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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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部分 2011年度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政策讲解,流程及时限,新政策讲解,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企业类型(),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工业,30万以下,100人以下,3000万以下,其他,30万以下,80人以下,1000万以下,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14号),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1117号),注:,1.非居民企业(国税函2008650号)、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财税200969号)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2.报表填报:,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新季度表),年度申报时,应将其所得与15%的乘积填入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地方债券利息所得税收政策(11P16),对企业取得的2009 年、2010年、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发行主体和偿还主体的债券。,财税201176号,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国发20114号,11P12),1.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5%税率),2.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医院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3.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或“免五减五”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上述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最优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四、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11P9,),(一)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三)特殊项目的处理,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四)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五)购进农产品后进行再种植、养殖,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六)委托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七)购进农产品后直接销售,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八)会计核算,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九)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11P19),1.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自2011年至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2.适用条件:,(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有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年度取得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60%以上;,(3)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提供纳税资料且能够单独、准确核算本企业生产或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收入;,(4)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工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企业生产人员超过20人的,上述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上述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需通过年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工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3.免税办理:可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免税手续:,(1)免税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3)收入明细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4.免税管理:企业未办理免税手续前,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相关纳税资料及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后,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退回已预缴的税款。,5.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三、流程及时限,(一)操作流程,税收优惠流程同2009年度汇算清缴规定,详见2009年度税收业务手册P204,项目管理,资产损失申报流程按新操作规定执行,(二)审批、备案时限:,各项税收优惠应在3月10日之前报请审批(,高新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农产品初加工),、备案(,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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