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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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7/200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死刑复核程序,概述,死刑复核的权限,死刑复核的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概述,概念及理解,概念: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如何理解,:,何为判处死刑的案件?,是否为一个审级?,特别审判程序,概念及理解概念: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点,1,、审理对象的单一性,2,、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终审程序),3,、核准权的专属性,4,、程序启动的主动性,5,、诉讼程序的特定性,特点1、审理对象的单一性,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性,贯彻,“,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政策,统一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刑事诉讼法中确保死刑正确性的制度,级别管辖,强制指派辩护,二审必须开庭审理,死刑复核,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返回,刑事诉讼法中确保死刑正确性的制度级别管辖,死刑核准权(现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修改为第,12,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外,死缓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现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死刑核准权的演变史,建国后,1979,年(死刑核准权格局形成),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基层法院对死刑案件有管辖权,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行使,1957,年将死刑核准权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开始,对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案件的核准权加以区分,死缓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文革期间死刑案件由,省级革命委员会,批准,1979,年刑诉法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归最高院,死刑核准权的演变史建国后1979年(死刑核准权格局形成),1980,2006,(死刑核准权下放),1980,年,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省高院核准。,1981,年,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除反革命和贪污等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最高院核准外,在,1981-1983,年内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设备等罪行,可授权高院核准。,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允许最高法院在必要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死刑。,1983,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19802006(死刑核准权下放),1991,年,1997,年,授权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和贵州等省份的高院对毒品犯罪判处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但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外。,1997,年,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必须由最高院核准的几种情形:,1.,由于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死刑的案件;,2.,死缓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改判死刑的案件;,3.,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1991年1997年,授权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和,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报请核准程序,复核程序,判处死缓的案件,报请核准程序,复核程序,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不上诉或抗诉的,层层上报。,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报最高院核准;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提审或者发回重审,上诉或抗诉,高院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院核准。,高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不上诉或抗诉的,报最高院核准。,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院报请最高院核准。,报请复核的要求:,1,、一案一报,2,、全案报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不上诉或抗诉的,层层上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组织,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复核步骤,调查讯问式,1,、,通过阅卷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2,、讯问被告人(必经环节),3,、,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4,、制作复核审理报告,复核后的处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组织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书面审查内容,被告人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怀孕妇女,是否未成年或者年满,75,周岁的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书面审查内容被告人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怀孕妇女,是否未成,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刑诉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法解释:,42,条第二款: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围棋提供辩护。,356,条: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刑诉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裁定核准,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裁定。,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审判的,特殊情形的处理,复核后的处理裁定核准,特殊情形的处理,数罪并罚案件两罪以上判处死刑,:,1,、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特殊情形的处理数罪并罚案件两罪以上判处死刑:,特殊情形的处理,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1,、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特殊情形的处理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特殊情形的处理,发回重审后的处理,1,、对不予核准的案件,最高院可以发回一审或二审法院重审。,2,、对于经过高院复核的案件,如果最高院发回高院重审,高院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发回重审需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存在两种例外,开庭与不开庭,1,、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2,、发回一审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特殊情形的处理发回重审后的处理,判处死缓案件的报请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的同时注明核准死缓,高院核准死缓案件不得改判死刑立即执行,高院判处死缓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缓裁定,判处死缓案件的报请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第一审案件,被告,判处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组织,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审查时必须提审被告人,复核之后的处理,核准裁定,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死缓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判处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组织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该判决是终审判决),但不能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监督内容:,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核准死刑的,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书面审查,听取原办案检察院意见,必要时阅卷、讯问被告人及复核主要证据,期限: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监督方式书面审查,最高法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规定,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的义务,针对最高检法律监督意见进行审查并反馈的义务,最高法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规定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的义务,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加强被害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1.,增强死刑判决确定的可预期性;,2.,防止拖延,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增加检察院作为控方的参与程度,增加辩护律师的参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建立附条件的听审程序,(部分实现),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增加检察院作为控方的参与程度,加强被害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赋予当事人双方最后一次面对面进行交流、协商和和解的机会。,2007,年,1,月最高法院,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加强被害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实体法依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实体法依据,适用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2,)犯罪案件确实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对犯罪人减轻处罚。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涉及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和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为维护国家利益而需要对犯罪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3,)核准程序应当在对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进行;,(,4,)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核准权。,适用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不上诉、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法院同意原判的,逐级报请最高院核准;上一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审。原判是基层法院作出的,高院可以指定中院按一审程序重审。,二审维持原判的,应按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院核准。二审改判的,如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仍应逐级报请最高院核准。,最高院复核后,可以作出核准裁定;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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