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的挑战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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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术语,FOB,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交货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 清关 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 海运 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案例,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规定。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60%,。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但应由谁来承担这一后果,买卖双方仍各执一词。,国际贸易术语,分析,本案中的卖方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船舷风险既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其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货物品质中途发生变化,其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过程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途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是本案所说的情况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而是包装不良造成的,故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他应当承担自己违约的后果。,国际贸易术语,CFR,指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 清关 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 海运 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案例,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国际贸易术语,分析,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国际贸易术语,CIF,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 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 海运 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 清 关 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 海运 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 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案例,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国际贸易术语,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国际贸易术语,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 海关 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 清关 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 清关 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这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如当事各方面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术语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des,或,deq,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案例,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某年,9,月按,DAF,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定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限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实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理赔,.,国际贸易术语,分析,按照,DAF,条件成合同属于到达合同。在到达合同下,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要承担在此之前的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货物损坏、灭失以及短少的风险。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是,DAF,满洲里,说明交货地点在满洲里。卖方有义务在,12,月底之前将,8000,吨货物交到满洲里,而实际上,一部分货物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这就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卖方凭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只是证明自己在,12,月底之前发运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按时完成了交货。另外,货物在到达满洲里时发现了短少,其风险也应该由卖方承担。上述分析表明,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国际贸易术语,DDU,指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贸易术语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 海关 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 海关 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 清关 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但是,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 海关 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以及在货物进口时应支付的一此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DDU,国际贸易 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国际贸易术语,DDP,指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 清关 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贸易术语,DDP,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 海关 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 海关 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EXW,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小责任,而,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但是,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国际贸易术语,EXW,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 清关 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当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当费用和风险的话。,国际贸易术语,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国际贸易术语,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 清关 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只有当货物经由 海运 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国际贸易术语,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 海关 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分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只有当货物经由 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 港口 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国际贸易术语,CPT,指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CPT,术语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承运人”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 清关 手续。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国际贸易术语,CIP,指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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