一、物权法的立法意义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的立法意义,、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了财产的归属关系和财产的所有关系的明确化,以实现定分止争。,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人们对那些财产可以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些权利如何取得和消灭,以及财产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何等程度的保护。,人类须利用物质以谋生活,物质却是有限的,为了定分止争,规范财产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并促进对物的有效率的使用,使个人可以自主形成其个人生活的自由空间,就有制定物权法,规范物权制度的必要。,按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即财产法,规范财产的归属关系,物权法,财产法规范财产的利用关系,债权法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1、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现谁该享有奇石所有权?,2、甲在乙家的垃圾堆积处发现一个破旧棉袄外套,随拿回家御寒,后在该棉袄里发现一万元钱,问甲能否取得这一万元钱?,分析:1、涉及物的归属关系。甲丢 失奇石,奇石为遗失物而非无主物,乙为拾得遗失物,应该归还失主,所以奇石所有权在遗失后仍应该归属甲。乙对奇石以为无主物捡回家,并不能基于先占而获得所有权。先占只适用于无主财产。,先占不必须一完全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如认识物的有用性。如捕捞业。无主财产是原本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物或所有权已终止的物。两类:所有人自愿抛弃物,非养殖动物即未设定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并不是所有的无主物都可适用先占,如公共财产和国家禁止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尸体;人体中的任何器官;,2、该破旧棉袄为所有权人丢弃,为无主物,甲可依先占取得棉袄的所有权,但其中的一万元钱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抛弃,应为遗失物,应返还原所有权人乙。,、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调整财产的归属关系,财产的所有关系物权法,调整财产的利用关系,财产的交易关系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合同法,(二)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为私法。但其为私法也是就其大体而言,总的方面来说,因其与社会、经济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影响甚大,其中也会蕴涵一些有公法的规定。,、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占有必然涉及社会第三人和国家的公共利益,所以不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来变更物权法的规定,只能依物权法的规定享有物权、取得物权等。,、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财产法,民法债权法,身份法(主要涉及亲属关系如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物权法为固有法性质,物权法为固有法性质是各个国家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一国的物权法大多不可适用于其他国家,各个国家的物权法存在很大的差异。,、物权法具有公共性质,所有权绝对原则渐渐得到修正,而规定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也即所有权的社会化,因而使物权法具有了公共性。,二、物权的定义和物权的特征,(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是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他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二)物权的特性,物权的特性也就是物权的性质,是物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物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的标志。,案例:2000年11月,周某准备开设一家影楼,因资金短缺,便以自家的价值27万住房为抵押,向生意伙伴杨女士借款25万元。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周某三年后归还本息,到期若不归还就将周某的房产变卖后优先偿还。周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杨女士,杨女士却没有按法律归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为自己拿到房产证就足够了。可事隔一年后,周某便以自己原房地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还将其影楼、住房及设备一并全部买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当时王也不知房屋已抵押,杨女士获知后,将周某和王某起诉到法院。,本案涉及较多物权知识点,结合本案主要是讨论物权的特点并联系债权的特点加以分析:,1、对世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对世性权利。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也是物权和债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物权人的权利和不得干涉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因此物权是对世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债权是对人权,指债权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尽管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但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权利。,2、直接支配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是物权的本质特性。物权既为支配权,物权人就可依自己的意思自主的实现权利的内容,而无须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独立物是不依附于他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物,且社会一般观念尤其是交易观念也作为一个单独的物加以对待、处理的物。如未与果树分离的果实是物的一部分;人的手臂;,一物一权原则不仅仅指一物上存在一个所有权,而是指一物上只能存在一种相同性质的权利,不允许其他人享有相同的或相冲突的权利。两种性质不同的财产并存于一个主体的情形:1、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并存(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担保物权与所有权并存 3、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并存(时间在先,权利在先),3、物权是权利人排他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排他性、独占性,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引申出来的特性,由于物权具有支配性,对同一标的物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同的支配力,所以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物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物权为排他性的权利,这是物权与债权的又一个重要区别。,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在债务人未给付前,债权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的内容,权利人仅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因此,债权为请求权。物权因具有支配性而为支配权。,4、绝对性 物权是权利人基于享有特定的物的利益得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从权利内容上说,物权人可以对其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担积极义务;,从权利实现方式上说,物权人实现起物权内容不需义务人的介入,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物权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论侵害有无过错,均得主张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的侵害,以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这又是物权与债权的又一个重要区别。债权是相对权,从权利内容上说,债权人只可以对其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是不仅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也负担积极义务;从权利实现方式上说,债权人实现起债权内容必需义务人的介入,债权只对债务人有效力,债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向债务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侵权行为的客体,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物权的客体为物,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物权客体为物是与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重要区别,也与债权的客体是给付相区别。,案例:,某乡镇某村为保护庄稼不受损失在村制定一份村规民约,规定:“猪、羊在地里吃庄稼,打死不赔偿。”之后,该村民王某家一头猪挣脱拴养的绳索,跑到麦地吃庄稼,被村长用土枪打死,随发生纠纷。,本案为侵权案件,侵权的客体是物本案被打死的一头猪。村长侵害王某的合法的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本案中还涉及村民规约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村民规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知识点: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条主旨就是物权不可侵犯。,案例:2000年11月,周某准备开设一家影楼,因资金短缺,便以自家的价值27万住房为抵押,向生意伙伴杨女士借款25万元。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周某三年后归还本息,到期若不归还就将周某的房产变卖后优先偿还。周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杨女士,杨女士却没有按法律归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为自己拿到房产证就足够了。可事隔一年后,周某便以自己原房地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还将其影楼、住房及设备一并全部买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当时王也不知房屋已抵押,杨女士获知后,将周某和王某起诉到法院。,案例分析:,本案中杨女士与周某签订有抵押合同,但以房屋设定抵押,依法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杨女士尽管取得周某的房产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而不享有抵押权,只能是周某的普通的债权人,而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所以杨只能要求周某承担还款责任而不能对周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王某购买了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且是没有负担的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典型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三、物权法的分类,(一)自物权和他物权,以对自己的物或他人的物拥有权利为标准,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用益物权,质权。,(二)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标准。如不动产所有权、永佃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都是动产物权;关于动产不动产主要是成立条件不同;一般动产物权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现实交付、观念交付(拟制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简易交付 订合同之前就合法占有、占有改定买的人间接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1)甲将一幅名画出售于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买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种情况下,该名画所有权应有谁取得?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2),甲乙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甲将其三间破旧私房作价50万转让给乙,乙居住一年又将其以55.5元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又将其以56万转让给丁,上述转让都未办理手续。现房价涨到120万,四人发生争议,问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三)主物权和从物权以物权是否有独立性为标准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从物权是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如地役权在与需役地上的所有权也是从物权。,判断:钥匙与锁、上衣与裤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房屋与窗户是否为主物与从物,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必须满足:1、互相独立,主物与从物都是独立物;如果属于物与物的组成部分,物的组成部分是非独立的,如窗户与房屋;2、在使用价值上存在依附关系,也即依据其本来的使用价值看,甲离开了乙物,不丧失自我的使用价值,则甲为主物,而乙物离开了甲物则丧失了使用价值,则乙为从物;当两个独立物之间不存在使用价值上的依附关系时,就不能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鞋子与袜子、上衣与裤子。,(四)所有权和限制物权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为标准 限制物权有较优先的效力,如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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