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教材)-教学课件-王利明-著-第十六章-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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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在线教务辅导网:,http:/,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QQ:,349134187,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http:/,民法总论,王利明著,第十六章代理制度概述,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三节代理的分类,第四节代理权,第五节代理权的行使,第六节代理行为及其效果,第七节代理权的消灭,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在于:,1.,代理涉及三方法律关系。,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3.,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第二节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代理与委托,二、代理与行纪,三、代理和居间,四、代理与使者,一、代理与委托,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方的名义和费用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代理与委托的,联系,表现在:,一方面,在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行为,由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同样,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合同的授权,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其后果不是由受托人,而是由委托人承担。,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常常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一、代理与委托,代理和委托仍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区别,在于:,第一,委托仅仅是发生在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和本人的关系,代理是三方关系。,第二,代理的形式有多种,委托合同仅仅在委托代理中成为代理权授予的基础。,第三,代理为三方关系,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否则不能构成直接代理。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受托人自身名义进行活动,。,第四,代理必须要求代理人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既可以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以根据委托实施事实行为。,二、代理与行纪,所谓,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直接代理与行纪也有一定的,相似性,,表现在:,一方面,无论是行纪人还是代理人,都必须要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另一方面,二者都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但行纪实际上是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的结合,在行纪中,符合间接代理条件的行纪,可以构成间接代理。,二、代理与行纪,行纪与直接代理相比较,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行为,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第二,行纪是一种典型的商事合同,行纪人必须取得从事某种行纪行为的特定的资格。而直接代理中的代理人则没有此种身份上的限制。,第三,行纪人要对相对人独立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并不对相对人承担责任。,第四,二者适用范围上也有很大差别。,三、代理和居间,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与代理有一定的相,似性,:,一方面,居间也需要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另,一方面,居间人与代理人一样并不成为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代理和居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四、代理与使者,使者,是表示本人已决定的意思或转达本人的意思表示的人,使者又称为传达人。,使者和代理人都要接受本人的委托,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三节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四、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五、本代理和复代理,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据此,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因此,此种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由于委托授权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而进行的,本人的意思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所以,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在于委托授权,但并不意味着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唯一的基础关系,在实践中,除了委托合同之外,基于合伙合同、雇佣合同等关系也能产生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主要包括委托合同、雇佣或劳动关系以及夫妻关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权的发生不需要依赖于任何授权行为,而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法定代理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权,,二是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的法定代理权,,三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四是基于紧急状态法律特别授权的代理。,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具有一定的,区别,:,第一,指定代理人的选定需要有特定机关指定,而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自动产生的。,第二,在指定代理中,即使由法院指定,在许多情况下还需要获得被指定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同意。,第三,在指定代理中,代理的事务是特别限定的,和法定代理不同,法定代理的事务范围比较宽泛。,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许多学者认为,直接代理就是显名代理,或称为显名主义。,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它是与直接代理相对应的。,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和直接代理具有一些共同性。,尽管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明显,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从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不同。,第二,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方面不同。,第三,法律依据不同。,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所谓隐名代理,即代理人虽未以本人之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也发生代理的效果。,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尽管没有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约,但根据客观情况可以合理地认定其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约的情况。,四、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所谓,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所谓,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五、本代理和复代理,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所谓,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一般的代理都是本代理。,所谓,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五、本代理和复代理,本代理相比较,复代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第二,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第三,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第四节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二、授权行为,三、授权不明及其责任,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地位,即为一种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这种资格和地位是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代理权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法律地位?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民事权利说。二是资格说。三是权力说。,一、代理权的概念,通说认为,代理权在性质上不是一种权利。,由于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所以,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包括: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被代理人的授权。,二、授权行为,在民事行为中,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产生的。,通说认为,在委托代理中,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就代理权的授予达成协议。,委托授权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书面形式主要是代理证书。,三、授权不明及其责任,授权不明主要指代理的范围、期限、代理人等内容不明确。,在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应当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节代理权的行使,一、一般原则,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一、一般原则,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2.,代理人必须按照诚信原则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必须亲自从事代理行为。,4.,代理人必须正当行使代理权。,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一)自己代理,所谓,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自己代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代理人发出要约且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承诺,,另一种情况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自己发出要约且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承诺。,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二)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是指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此种代理的发生,实际上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行使过程中违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滥用代理权的结果。,其,特点,是:,第一,代理人获得了本人和相对人的授权,如果仅有一方的授权,不构成双方代理。,第二,双方授权的内容是相同的,如果双方都对同一个代理人作出了授权,但授权的内容、代理事项不同,也不构成双方代理。,第三,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一人同时代理双方从事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在法律上是值得探讨的。,双方代理经过本人的同意可以生效。,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三)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恶意串通,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实施某种行为致被代理人损害。,在互相串通的情况下,如果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害,应当由代理人与相对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六节代理行为及其效果,一、代理行为的性质,二、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三、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四、代理人的责任,一、代理行为的性质,关于代理行为的,性质,,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一是本人行为说。,二是代理人行为说。,三是折中说或共同行为说。,本书认为,从总体上看,采纳共同行为说比较合理。,二、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一)代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代理事项应当合法,(三)代理行为无瑕疵,(四)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指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从原则上来说,只要授权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或者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当由本人承担。,四、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或者从事代理行为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过错。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与本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代理人的,责任,包括两种:一是对本人的责任,二是对相对人的责任。,四、代理人的责任,(一)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代理人不正当行使代理权而违反合同义务,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二)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本书认为,代理人只有在其行为具有过错,造成相对人损害的情况下,才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第七节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为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一、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一、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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