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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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2/11/2,#,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播报者:银似鸿,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基本,内容,在,中国的现状,相关案例,分析,存在的,缺陷,存在的意义,不可抗辩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基本内容,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不可抗辩条款基本内容,2,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的现状,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的现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将国外通用的“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国内。,3,相关案例分析,【,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4,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缺陷,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按字义可以理解为,合同只要经过两年时间,不管在这期间发生了什么,保险人都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一,)没有,涉及可抗辩期,内,比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身亡或以欺诈形式投保的合同出险或被保险人身故,但是拖延到可抗辩期结束(两年后)报案申请理赔,则即便是两年内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即便是投保人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即便是身故的被保险人投保时隐瞒了重大事实,保险人统统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属于除外责任的被保险人自杀不能仅仅因为拖延报案时间而成为保险责任;无效合同自成立之日起自始至终无效,不会因为进入不可抗辩期而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死亡,意味着,保险标的的灭失,保险合同的标的因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全部灭,失的,,保险合同因客体的消失而终止,。,诸如此类的情形,如果法律或规章制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极容易引起一些纠纷。台湾地区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期限内死亡。等到两年期满后,家属马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抗辩期的采用不能不讲条件,并不是不问青红皂白。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情况。,1.,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无效合同(如无可保利益、冒名顶替、恶意投保)、欠交保费且超出宽限期作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来处理,。美国,的法律规定,投保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保险合同,只要过了不可抗辩期,即不可抗辩,。,(二,)没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但美国的不可抗辩条款明确规定其适用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投保人必须按时缴付保费,使寿险合同至两年抗辩期限届满时一直保持有效;二是两年抗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必须存活。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不可抗辩条款才生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对寿险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2.,中国香港和澳门地区也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例外。香港,地区明确规定,如果投保人是出于欺诈为目的的不实告知,则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澳门地区商典法第,974,条,和,1041,条规定:,(1,)如投保人之不声明或不正确声明能影响风险之评估,则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2,)保险人不得于订立合同起一年内或短期合同内行使不声明或不正确声明,而产生,的,权力,;(,3),投保人的行为,属故意,则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对澳门地区商典,法中,所说的投保人故意行为,人们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恶意投保肯定是故意行为,,也一定,是不可抗辩的例外。,3.,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符合立法本意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意图,是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倘若这一条款沦为替投保人的诈骗行为和谋取不义之财的法律依据,成为投保人恶意欺诈的庇护伞,无疑亵渎了保险法,与立法意图背道而驰。保险不能助纣为虐,不能变相鼓励犯罪,因此必须对不可抗辩条款加以限制,将那些明显与法律相悖的有违立法本意的行为列在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除外责任又称为责任免除,它是指保单列明的在发生什么样的风险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具体范围。属于除外责任的事项,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出险时保险人都是不予赔付的,且不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任何的改变。,(三)没有规定与除外责任的,关系,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置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之中,从立法技术上来说,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并且该条款,中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说法,也给人一种十分模糊的印象。因为寿险理赔是保险金给付,财险理赔则是损失补偿,但从立法的本意上看,所指向的对象显然是人身保险,只有人身保险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四)没有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保险,这是因为,财产保险基本上是短期(一年期)保险,不存在两年后不可抗辩的问题;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举证比较容易;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至于在几年或几十年后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赔付,。,5,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意义,(,一,),解决“理赔难”,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希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趁,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意义,(,二,),促进中国保险业诚信经营并健康,发展,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它本身经营的是一,种承诺,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经营的最根本要求,是防范和化解保险,企业风险的,前提。但在中国保险实践中,由于中国,保险法,无“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致保险公司的一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使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赖,严重阻碍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三,),履行加入,WTO,承诺,,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行业,竞争力,中国政府在加入,WTO,过程中,对国际,间保险服务的,四种方式,(,跨境交易,、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做出,了相关承诺,,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对外资开放,国内保险市场。,作为,WTO,的,成员,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中国保险业享有成员的权利,也必须遵守,WTO,规则。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开放,中国保险业势必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不可抗辩条款”已是国际,寿险标准条款,的今天,中国现行,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却没有规定,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世界保险立法发展的趋势,尤其在面对,大量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今天,漠视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势必会大大降低中国保险业,的市场竞争力,给外资保险公司以,可乘之机。因此,在修订,保险法,时“拿来”不可抗辩条款规则,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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