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内容代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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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代理(1),【教学内容】,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代理权的取得、行使、消灭、代理权的滥用,【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滥用的情形,【教学重点及难点】,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滥用的情形,【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讲授、讨论相结合,【教学资源】,民法学习网,http:/ 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书画店的请求。,(三)代理的分类,(视频:姐妹),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视频:姐妹),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4、本代理与再代理,5、单方代理与双方代理,6、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根据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这也是民法通则所作的分类。,法定代理,是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法律。,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经裁定或决定而确定的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而发生,因而也称为意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本人的授权,又称为授权代理。,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以,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又称部分代理、特定代理或限定代理。,一般代理,是特别代理的对称,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但不能认为一般代理权的权限一定比特别代理权的权限范围广。,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以,委托人授权一人还是两人以上进行代理活动,为标准进行划分。,单独代理,指委托人只授权一人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仅为一人。,共同代理,则是授权给两人以上,有两个以上的代理人。依民法通则意见第79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4、,本代理与再代理,以,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还是由代理人转托为标准,进行划分。,本代理,指由本人授权的代理。,再代理,指由代理人授权给第三人进行的代理活动。,5、,单方代理与双方代理,以,代理人是代表一方还是双方当事人利益而为代理行为,进行划分。,单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为代理行为。,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的利益而为代理行为。,6、,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以,代理人是代为意思表示还是代为受领意思表示为标准,进行划分。,积极代理,指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又称主动代理。,消极代理,指代理人代为受领意思表示的代理,又称被动代理。,这两种代理经常交织在一起,如甲授权乙代其购买房屋,,乙向丙发出的购房要约即属积极代理,,,受领丙的承诺则为消极代理,。,二、,代理权,(一)代理权的,含义、性质,1、代理权的含义,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亲自积极地、合法地行使代理权,而,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权基于一定的原因而发生,也基于一定的原因而消灭。,2、代理权的性质,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学说上存在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否认说。(2)权利说。(3)权力说。(4)资格说。(多数人主张),关于代理权的性质,(1)否认说,。该说认为代理不过是基础关系的外部效力,应受基础关系支配,并非独立的制度,也无所谓代理权,代理权授予与委托契约属同一意义。采此观点,只规定委任制度,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代理制度。委任所发生的只是委任人与被委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独立于委任关系之外的代理权。,否认说至今已被抛弃。,(2)权利说,。该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实施代理行为的权利。对于属于何种权利又有不同观点:有认为是一种形成权;有的认为是一种财产管理权;有的认为是一种具有依附住和他主性的权利。,权利说的缺陷在于,权利是以利益为内容的,而代理权并不包括利益,,其效果直接归属本人,由本人承受。对于代理人来说无所谓利益与否,当然,在代理中,代理人除负有义务外,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有偿代理中代理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但这也不是基于代理关系,而是基于委托合同”。,(下页),关于代理权的性质,(续上页),(3)权力说,。该说首先为德国学者倡导,认为代理权是法律上之力,所谓授权行为,就是授予代理人此种法律上之力的行为。,(4)资格说,。该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一种法律上的能力,是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地位。,上述各说都有道理,,资格说更为多数人主张,。代理权属于一种资格;类似于监护权,代理人基于这一资格,,有权利也有义务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受这一后果,。权限一词既不是指权力或权利的界限,也不是能力或义务的界限,它有职责、职分的意思。代理权反映的是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作为一种资格,是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二)代理权的取得,1、代理权的产生,代理人的代理权经授予而取得,,代理权在不同的代理中发生的根据也不同。,如前所述,,法定代理,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就是由法律授予的,如父母是末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就是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来自于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指定代助人是由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授予的。例如,法院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在不损害失踪人利益的范围内,有指定代理权。,委托代理,的代理权则是依本人即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产生。,2、授权行为,所谓授权行为,指本人以自己单独的意思表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授权行为为,不要式行为,,法律对授权的方式并无限制,或书面或口头,或明示或暗示,均无不可,但依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被代理人以书面授权的,授权文件也就是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说认为,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只要有本人单方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一般情况下,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当作为原因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出现瑕疵,如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授权行为是否受其影响?,(,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授权行为是否受基础关系影响?,一种观点认为,,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不可分,,授权行为效力受基础关系决定,基础关系如无效或被撤销,授权行为也应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是,相互分离,独立的,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导致授权行为也无效或被撤销,授权行为不受影响。,第三种观点为折中说,即相对无因性,,主张授权行为是否有效,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为标准,不能一概而论。,个人观点,,若本人在授权的意思表示中明确表示其授权应受基础法律关系制约的,其意思表示有效,在基础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授权行为应与其同命运;但如本人在其意思表示中无此明确表示的,则授权行为不应受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这也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需要。,(三)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1、代理权的行使,(案例6),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代理人既有权利也有义务行使代理权。,所谓行使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2、,亲自行使,代理权。,3、,合法行使,代理权。,2、代理权的滥用,(,案例5,;,思考案例2、3,),所谓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有损被代由人利益的行为。,(1)对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除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以外,对己代理一般应无效,。,(思考案例2),(2)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除双方特别许可的以外,双方代理也应无效,。,(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是滥用代理权的无效行为。民法通则第66条中明确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案例5,;,思考案例3,),案例5,某肉制品公司欲购进一批鸡肉进行加工,遂授权其业务员王某到A市办理,王某到该市后找到当地一家家禽养殖场联系业务,该养殖场正好有一批病鸡无法处理,便想卖给王某。王某在洽谈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可疑之处,养殖场遂将实情告诉王某,并许诺如做成此交易,给王某高额回报,王某此前因一次业务未处理好,受到公司的处罚,正怀恨在心,经养殖场如此引诱,遂一拍即合,双方商定:病鸡价格仍按正常价格出售,所得利益平分。于是王某以肉制品公司的名义与家禽养殖厂签订了协议。肉制品公司将此批病鸡购进后,一部分进行加工制成成品出售,另一部分储存起来。肉制品售出后,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大量消费者中毒,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大损害,肉制品公司不得不将剩余鸡肉全部销毁,造成极大损失。后经质检部门鉴定,鸡肉存在问题。肉制品公司遂要求家禽养殖场和王某赔偿损失,承担责任。王某称:自己有授权,有权签订合同;养殖场则称:自己无责任,后果应由肉制品公司承担。肉制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肉制品公司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分析),案例5分析,王某为代理行为时虽然有代理权,也未超越授权范围,但他在,明知养殖场所卖鸡肉是病鸡的情况下,与对方恶滤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即肉制品公司的利益,并给肉制品公司造成名誉上和财产上的重大损失,其代理权的行使属于滥用代理权,。,依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对于,王某代理肉制品 公司与养殖厂订立合同而给肉制品公司造成的损害由王某与养殖场应承担连带责任,肉制品公司可向任何一方要求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也是对代理人和相对人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惩罚。法院应当支持肉制品公司的请求。,(四)代理权的消灭,(即代理关系终止)(,案例3,、,4,),委托代理终止,(民法通则69条),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案例4,),3、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终止吗?,案例3,),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民法通则70条),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的终止,案例3,原告王某家在外省A市有祖传私人房屋6间,全部用于出租。王某之父委托其好友第三人胡某代收房租并代为照看房屋。王父于1988年8月初给胡某写信,委托其将6间房屋全部卖出。王父于8月17日去世,王某便当即拍电报通知胡某房屋暂不出售,可胡某在8月18日与被告赵某、李某达成卖房协议。此后不久,王某回到A市,称售房协议是在其父死亡后才订立的,是无效的,并主张自己继承6间房屋的产权。赵某称:在得知王某不同意卖房前,已经根据协议将房款全部交给代理人胡某,并于8月18日和胡某一起到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移交了房产证,房屋已经卖出,不同意退房。李某认为,得知原告不同意卖房前已经签订协议,只因钱款不足,约定先交2万,剩余钱款1个月内交清,现在余款已经备足,因此也不同意终止履行协议,要求继续履行。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房屋产权、李某终止履行合同。,问题:1、王某之父死亡后,胡某的代理行为效力如何?,2、本案如何处理?,(分析),案例3分析,王某之父授权胡某代其卖掉房屋,因此,胡某有为王某之父出卖房屋的代理权。但在,胡某取得王某之父的授权后,在代理过程中作为被代理人的王父去世,这就涉及此种情形下胡某的代理权是否消灭的问题,。从学理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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