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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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现场,检查主要内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及其行政处罚,高平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二科,二0一,四,年,八,月,一、现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一)卫生许可证,1、查看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查该许可证的真实性。,2、检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否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证复核手续,是否是每两年复核一次。,(二)管理情况,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查看是否设立了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三)卫生管理档案情况,1、要求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档案,检查卫生管理档案有没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是否有检测报告和评价表;,(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是否有自查记录;,(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是否有清洗、消毒情况登记,是否有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是否有健康检查证明和考核合格表,有没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有没有索证资料存档,是否有登记,有没有索证、验收制度;,(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档案,:,(1)卫生学评价报告书;(2)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3)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4)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5)空调系统竣工图;(6)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预案内容要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有规定);,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是否配有专人管理,是否分类记录,是否注明建档的年代。档案至少要保存两年,。,(四)人员培训,检查是否建立了卫生培训制度,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是否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是否安排其上岗。,(五)人员健康证明,检查公共场所人员是否每年进行了健康检查,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是否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在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情形。,(六)公共场所环境情况,1、检查公共场所空气流通情形,检测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看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抽样检测常见的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TVOC、微生物(空气暴露菌落总数、军团菌等)和氡(222Rn)等,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氨气、大量氨类物质等)是否超标;,2、检查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情况,清洗、消毒情况,,3、检查公共场所采光照明设施是否完善,有没有采用自然光的配置。,4、检查有没有减少噪音措施,噪音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对噪音进行检测看噪音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七)水质检查,检查公共场所供水设施情况.,(八)顾客卫生用品,1、检查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是否保证安全可靠,是否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一次性卫生用品有没有重复使用的情形。,2、检查反复使用的用品是否进行一客一换,是否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有没有清洗、消毒、,保,洁的程序和设施设备,有没有责任制度,查看顾客卫生用品表面的光洁度、清洁度,对用品进行抽样检测。,(九)公共场所设备,1、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要求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2、检查有没有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3、检查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4、检查公共场所禁烟。,5、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设备正常使用。,(十)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1、检查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后要进行营业是否进行空气质量测定,以保证空气质量合格。检测装修后的空气。,2、检查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3、抽样检测常见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是否超标;,4、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要检测空气中的危害人体因素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是否超标,建筑物中的氨类成分、氨气是否超标。,(十一)公示状况,是否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监测结果和卫生信誉等级。,(十二)危害健康事故状况,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情形。,(十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状况,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有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等),二、调查取证,(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有没有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查并记录该许可证的真实性。调查许可证的获取途径,是否存在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等情形。记录有没有存在公共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而未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内容。收集、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相关书面证据,例如:涂改、伪造卫生许可证的原件,伪造地方要签字、盖章、按指膜(以证明是当事人的行为),收集转让合同,转让、倒卖的费用支付凭证,营业执照,聘书,财务收支单据、纳税单据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收集内容。通过摄影、摄像等影像材料证明。,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经营者经营状况、经营内容、时间、项目、对象、从业人数、办证情况、是否曾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情况、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的经过,询问从业人员的聘用关系,文化程度,从事工作的类别、时间、内容、对象。,(,二)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记录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的情况、生活用水和生活饮用水的来源,储备状况,顾客用品用具情况,没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顾客用品用具名称、数量,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的名称、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批号等,收集空气质量卫生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等,现场采样进行卫生监测。必要时对未经清洗、消毒、保洁的顾客用品用具,重复使用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存措施予以控制。,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经营者空气流通情况,环境处理状况,水质来源,处置情况,清洗、消毒、保洁的方式、更换情况,顾客用品用具使用情况,责任人员姓名,是否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次数。询问卫生责任人聘用关系,服务部门,清洗、消毒、保洁的操作过程。,(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有没有卫生管理制度,有没有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有没有卫生管理档案。现场进行量化分级评分,以作为书证。,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是否制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没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没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对狡辩着要询问制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在哪里,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是谁,有没有聘书,卫生管理档案放置位置,卫生管理档案管理内容、项目、时间、对象、从业人数等。,(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调查从业人数,姓名、岗位责任人姓名情况,培训情况,考核情况,培训人数、考核人数。现场调取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或者是工资发放表,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等书证。,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从业人员聘用关系,从事何种工作,有没有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如回答已培训,就对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进行提问。询问当事者有没有组织从业者进行培训,组织人数、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有没有相关卫生培训合格证。,(五)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记录经营场所的经营规模、项目,有没有清洗、消毒、保洁、盥洗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盥洗方式、位置、材料、用具的数量,公共卫生间的数量,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后的情况,挪作他用的情况。现场可摄像、摄影作为证据。,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经营者经营规模有多大,经营项目有多少,清洗、消毒、保洁的设施有多少,方式是什么,布局怎样,位置在哪里,公共卫生间的布局、数目、位置。停止使用、拆除设施设备的时间,原因、情况,挪作它用的情况,询问从业人员使用卫生设施设备的情况,布局、数目,拆除设施设备的时间,原因、情况,挪作它用的情况。,(六)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检查并记录经营的公共场所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情况。现场可摄像、摄影作为证据。,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经营者是怎样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有没有配备,配备的是什么设施设备。是怎样、是什么时间停止使用、拆除设施设备的,询问从业人员有没有配备,配备的是什么设施设备,使用方式是怎样。是怎样、是什么时间停止使用、拆除设施设备的。,(,七)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检查公共卫生用品存放地点,使用地点,公共卫生用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准文号,厂址,现场调取进货单据,复印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对存放地点和使用地点进行摄像或摄影。必要时不能保证顾客安全使用的用品用具或者是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未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存措施予以控制。,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经营者的进货渠道,使用情况,使用地点,有没有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八)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记录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位置、规模大小、内部布局等情况,进行现场摄像、摄影,对改建、扩建的要收集以前的有关登记内容。,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经营者进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时间,经过、内容项目等情况,是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预防性审查手续。,(九)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安装位置,使用情况,现场进行卫生检测。复印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现场卫生检测不合格处进行摄影、摄像。必要时,将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予以控制。,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经营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进行卫生检测,是否进行清洗、消毒,进行了几次。是哪个清洁、消毒部门清洗的,是谁负责的。,(十)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放置地点,存放地点,并摄影、摄像。,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经营者未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是不是实际情况,放置的存放地点是不是事实。询问服务人员聘用关系,负责哪里的卫生,看没看见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内容,公示的位置。,(十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检查并记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复印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料。,2、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经营者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时间,进没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十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查验并记录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人数,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数,没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数,没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现场可摄下从事岗位活动的相关影像资料。复印聘用关系的聘书及发放工资表、健康合格证明等相关人员信息资料。,2、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经营者没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聘用关系,安置的岗位,在有效时间内是否安排没有有效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询问从业人员聘用关系,从事的岗位,在有效时间内有没有进行健康体检,有没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十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情形,危害程度,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情形,导致危害扩大的情形,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情形。现场对这些情形事故进行摄影、摄像,复印公共场所相关资料,人员聘书或者工资发放表,收集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报告,必要时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采取封闭场所的临时控制措施。,2、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经营者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发生时间、危害范围,采取处置措施方法、时间,上报时间,询问卫生从业人员聘用关系,从事的岗位,发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是怎样发生的,在什么时候发生,范围的大小,上没上报,采没采取措施,采取措施的时间。,(十四)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现场记录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的情形。拒绝询问的情况,并对拒绝检查的、询问的、不配合的情形进行摄影摄像。必要时,邀请证人证明。请证人写个现场发生情形的证明材料。,2、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证人并记录拒绝检查的情形,在这之前要将证人的身份、住址、联系方式、与经营者的关系问清楚。,三、行政处罚,(一)被处罚主体认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未经许可组织开展公共场所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资质证书);,(二)处罚案由,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卫生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1】108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要求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予以取缔。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暂扣工具等行政控制措施。,主要违法事实,(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2)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3)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4)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上述(2)、(3)、(4)项违法事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罚案由,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主要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主要情形:现场检查时,没有向卫生监督员提供卫生监测记录,卫生检测报告单。,(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主要情形:现场监督检查时,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抽样检测,根据结果发现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处罚案由,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3)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情节严重的。,主要情形:造成人的身体健康发生危害。(如发生咽痛、胸闷及头晕、头痛、呕吐等症状),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实(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事实(2)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事实(3)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处罚案由,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表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2.2.12,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3.2.6、3.2.7、3.2.8、3.2.10,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3.2.4、3.2.5、3.2.6、3.2.7、3.2.9、3.2.12、3.2.13、3.2.14,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3.2.1、3.2.2、3.2.3,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3.2.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2.2.7,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2.2.5,公共交通用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3.2.2、3.2.4,公共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二)处罚案由,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案,主要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主要情形:,a、现场没有清洗、消毒、保洁的设备,没有清洗、消毒登记;,b、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重复使用;,c、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没有一客一换,有用过的痕迹;,d、茶具、洗漱池、浴盆、抽水恭桶、脸(脚)盆、拖鞋等表面不光洁、有污垢、有油渍、茶渍、有水渍、有异味、有灰尘,保洁柜除了上述现象外,还放有其他杂物;,e、公共卫生间有积水、有尿垢、有污垢、有积粪、有蚊蝇、有异味;,f、公共浴池内的水浑浊、有悬浮物。,g、理发用大小围布、脸巾、毛巾有污渍,不干燥、有异味;,h、美容用具、理发用具、胡刷沾有美容品、毛发;,i、游泳通道不干净、有垃圾,有异味,人工游泳池内有藻类生长、水浑浊,池底、池壁不光洁、有污物沉积。,(二)处罚案由,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案,(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主要情形:现场抽检顾客用品用具、卧具、一次性化妆品细菌总数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检出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等致病菌;,(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情节严重的,主要情形:由于(1)的主要违法事实的存在,使得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后造成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例如:造成化脓性感染疾病、皮肤感染性疾病、性病感染性疾病等),(二)处罚案由,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案,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处罚案由,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二)处罚案由,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案,主要违法事实,没有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监督时,找不到相关人员;,没有本行业卫生管理制度,没发现制定、也没发现张贴;,没有卫生管理档案可查(如没有制度、有效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卫生评价报告、自检报告、清洗消毒登记、人员花名册等);,经卫生监督员提出整改意见后,上述现象仍然未加以改正的;,(二)处罚案由,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案,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处罚案由,5、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二)处罚案由,5、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案,主要违法事实,未参加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核;,没有提供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证明材料;,没有培训计划和制度;,没有培训考核证明材料;,安排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二)处罚案由,5、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案,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罚案由,6、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用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二)处罚案由,6、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案,主要违法事实,没有清洗、消毒的场所,没有保洁柜,没有盥洗池或者根据规模、经营项目设置的清洗、消毒的场所达不到要求;,没有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或者根据规模、经营项目设置的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数量达不到要求,保洁柜、盥洗池数量不够;,没有设置公共卫生间或者根据规模、经营项目设置的公共卫生间数量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员提出整改意见后,仍然未达到要求的。,设置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闲置或者是原来设置了已经拆除或者是作为其他的用途;,保洁柜、盥洗池拆除或者是作为其他的用途,没用于要宝洁的用品用具,没有用于盥洗用途。,(二)处罚案由,6、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案,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罚案由,7、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3.2.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2.2.2,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3.2.14,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69-1996)2.2.3,(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2.2.5,,(二)处罚案由,7、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案,主要违法事实,(1)没有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2)有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但放置不合理,无效;,(3)有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但设施设备陈旧,不能用;,(4)没有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5)有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但放置位置不合理,或作为它用;,(6)有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但设施设备陈旧或者是废弃,不能用;,(7)废弃物没有按国家标准标准执行或是未及时清运;,(8)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二)处罚案由,7、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案,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罚案由,8、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及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采购设立专人验收并造册登记,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主要违法事实,(1)没有制定顾客用品用具进货、索证、验收制度;,(2)购买的公共卫生用品没有进货单据、收据、发票等购货证明材料;,(3)公共卫生用品没有厂名、厂址、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批号。属于三无产品。,(4)没有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家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二)处罚案由,8、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案,(5)购买消毒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国产或进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7)公共卫生用品合格证;,(8)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罚案由,9、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用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二)处罚案由,9、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案,主要违法事实,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前没有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申请获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后没有向卫生监督部门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获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未提供室内空气、微小气候、饮水和用水水质、采光、照明和噪音、集中空调系统、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合格证明;,卫生监督员在现场进行检测发现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超出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预防性卫生审查不合格;,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罚案由,10、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主要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二)处罚案由,10、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案,主要违法事实,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清洗、消毒;,发现空气传播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没有立即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继续使用,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空调送风中检出致病菌,并且细菌、真菌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不符合卫生要求;,空调管道积尘量及细菌真菌总数不符合卫生要求;,经卫生学评价不合格;,间接从空调机房、楼道等吸取新风;,经营者没有健全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没有做好日常维护清洁工作;,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二)处罚案由,10、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案,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罚案由,11、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主要违法行为,(1)在醒目位置,未发现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测报告单或者是委托检测报告单,未发现抽样检测报告单;,(2)在醒目位置,未发现本公共场所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场所、项目公布。,(二)处罚案由,11、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案,(3)在醒目位置,未发现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4)经卫生监督部门量化分级评分后给予的卫生信誉等级证,在醒目位置,没有悬挂或者是张贴;,(5)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罚案由,12、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主要违法事实:,(1)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办理卫生许可证后第三年没来进行卫生许可证的校验工作。,(2)改建、扩建后未到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二)处罚案由,12、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案,(3)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来办理变更手续。,(4)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罚案由,1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主要违法事实,(1)上岗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2)上岗的从业人员持超过有效期的健康证上岗;,(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还未治愈就上岗;,(4)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二)处罚案由,1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处罚案由,14、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 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主要违法事实,(1)没有制定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时间事件应急预案,没有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没有及时逐级报告,没有并做好疫情报告登记;,(2)没有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3)没有对发生疫情的场所做到及时消毒,其他场所隔周用有效消毒药剂进行消毒;,(4)发现顾客患有传染病,没有立即进行隔离,不配合卫生部门进行妥善处理;,(二)处罚案由,14、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案,(5)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未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而是采取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a、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的,b、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c、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d、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O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O2中毒、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等中毒事件,e、集中空调系统被污染引起的呼吸道感染(如军团菌病)、过敏症(如加湿器热、哮喘)、不良建筑物综合征等疾病,(6)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没有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7)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没有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8)发现空气传播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没有立即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致使空气传播性疾病或疑似病例的发生。,(二)处罚案由,14、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 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案,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处罚案由,15、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案,行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主要违法事实,(1)经营单位拒绝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时,查阅和复制文件拒绝提供,对有关问题的询问拒绝回答;,(2)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拒绝监督执行的;,(3)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拒绝监督的,(二)处罚案由,15、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案,(4)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拒绝监督的,(5)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拒绝监督的,(6)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拒绝监督的,(7)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拒绝监督的,(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拒绝监督的,(9)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拒绝监督的,(10)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拒绝监督的,(二)处罚案由,15、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案,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法律后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拒绝卫生监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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