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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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劳动合同,本章主要讲解:,劳动合同的起源、概念、特征和种类;,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相关内容。,第节 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起源、概念、特征和种类,(一)劳动合同的起源,美国学者麦克尼尔说,雇用条件由双方同意决定,而这种同意大多数采取雇主作出决定而雇工默许的方式,尽管当时人们并非不知道个人也可以讨价还价。但是,雇员对工作的竞争导致工作条件的恶化,所谓的劳动关系中的“契约自由”,只不过是雇主单方规制权的法律伪装罢了。,(二)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的特征是: ,第一,劳动合同在主体上具有固定性。,第二,劳动合同主体在双方地位上具有从属性。,第三,劳动合同时间上具有继续性。,(三)劳动合同的种类,按其表现形态是否常态分为:一般劳动合同和特殊劳动合同,一般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正常情况下,按照一般的劳动时闾和劳动条件所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通常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合同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它形成的条仵和一般的劳动合同不同,,特殊的劳动合同包括两种:劳务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单位与接受受派遣劳动者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十四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合同适用一些特殊规定,,(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合同的履行;,(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4)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时经济补偿;,(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等。,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一)主体不同,从劳动主体来看,在劳务合同中,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组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二)内容不同,劳动者提供是劳动过程,劳务合同要求是劳动成果,(三)地位不同,劳务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劳动合同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和隶属关系。,(四)费用计算不同,(五)适用法律不同,【案例】,农村青年钱某来到城市打工,2007年7月,经一位同乡介绍来到一建筑工地工作,该工地项目组负责人(个人承包者)赵某和钱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每天50元,医疗费用自已负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工伤事故,也由钱某自己负责任。钱某虽觉得工资低,风险大,但考虑到找工作实在不容易,也就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2008年元月,在劳动过程中,铺预制板时,钱某的左脚不幸被压伤。被送到医院治疗,顼目组负责人赵某在为钱某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对钱某不再过问。钱某为治疗脚伤花费了8000元的医疗费,左脚还落下了残疾。钱某脚伤治疗终结后,找到项目组负责人赵某要求报销8000元的医疗费,并要求工伤待遇,遭到拒绝。于是钱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问:,1钱某和谁形成了劳动关系?赵某、发包的建筑公司或者赵某和发包公司?,2钱某和项目组负责人的约定是否有效?谁应当对其受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钱某应享有哪些权利?,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效力,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义务,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告知义务,2.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3.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二)劳动合同的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我国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但是,实践中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存在这样的情况是法律允许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天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二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I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劳动关系建立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建立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真实的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者自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关系的建立往往不是同步进行。有时是先签订书面合同,后提供劳动:有时是先提供劳动,后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二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l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案例】某灯箱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系两自然人投资设立,业务范围为灯箱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平时,投资人负责拉订单和设计灯箱,灯箱的制作委托一些从铝合金加工的小作坊完成,悬挂灯箱由公司一位投资人的表弟王某完成,安装工具由广告公司提供,按件计价,每月结算一次。王某系无业人员,其妻子也无业,在安装难度较大时其妻子也随王某同去,帮忙挟梯子、递工具等。王某无其他职业,其在广告公司安装所得基本能维持全家生活。一日,王某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梯子摔下,造成重伤,双方对于是否为工伤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在王某和广告公司之间的关系上,有两种意见,主要原因是对王某是否是广告公司的内部成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是不是广告公司的内部成员,双方是劳务关系,应按照一般民事关系对待;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是该公司的劳动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按照工伤处理。请问:,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2.本案件中引起判断争议的疑难点在什么地方?,二、劳动含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条款的分类,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选择条款。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约定选择条款,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属于选择条款。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超越了这些条款的规定,就劳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用人单位约定选择性条款也是可以的。,(二)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多是长期性的。为了使得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稳固,法律特设立了相互的考察期间,即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不稳定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不愿意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仅需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然后就可以离开。,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间的长短及待遇做了具体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亩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在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期限条款,从期限上分,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定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l4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1995年2月,邹某来到某机关食堂工作,在工作期间,邹某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恪尽职守,严格遵循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得到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2002年1乏1日,邹某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邹继续在该单位食堂工作。该单位也按时向其发放工资、福利(过年和过节的补助)等。其劳动关系中间从未中断。2007年2月,邹某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其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对邹某的上述要求未予答复。之后,邹某一直坚持此项合法合理的要求,但该单位始终不予同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1)确认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闾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2)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分析问题:,1,邹某是否和该机关形成劳动关系,其连续工龄是多长? ,,2邹某的要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为什么?,(四劳动报酬条款,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依靠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也是劳动者的价值体现。劳动者的报酬约定应该是明确的,如果约定不明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五)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第22条规定的违约金适用情形为:,(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23条规定可适用违约金的条件为:,(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六)竞业禁止条款,我国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可以分为两种: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法定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受雇于用人单位的过程中,由于收到法定的限制,不得从事和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其对象是特定的人员,期限为在用人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内。,我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约定的竞业禁止可以存在于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对不受法定竞业禁止约束的劳动者在服务的合同期内,用合同约定的方式,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性的职业;二是在劳动者的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通过合同中设定的竞业禁止条款,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法定的竞业禁止由于只存在于特定人员在用人单位的服务期间,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予竞业禁止补偿,不在法定竟业禁止范围内的劳动者,在合同期内通过合同和用人单位约定的,由于约定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没有对其择业权构成妨碍,因此也可以不予补偿。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继续限定劳动者的职业范围,就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补偿,因实质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七)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前者如产品的配方及其他技术机密,后者如客户的状况、企业的购销渠道、购销状况等。,构成商业秘密还必须具各一个基本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劳动者把其信息泄露出去就不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条款,具体约定要考虑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的内容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来确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要履行这一义务,而且在离开用人单位以后仍然要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这一点和竞业禁止义务一个本质的区别是,竞业禁止义务在劳动者不再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是约定的义务,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法定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均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给予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以补偿。,三、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就合同理论而言,合同产生于其订立主体之间的合意,合同签订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自愿受其约束,合同即成立。故此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有人将之理解为,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成立,即使建立了劳动关系也是无效的。这种理解的理解已被劳动合同法纠正,。,实践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劳动关系的建立可以有三种情况:,一是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二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发生:,三是先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劳动合同因缺乏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具备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屈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执行。,【案例】员工丁菊香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在双方处理工伤待遇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发现丁菊香年龄有假。通过调查进而发现丁菊香身份完全虚假,其真名叫“张小梅”。张小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向他人借了身份证应聘。据此,用人单位拒绝给予张小梅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认为,张小梅假冒他人身份,属于欺诈行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张小梅和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最终上海市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张小梅提出的申请,并且做出了存在工伤的认定。请问:,1.虚假的身份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2.对无效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置?,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照劳动合同规定,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亲自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3.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关系是一种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作才能够顺利实,(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比较常见的是:一是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二是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稳定,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1劳动报酬权保障,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谓及时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周期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全日制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应该按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报酬,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如果用入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工资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安全健康权保障,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劳动义务履行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问题也专门加以关注。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权利,劳动者在这些情况下拒绝劳动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或按照双方的意愿,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改变。,劳动合同变更主要可以分为两类:法定的变更和约定的变更。法定的变更是指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作出的变更;约定的变更是指基于劳动合同一方的提议,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原来的合同的条款。,各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客观需要,比较常见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劳动者的原因。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第(2)项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变更其工作岗位,再给予劳动者一次工作机会。另如,女性劳动者在怀孕期间对于某些劳动不能再适应,也可能会产生变更岗位的客观需求;再如,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身体机能的下降,也可能导致劳动者不相适应职业要求,也会产生劳动者变更的客观要求。,2用人单位的原因。如用人单位根据市场的情况,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重新进行劳动组合,就会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如果用人单位扩大生产经营项目、进行业务拓展,也往往会派一些有经骏的劳动者去新开办的分公司工作。,3,客观方面的原囚。如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如工时休假、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变化;另如,发生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的情况,也会引起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需求。,(二)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劳动合同的变更实质是对原合同条款的修改,是改变原来约定的部分内容,为了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定双方协商变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约束力结束。,解除可分有两种: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的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时或订立之后约定,如果发生某种情形时,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合同权发生的情形。,法定的解除权是指合同的解除权来自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合同的主体基于单方或者双方的意愿,提前结束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持征为:,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被解除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的目的就是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限制。,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较为宽松。,(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任何一方均无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通过一方的提议,在经过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立法对这种解除方式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意在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2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所谓的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解除合同。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包括两种:,首先是试用期间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试用期间,劳动者只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方式没有法定的理由限制,因此劳动者也不需要说明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是为了给予用人单位时间招聘替代劳动者。,其次是正式合同期内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常被称为辞职权,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无论是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还是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均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所谓即时解除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约束力。,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至项的解除,虽然劳动者有单方面的解除权,但是在其行使这一权利时,有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即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其基于以上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告知义务,会给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和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困难。只有对符合、项条件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劳动者才可以不辞而别。,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此种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用人单位不提前预告劳动者,就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所谓预告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预告劳动者,或者以额外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代替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此种情形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劳动能力发生变化或者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致。,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可能由于多种原因需要调解用人方案。,劳动合同法,对大规模的经济裁员做了程序、范围和政策上的限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大规模的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是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O以上的情况。符合这种情况的,裁员需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用人单位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程序规定不是实质性的要件,而仅是程序性规范。听取意见和行政报告程序,并不是让工会、全体职工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来决定,用人单位在履行上述程序规范后,是可以单方面决定大规模裁员的。,但是这种程序仍需要履行,纳入这种程序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不达到此比例也可以适用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三)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法定限制,1.预告性裁员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经济性裁员中裁员范围的限制,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优先留用人员的范围以及企业重整后优先雇用的范围,依照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1经济补偿支付条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土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约;(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朝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轻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肆、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经济补偿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顼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应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的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该退出工作岗位。,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这时候,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消灭或者视同为消灭,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无法执行,合同终止。,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的法定延长,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此时,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了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也有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二是在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劳动关系可以继续顺延一段时间。这种情形主要包括:(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2)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该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为止。,三、解除和终止程序及后合同义务,(一)解除劳动关系后手续的办理,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本着协作的原则顺利办理交接手续。劳动者应当交还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工具以及有关的证件。闱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二)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双方办理交接完毕之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不再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汀了倮护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如果违反协议则应当萤照约定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结束后,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案例分析题1,周某1999年4月5日到某用人单位工作,但是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周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07年7月5日用人单位和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以前的待遇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但仍没有给周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08年7月4日,用人单位通知周某劳动合同到期,第二天不要再来上班。请问:,1.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给周某经济补偿金?如果应当支付,应支付多少?,2.周某是否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3周某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交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2,某C技术开发公司职工黄某上班后进行了为期三年的专业技术培训,公司为其报销了全部培训费5000元。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劳动协议,其中约定,黄某在培训结柬后至少须为公司服务四年;黄某如提前解除合同,按每提前一年,支付25培训费的标准进行赔偿。黄在培训结束并工作三年后,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公司要求黄某,按合同约定赔偿1250元黄某提出由于新的工作尚未落实,希望能减至500元,遭公司拒绝。黄某在提交辞职申请书一个月后,在办妥移交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了公司 其后,黄某多次要求公司力理退工退档手续,公司均以培训费未赔予以拒绝。离开公司四个月后,黄某以用人单位未及时退工退档,造成自己既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无法找到正式工作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并赔偿失业期间的损失;而C公司则以黄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提起反诉。问题:(1)上述补充劳动协议设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黄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1250元?,(2)黄某提出辞职申请并离开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C公司以黄某未支付违约金为理由而拒绝办理退工退档手续是否合法?为什么?,思考题,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2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按照合同的期限不同将劳动合同分为几类?,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5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合同测试题,1.依劳动合同法,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2个月,Bl个月,C半个月,D3个月,2.依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A劳动关系有效,支付二倍月工资,B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劳动者工资,C,劳动关系无效,D。视为同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甲在A企业连续工作已经满十年,A企业未提出同甲续订劳动合同。因年事已高,甲希望同A企业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他,A.无权提出要求,B.应经A企业同意,C.只需向企业提出要求、,D.应经A企业工会同意,4某公司欲与李某签订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A1个月,B6个月,C3个月,D. 2个月,5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 ),A1年,B,2年,C3年,D。4年,6王某大学毕业后到某通讯集团公司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对王某进行为期半年的通讯技术专业培训,王某在培训后3年之内不能离开公司,如违反则需支付公司违约金2万元。到公司报到后,公司对王某进行了培训,并因此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总计l万5千元。经培训,王某已胜任工作。2年后,王某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无须支付违约金,B王某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C王某应支付违约金1万5干元,D王某应支付违约金5干元,7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生效( ),A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B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C.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和合同鉴证,D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经公证,8某高新技术开发公司与某甲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某甲的主要任务是伪造实验数据。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某甲没有很好完成任务,该公司依据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甲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B.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该合同无效,C.如果某甲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没有完成任务,则可以免责,D.如果是某甲非因主观原因而没有完成任务,则可以酌情减免违约责任,9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为C公司,则张某原先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A自然终止,B继续有效,C应该解除,D可以续订 ,10下列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条件的是( ),A签订书面协议,B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C.劳动者申请调离单位,D.企业转产,11某甲在一个企业工作,试用期未满便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下列各项表述中哪一项正确?( ),A.甲应当提前30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B甲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C.甲可以提前3天通知企业解除合同,D.甲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12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以(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A30日,书面或口头,B30日, 书面,C,I个月,书面或口头,D 15日、口头,13.以下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劳动合同自动解除,B。劳动合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C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有效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D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利益,14某施工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则该劳动者( ),A.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B不可以解除合同,只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支付报酬的问题,C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D.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后才可以解除合同,15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下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是( ),A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B.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C提前3天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D无须提前通知,可以即时解除,16.A公司在刘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许诺给刘某更高的报酬,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A公司对此应承担( ),A.行政责任,B.说服刘某回B公司工作的责任,C.解除与刘某签订的合同的责任,D.连带赔偿责任,17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入单位应当承担的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 ),A,25,B70,C60,D.50%,18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裁减人员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A10日,B 15日,C30日,D50日,19用人单位依法裁员后,在( )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20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D.劳动者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21.某民办科研所与技术员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周某承担科研所的一个产品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项目被迫下马。科研所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该单位法律顾问提供的下列哪一项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告知周某当初聘用他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B至少提前30天向周某发出书面通知,C.先安排周某到后勤岗位,如他拒绝就可以解雇,D。如周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与单位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22钱某在某厂工作了5个月,该厂濒临破产,钱某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该厂应付给钱某相当于(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A、3个月,B、半个月,C、1个月,D、5个月,23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 ),A发回重审,B予以变更,C,依法判决予以撤销,D驳回起诉,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劳动合同法律特征的论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B劳动合同属于议商合同,C.劳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D劳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2下列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构成不同,B,性质不同,C,报酬性质不同,D,法律适用不同,3.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 ),A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B、无固定限期l的劳动合同,C长期劳动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各条款的是( ),A。劳动纪律与违反合同的责任,B,社会保险与职业危害防护 :,C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D。合同终止条件,5中国境内的下列主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须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 ),A,个体工商户,B外资企业,C,民办高校,D,公办高校,6依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A.平等自愿,B协商一致,C诚实信用,D。合法、公平,7.下列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有( ),A,甲公司与劳动者乙约定,乙的工作内容是在衣服中夹带黄金交于深圳某人,B某公司招聘启事中称,拟招聘文员3名。,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他们的实际工作是筛选砂石,C。用人单位甲与劳动者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条款,D甲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伤事故概不负责”,8,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关有( ),A中华全国总工会,B人民法院,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劳动行政部门,9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有( ),A、协作履行原则,B、按期履行原则,C、实际履行原则,D、亲自履行原则,10.在用人单位( )情形下,劳动者依法可以单方解除合同,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11.某公司的高层会议上,总经理提出在全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但董事长认为公司章程中已设立倮密条款,不必在劳动合同中另加约定。某律师在为此提供的咨询意见中,对公司法规定的保密义务与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区别有下列表述,其中哪些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A前一种义务仅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后一种义务适用于一般劳动者,B,前一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后一种义务属于约定义务,C前一种义务是无偿义务,后一种义务是有偿义务,D,违反前一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后一种义务仅承担行政责任,1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用人单位规定未结婚者缔结合同后3年内不得结婚,B单位保安殴打劳动者、强迫劳动者劳动,C,支付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D用人单位随意加班加点,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14下列情形下,属于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是(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15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单位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的培训费用1万元,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16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包括( ),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C家庭无萁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D高级管理人员,17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A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B,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C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D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18下列情形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是( ),A,劳动合同期限届满,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C企业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撤销,D。劳动者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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