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245179425 上传时间:2024-10-07 格式:PPT 页数:107 大小:211.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培训_第1页
第1页 / 共107页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培训_第2页
第2页 / 共107页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培训_第3页
第3页 / 共10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培训,采油作业一区安全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内容提要,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一)、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二)、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三)、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1、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法的定义,广义的法: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2) 法的特征,1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 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3) 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法的层级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按宪法和其他法律分,按特殊法和一般法分,2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2)社会主义法制(立法、执法、守法)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法律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是保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监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 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三、我国安全生产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法规(行政、地方);,规章(部门、地方政府);,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责权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违法:,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违法的种类:,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违宪行为。,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基本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3、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工会的地位和权利,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三同时”监督,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纠正单位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议解决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事故隐患,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建议撤离)。,5、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国家实行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违法责任追究三项内容。,事故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应急,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本岗操作技能)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由安监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安全生产保障重点内容,“三同时” 和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劳动防护用品;重大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减少损失,防止扩大;坚守岗位,配合调查。,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的权利;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知情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地方政府职责:,组织指挥的核心位置;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在应急救援时的职责:,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设备设施物资;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不但要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追究责任,同时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事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内容:略,1 火灾预防,1)消防规划:,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2)安全位置,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符合防火要求,不符合的,限期解决。,3)消防“三同时”。,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申报;经检查合格。,群众性活动:制定预案,申报,检查合格。,5)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教育;,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消防法第14条以外,,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每日巡查和记录;,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演练。,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2 消防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1)核电站、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3、灭火救援,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4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企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违反本法的规定,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规定了发生火灾,相关人员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要负有的法律责任。,针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罚款;,2)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举办,可并处罚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罚款。,3)建筑构建和建筑材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罚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罚款。,4)营业性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停业,可并处罚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罚款。,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罚款或拘留。,6)火灾事故单位,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警告或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刑事犯罪基本知识,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的特征: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具有应受处罚性。,刑罚: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安全生产犯罪: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处以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有11条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依刑法追究。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法院作出司法判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刑事责任,1,)工作人员犯罪,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年以下);特别恶劣的,(,3,年,7,年),(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2,)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因违反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应负的刑事责任,:,(,3,年以下),(,3,年,7,年),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危险物品肇事罪,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6)消防责任事故罪,7)重大飞行事故罪,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9)交通肇事罪,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应付的刑事责任:,贪污罪,受贿罪,渎职罪,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 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轻于刑事处分。,由国家机关实施,对象是违法的行为相对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实施。,2 行政处罚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其他。,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二 ) 用人单位的义务,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执行安全规程标准;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三)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工:1)禁止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孕期禁止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禁止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1618岁)禁忌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定期健康检查。,四)劳动安全卫生具体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健康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范围: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十类115种。10类职业病:尘肺(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职业性皮肤病(8)、职业性眼病(3)、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职业性肿瘤(8)、其他职业病(5),二、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1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2 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3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三 、用人单位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职业危害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有害和无害分开;,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生理、心理健康要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 、职业病应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三同时的规定。,四 、 职业病防治措施:,1 、设置机构,配备人员;,2 、 制定防治计划和方案;,3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5 、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6 、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五 、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管理,、职业危害的公示和警示;,、职业病危害的内容进入劳动合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六 、 职业病诊断和病人保障,1、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职业病人保障:享受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岗位津贴;执行工伤社会保险;民事赔偿等。,七、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 、,警告,责令改正,不改的,罚款10万50万;停止作业、停建、关闭。,2、用人单位、,警告,责令改正,罚款1万30万;停止作业、停建、关闭。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3、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九、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十、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目的和依据:,目的:规范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2适用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的: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3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4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后者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后者按规定上报,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2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报告事故包括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其他应报告的情况。,报告后发生新情况应及时补报。,4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损失;,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妥善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立案侦察。,第五章 法律责任,1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100万5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六)事故发生后逃逸的。,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款:,(一)一般事故:10万元20万元;,(二)较大事故:20万元50万元;,(三)重大事故:50万元200万元;,(四)特别重大事故:200万元500万元。,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特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5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扣其有关证照;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有关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扣有关证照及其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容:略,1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3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4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5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事故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内容: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企业类型:,煤矿和非煤矿;危化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其他内容: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 特种设备的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本条例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2 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生产单位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单位:经特设安监部门许可,有适应的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相关的管理和责任制度;,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设备、附件、装置的制造、安装和改造单位:许可,专业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规章和责任制度。,安装、改造、维修(维修单位;安、改、修管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资料移交;监督检验。),3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单位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定期维修(经常性维护保养,自检每月至少1次,记录);定期检验检测(提前1月提),故障和事故处理(故障消除,报废注销,应急救援。);,作业人员管理(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报告。),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机构资质认可(认可,人员、仪器设备、制度);,人员的资格;,机构和人员的职业准则(诚信、方便企业);,检验检测要求(客观、公正、及时出具结果,机构和人员对结果负责);,事故隐患报告;,投诉监督和调查处理。,5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擅自从事设计、制造的法律责任;取缔,罚款,没收,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停止,没收、罚款、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单位未设置安全机构和人员,特种设备、人员无证上岗,未培训教育,瞒报(改正、罚款、降职、撤职、追究刑事责任),操作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监察人员,6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1)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的日常检查:,向生产、使用单位调查违法本条例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查封和扣押不合规范要求的设备或主要部件。,2)监督检查,3)设备事故(事故抢救和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内容:略,工伤保险条例,1 适用范围,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依本条例享受权利。,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从事与本职工作及其有关的其他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意外伤害,因公外出受到伤害和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全体职工和雇工,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权利,2 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纳费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由用人单位缴纳。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3 工伤 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范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认定申请,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鉴定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申请材料,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等。,劳动能力鉴定,10个伤残等级,4 工伤保险待遇,停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医疗补偿;,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170188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法。,生产负责人有以下6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以内罚款,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情况和资料的。,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1)不服从、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人员的;,(3)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4)安全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未维护、保养、检测,或使用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5)特种设备未检验检测,无安全生产使用证;,(6)未提供符合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7)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应急预案;,(8)未对危险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的;,(9)把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或未签协议,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10)建筑物、通道、出口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11)交叉、协同作业未签订协议或未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12)免除或减轻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如与从业人员定非法协议;,3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1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1)配备: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2)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投入;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4)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管理:专门培训,监督佩戴使用,未按规定佩戴使用的,不得上岗作业。,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1)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和查处:,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不按规定或标准配发的;,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混乱使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或无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其他。,2)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纠正或实施处罚;,对于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不能低于我国相应标准,并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3)从业人员的监督,有权提出配备要求;有权对本单位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工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有权对违法行为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培训到此结束,谢谢参与,再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