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和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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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讲,外交特权,(,privileges,),与豁免,(immunities),一、概念及其形成,,概念: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我国过去曾把外交特权和豁免统称为优遇,即优惠的待遇,;,也有的国家称为豁免权和优例。,,形成,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西方:古希腊给予交战国的使节以宗教保护的规则,使其人身不受侵犯,这些使者是交战国使者,后来成为和平的使节。,东方:“两国交兵,不斩来使”。,强调外交使节的特权是外交学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中非常强调的内容。马基雅维利和格老秀斯等都强调外交使者应该享有特权及豁免。,18,世纪中叶开始形成,随后国际法学家一直致力于将这些规范化,,1928,年泛美会议通过的,外交官公约,和,领事官公约,中有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定。,1929,年国际法学会又通过了关于外交豁免的决议,,1961,年联合国会员国、各专门机构成员国及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共同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集外交法之大成,正式对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有关规定法典化。,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就领事特权与豁免有了明确的规定,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1,,治外法权说(,extraterritoriality theory,):,即臆想外交使节驻在地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因此,外交使节和其驻在地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帝国主义国家就曾以“治外法权”为根据,对一些弱小国家和民族进行欺侮和干涉,。,辛丑条约,与东交民巷使馆区的设立。,2,,代表性,(,representative character,),说:外交代表是代表派遣国的,是派遣国的化身,给予其优惠就是尊重派遣国的尊严,。,,职务必要说,(,functional necessity,),:即外交代表之所以需要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因为这是保证其能正常履行职务所必须的,执行外交公务,完成外交使命所必须需要一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奥本海国际法,强调:“外交使节是国家的代表,外交特权在处理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时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这些特权,如果没有这些特权,外交使节就不能圆满地执行他们的职务。,第一种理论已经过时;,第二种理论和第三种理论是当今国际法所承认的的。即外交代表之所以享有特权,一是为了对其所代表的国家和元首的尊重,二是为了保证正常履行职务。,维也纳公约,规定:确认此种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1,,什么人可以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馆长、外交职员、馆长和外交职员的家属,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高级官员是否使用外交,,e.g.,湖广铁路债券案),使领馆的“行政和技术职员以及他们的(非驻在国国民)家属(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能豁免民事和刑事管辖)”。,派遣国和接受国双方同意临时派遣的代表一国就特定任务进行交涉的特别使团的人员、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成员,国际组织的高级职员和国际法院的法官。,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期限:从赴任进入接受国开始,至他的职务终止而离境为止;对尚不属于享有特权的人员,则自派遣国将他的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时起,即使两国发生冲突也不例外。,外交特权本质上属于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他个人,外交代表不能自行放弃(,waive,)外交豁免,只能由派遣国放弃,且放弃必须明示。,如向法院起诉,就的接受判决;,起诉以后的反起诉;,外交官的亲属从事读书、工作等活动则不享有豁免;,外交官租赁房屋也经常放弃特权。,,职务必要说既是特权与豁免的依据,同时也是特权的限度。,如货物的进口,邮件的不受扣留和检查,电台的使用范围,使馆使用范围。不能利用特权干涉驻在国内政,从事不符合身份的活动,不从事为私人利益的专业和活动。,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不可侵犯,(inviolability),(,1,)人身不可侵犯。,29,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1973,年联大通过,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81,年,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对外交和领事团和代表的保护及其安全,的决议。,(,),馆舍、财产、外交人员私人寓所,以及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不得侵犯,受保护,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管辖豁免,(,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刑事管辖豁免:触犯法律,不能起诉,比较严重者,驻在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招回,当严重威胁驻在国安全时,驻在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会予以驱逐出境;,民事管辖豁免:不得因为债务而受到起诉或进行共决,;,行政管辖豁免:不作户口登记、不服兵役和劳役、外交人员死亡、子女出生不履行驻在国所要求之义务;,外交人员无作证义务,因为作证本身就是管辖的一个体现。,3,,行动和通讯自由(,freedom of move and communications,),(1),,使用密码通讯,电报可以用邮电部门的密码发送,也可以通过使馆自设的电台发送;,(),派遣外交信使和使用外交信袋(与第一项特权所一致)。,孙中山在英被拘案,1896,年:,瓦德事件,李大钊被杀案(,1927,),朝鲜人“闯馆”,4,,免纳关税,(,exemption from taxes and duties,),外交代表机构公用物品和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私人用品免纳入境关税;,外交代表机关在驻在国拥有或租赁的供使馆使用的房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捐税;,外交代表机关办理公务所收的手续费等费用;,免纳直接税;,但不能免纳,间接税(计入商品或劳务的间接税),外交人员自有的不动产税;,在驻在国从事商业或投资征收的税、遗产税;,5,,悬挂国旗和国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出访时在其交通工具和和住所具有悬挂国旗的权利;,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使馆馆长寓邸及交通工具使用国旗和国徽。,长崎国旗事件,1958,三、外交人员的义务,根据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对驻在国亦应承担必要的义务。,(一)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章,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定之义务。,”,方励之案,1989,(二)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外交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外交人员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必须避免一切直接或间接干涉接受国内政的言论和行动。例如不公开批评驻在国领导人及其政策,不参加亦不支持反对驻在国政府的集会活动、示威游行。在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于各国主权之上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均须按照驻在国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五,中国政府关于特权与豁免的规定,中国于,1975,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79,年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198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1986,),1986,年,六届人大,1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成为中国政府落实对外国人的特权与豁免依据。,根据有关法律,下列人员在中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各国政府派来中国的高级人员;,,外国派来中国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途径或临时停留中国境内的各驻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的代表;,,依据国际公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上述各类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规定,外交代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得享有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有的国家限制在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范围内;也有的国家把外交特权给予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双亲或姐妹。我国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与未结婚之女。外交人员及其配偶的父母若与他们同住在北京,在一些方面也享有某些特权与豁免。,在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确立外交人员的基本的特权和豁免,体现以下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对等的原则。,外交部驻港公署,:,美勿以任何形式干预香港内部事,2011,年,9,月,26,中国新闻网,记者问:近期,维基揭秘网站曝光近千份美国驻港总领馆电文,涉及香港政治、经济、社会方方面面。请问,你是怎样看待这些电文的?,发言人说,我们注意到维基揭秘网站披露的一批发自美国驻港总领馆的电文。这些电文显示,美国驻港总领馆官员对于香港政制、社会发展问题兴趣很大。美方不仅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向特区政府提出过带有干涉性的意见,而且与特定的某些人频繁见面,进行所谓的意见交换。如果是这样,美方的行为就超出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国际法所规定的职能,我们有理由对此感到关切和不满,并要求美方停止这种错误做法。,记者问:能否请你说明外国驻港领事机构在港应该遵循何种行为准则?,发言人说,外国驻港领事机构在执行领事职务时,应严格遵守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派遣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公认的行为准则,也应遵守驻在国相关法律,特别是,基本法,和香港特区各项法律,以促进其本国与香港之间的贸易、文化、科技等方面合作和人员往来。驻外机构和外交官都应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和国际法,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否则在任何国家都不会被欢迎,。,记者问:外交部驻港公署是否就电文披露的有关情况向美驻港总领馆提出了交涉?,发言人说,日前,外交部驻港公署已就电文披露的有关内容向美驻港总领馆表达了中方的关切,表明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要求美方严格遵守有关国际法和公认的行为准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香港内部事务。,需要指出,当今世界面临很多重大而紧迫的问题,需要中美同舟共济、加强合作。香港应该是中美进一步开展和加强合作的重要桥梁。希望美方摒弃冷战思维,不在香港搞政治上的小动作。,请思考以下几个案例,孙中山事件,李大钊事件,方励之事件,长崎国旗事件,朝人闯馆事件,思考题:,什么是外交特权和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是什么?,阐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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