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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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即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即将),.,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 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相 关 法 律,4,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1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48,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键,201273,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49,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47,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1,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2002 63,号文监发,2002 108,号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0,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5,一、修正背景,6,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二、修正内容,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等。,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新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等事项的争议须进行劳动仲裁。实践中,职业病诊断也已经引入劳动仲裁机制。但是,根据该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法定的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延长,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起诉讼。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新法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1,)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新法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二款),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新法案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新法案第七十三条第十款);另一方面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一款)。,1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年月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15,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3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附则(8790条),16,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第二条以外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17,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8,法定职业病解释,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及目录,:,10,大类,115,种,(,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19,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五个主要关口,第一关口: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1.ppt,(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审查;,(4)特殊管理的问题。,2.ppt,21,措施,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法定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评价报告进行备案或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卫生部门承担,备案或,现场验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2002,年,5,月,1,日已存在的,,2003,年,1,月,31,日;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受理申报,,出具回执,,建立档案;,监督抽查。,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辩识,:,类别、工艺流程、原(辅)料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包括试运行);,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要经安监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23,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投产后,),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2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3.ppt,用人单位,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25,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劳动者,26,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第三个关口:,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1,、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2,、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3,、,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4,、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5,、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由其反馈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的判定结果。,6,、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上述资料或由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7,、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9,、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10,、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11,、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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