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教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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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海关与报关管理制度,第一节海关介绍,一、海关的起源,二、海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1.,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2.,国家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监管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3.,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三、海关的任务,(一)监管,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和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三大体系。,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二)征税,征税是指海关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他税、费是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及海关监管手续费、滞报金、滞纳金等。,(三)查缉走私,查缉走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预防、打击、制止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是海关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海关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走私(,Smuggling,),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四)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编制海关统计,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四、海关的权力,(一)行政许可权,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对企业报关权以及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保税货物的加工等业务的许可;,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资格的许可等。,(二)税费征收权,税费征收权是依法代表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的权力。,包括:征、免、减、追征权,(三)行政监督检查权,1.,检查权,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有权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有权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注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的地区内,海关可以直接检查。超出范围的,应有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不能检查公民住处。,2.,查验权,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查验,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3.,查阅、复制权,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4.,查问权,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反行为;,5.,查询权,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6.,稽查权,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行使职权:,(,1,)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2,)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场所;,(,3,)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4,)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5,)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四)行政强制权,1.,扣留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的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的地区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海关有权对超过规定期限保管货物征收滞报金,有权对逾期交纳进出口税费的企业征收滞纳金;,3.,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封志或擅自提取、转移、动用在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的,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指数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5.,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罚款,或者将其背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递交罚款;,7.,税收保全,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缴纳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8.,连续追缉权,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9.,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处罚担保;,税收担保;,其他海关事务担保。,(五)佩带和使用武器权,海关可配备轻武器,用以对付走私分子,特别是暴力抗法的。,(六)行政处罚权,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处以警告以及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七)其他行政处理权,1.,行政命令权,对违反海关有关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运等。,2.,行政奖励权,对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权利。,3.,行政裁定权,如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4.,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5.,具有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复议权,五、海关的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一)海关的领导体制,2000,年新,海关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明确了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的地位。,划清了海关机构的隶属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二)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的设置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海关总署为全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各地海关;,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1.,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积极发挥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职能,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要职责(,P24,),2.,直属海关,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直属海关总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是:北京海关、天津海关、石家庄海关、太原海关、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大连海关、沈阳海关、长春海关、哈尔滨海关、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合肥海关、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南昌海关、青岛海关、郑州海关、武汉海关、长沙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南宁海关、海口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贵阳海关、昆明海关、拉萨海关、西安海关、兰州海关、西宁海关、银川海关、乌鲁木齐海关。,直属海关就本关区内的海关事务独立行使职责,向海关总署负责。,直属海关承担着在管区内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主要职责(,P24,),3.,隶属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一般都设立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到,2008,年,全国共有隶属海关,562,个。,隶属海关的职责(,P25,),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第二节 报关单位的管理制度,报关管理制度是指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的报关资格审定、批准及对其报关行为进行规范和有效管理的业务制度。,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想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材料,经注册地海关审核,准予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2.,报关企业,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制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文件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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