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CH2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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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是最大诚信?,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决策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要求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的理由,保险不是实体商品,而是对未来某项作为的承诺。,保险费由保险人所定,费率是否合理不是一般被保险人能了解的。,保险契约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且内容不是一般被保险人能了解。,要求投保人或被保人遵守最大诚信的理由,保险人核保依赖于投保人所提供的数据,如数据不实对保险人及其它保户将不公平。,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一)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二是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就属此种。,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如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相关重要事实如实全部告知给保险人。,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二)保证,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并遵守的一些通行的准则,关于默示保证,默示保证实际上是法庭判例影响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一般有三项:即船舶的适航、适货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2.,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对由此而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方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保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3.,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4.,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或者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除人寿保险以外,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2.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时,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案例分析,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禁止反言以欺诈或者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案例分析1,2000年8月26日马鞍山某妇女投保一险种,保额2 万元,重疾双倍赔偿,保险期为终身,免责期180天。次年2月19日就医,2月28日确诊患癌。,备注:公司有一内部规定“对180 天免责期界定问题的批复” ,未传达业务员。,案例分析2,案例: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案例分析3,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4,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元。合同规定: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并且规定了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程序。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农场拒绝检查。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就书面建议农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进行停产大修,故提起诉讼。,但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辆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主权。现在车辆全损,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各家看法,观点一:,农场已经对车辆保险,车辆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车辆是否进行大修是农场自己的事情,保险公司不应干涉。,观点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被保险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对于车辆来说,应及时进行修理。农场不仅不让保险公司进行检查,而且对保险公司的建议拒不接纳,最终导致车辆损毁。这是一种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分析研究,农场没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其保证义务。,它忽略了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准确的告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而且要求被保险在保险存续期间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农场的卡车已过了大修期却不进行修理,而是继续使用,增大了发生危险的可能,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这是违背了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案例分析5,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研究,1998,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险公司拒赔。,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各家看法,观点一,:,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必赔偿。,观点二:,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故而无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本案分析,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告诉被保险人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违背了法律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收下保险单并不表示就同意了保险单中的责任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案例分析6,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相关案例,1998年4月,某厂48岁的机关干部龙某因患肝癌住院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其家属因害怕龙某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9月,龙某经邻居张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办理简易人身保险(甲种),在填写投保单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保险公司的承办人也未按规定对此进行核实就准予投保。龙某拿到保险单后,每月如约按期交纳保险费。,1999年6月,龙某肝癌复发,经多次治疗无效而于7月8日死亡。龙某之妻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龙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手术,于是以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龙妻以丈夫不知自己身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各家看法,观点一:,龙某未填写保单中的“健康状况”一栏,已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观点二,:,如实告知仅要求对自己知悉的事项予以告知,而龙某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癌,因而在填写保单时对此未说明,不构成对告知的违反,保险公司该给付保险金。,本案分析,本案中龙某确未填写“健康状况”一栏,已经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但由于保险人自身的过错(未予核保),免除了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责任,故虽然龙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该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仍应向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案例分析7,2003年5月13日, 江苏一家礼品公司向镇江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子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综合险。5月21日,保险公司向礼品公司发放财产保险风险情况问询表,该表言明:本风险情况问询表为投保单的组成部分。投保人应如实、详细填写。该问询表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填写,落款处有礼品公司的公章,问询表的落款时间在礼品公司加盖公章之后填写。,在该问询表的第7条第(5)项“有无取得由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合格证书”处填写“有”,而事实上,礼品公司并未取得由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合格证书。同日,礼品公司交纳了49100元的保费。保险公司向礼品公司出具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该保单载明了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期限等内容。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特别声明“本公司在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003年6月25日,礼品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将财产综合险中的存货明细(保险金额)进行调整,2003年6月26日,保险公司出具承保证明同意作上述调整。,2004年1月28日12时,礼品公司仓库发生了火灾。2004年2月2日,该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下发火灾损失核定书,核定火灾损失为26.8万元。因保险公司拒赔,2004年8月,礼品公司向镇江中院起诉。,争辩,礼品公司诉称: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多万元,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应支付各项赔付并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辩称:礼品公司在投保时向保险代理人作了虚假陈述,礼品公司未取得由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合格证书,却回答已取得消防合格证,而这一事实将可能直接导致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是否提高费率。因此,礼品公司作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拒赔;,在火灾发生后礼品公司向消防部门申报的财产损失为26.8万元,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也为26.8万元,而礼品公司起诉的损失则有500多万元,明显不实。,法院经审理认为,礼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亦向礼品公司出具了保单,投保单以及作为投保单组成部分的财产保险风险情况问询表、保单、承保证明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作为投保人的礼品公司主张理赔。,按照财产保险风险情况问询表本身的要求,问询表应由投保人填写,并作为投保单的组成部分。而在本案中该问询表由保险人的业务员填写,虽然在问询表的落款处加盖有礼品公司的公章,但却是在盖章后再签署的落款时间。,礼品公司的解释是,礼品公司将盖好章的空白问询表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带回去后自己填写,至于怎么填写礼品公司并不知情。,保险公司的解释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当面询问礼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礼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回答,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填写问询表,填好后由礼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审核盖章,最后再由保险公司方业务员填写落款时间。双方对各自的解释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法院认为,目前的证据情况是本应由投保人即礼品公司填写的问询表却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填写;落款时间的填写后于盖章时间;作为投保单组成部分的问询表的落款时间却与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的制作时间一致,同为2003年5月21日,而礼品公司制作投保单的时间为2003年5月13日。且通常情况下,在由一人书写时,内容填写与落款时间的填写应在统一时间完成。,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采信礼品公司的解释。,判决,法院还认为,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数额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在火灾发生后,礼品公司、,保险,公司曾共同委托南京SGS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保险公司对存货部分应赔偿的金额为4680827.85元。,综上,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消防部门认定的火灾事故原因为“原因不明”,该事故原因不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礼品公司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礼品公司胜诉。,点评,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在保险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保险人的询问就没有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特别是对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及保险费率的事项,保险人更应详细询问。,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向礼品公司以发放问询表的形式提出了询问,但并未要求礼品公司回答,而是在礼品公司盖章后,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自行填写问询表,代礼品公司作了回答,至于如何回答,礼品公司并不清楚。,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作为保险业从业人员具备保险知识,对问询表应由谁填写、如何填写、投保人对问询表如实回答的重要性的了解等诸方面均优于礼品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自行填写的问询表所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由此证明礼品公司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礼品公司将盖好章的问询表交给保险公司业务员,是应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要求为签订保险合同而履行的一个手续,而不是礼品公司委托保险公司业务员从事某项工作,保险公司业务员自行填写问询表的后果不应由礼品公司承担,这反映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欠缺,其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与礼品公司签订该保险合同时已向礼品公司明确说明,如对风险情况问询表不如实填写保险人将免除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礼品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什么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特别注意:保险利益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但并非保险标的本身,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二、保险利益的性质,1.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呢?,2.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对同一标的有多方面的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对多个保险标的具有同一保险利益,可订立一个保险合同,3.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体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间存在的利益关系,关系在合同签订前已存在,保险合同的利益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保险权益),由受益人享有,也可转让,三、为什么规定保险利益原则,避免赌博行为,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防止道德危险,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保险人按保险利益确定是否承保和保险额度及赔付,四、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1.合法,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客观存在且,确定,3.,经济,货币衡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如因对某财产具有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和预期利益(如产品销售商对产品的预期利润等)。,这种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就可以得到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可能据以赔偿。某些物品,如聘书、借据等对持有人虽然具有一定利益,但是因为无法用货币来表现其价值,因此也难以构成保险利益。,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三者是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才具有真正的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可能有效。,案例分析1,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案例分析,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无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因此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因此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五金公司对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不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无保险利益可言。五金公司以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被保险人无权依据该无效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启示,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首先应该检查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文所述,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首先应该具有合法利益。这是成立保险利益的前提条件。,五、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各种财产权及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利益关系,自己的身体或生命:,家人亲友(亲属血缘关系),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经济利益关系人(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因根据伦理观点,一般不会出现道德风险,并相互间具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或赡养责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保险利益的确定,英美法系国家:,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被保险人同意),利益加同意原则(我国采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公众责任险,商场电梯摔死幼儿案,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出租车,雇主责任险,有无保姆险?,公众责任险: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案例分析2,2004年2月23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 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分析:,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 ,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 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3 、,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同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案例分析3,九江大桥坍塌 公众责任险如何赔付?,2007年6月15日,广东九江大桥因“南桂机035”运沙船撞击坍塌,造成桥体和桥上通行车辆及人身的损害,九江大桥业主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8亿元的财产一切险和3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财产一切险的问题上,鲜有不同观点,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公众责任险,不无争议。,公众责任险条款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该条款明确指出,只有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对损害无赔偿责任,则保险人不须赔偿。,对本案来说,桥方佛开高速如对损失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是,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判断呢?,正常情况下,只要建筑物致人损害,就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只有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即法律上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根据该条,桥方佛开高速应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于是,问题变为:桥方是否存在过错,如何进行判断。,过错的判断,一般需要经过两个阶段:,其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其二,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只有在当事人,具有注意义务并且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具有过错。,亦即,只有桥方佛开高速具有船桥相撞,或者即使船桥相撞亦能保证桥不坍塌的注意义务并且违反该义务时,桥方才应当承担责任。,桥方是否负有此种注意义务呢?从法律上看,行为人只要从事一定营业活动,对该营业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就具有注意义务。桥方佛开高速为收费性经营,属于从事营业活动,因此,其具有避免船桥相撞或者即使船桥相撞亦能保证桥不坍塌的注意义务。此点毋庸置疑。,桥方是否违反了此种注意义务呢?根据注意义务的违反理论,违反注意义务须符合,可合理预见,和,可合理避免,两个标准。即桥方如果能够合理预见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且能够合理避免,但实施上没有预见或者没有避免,桥方都违反了注意义务,因而具有过错应当赔偿。,很明显,桥方对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应当能够预见。即使是一个一般民众也能预见到过往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造成坍塌,桥方佛开高速没有理由不能预见船只撞击桥梁的可能性。,那么,桥方是否能够合理避免船只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呢?,美国法官汉德指出,判断一个损害是否可以合理避免,须考量三个因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L)、事故发生的概率(P),以及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成本(B)。,如果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与事故发生的概率之积大于事故的预防成本,即LPB,则损害被认为可以合理避免。反之,则认为损害不能合理避免,此即所谓的汉德公式。,将汉德公式引入本案,我们需要考察船只撞击桥梁发生的概率、船只撞击桥梁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避免这种损失所花费的成本。,这三个数据需要专家出具,如果专家出具的数据表明避免船舶撞桥的成本小于撞击损失与发生概率的乘积,则此种损失被认为可合理避免,而桥方没有避免这种损失,主观上存在过错。反之,如果成本大于损失与概率的乘积,则可以认为桥方对损失不可合理避免,主观上没有过错。,综上所述,桥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于其是否能够合理避免船只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密切相关。因为其他两个承担责任的条件桥方具有注意义务、桥方能够预见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都已经具备。,如果专家证据表明桥方能够合理避免船只撞桥的损失,但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则桥方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桥梁坍塌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因承保桥方的责任而应当赔付这种损失。,如果专家证据表明桥方不能合理避免船只撞桥的损失,则桥方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自然因被保险人无责而不承担赔付的责任。,产品责任险:,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案例分析4,受害方是否有权索赔产品责任险,生产升降机设备的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期间,某粮库工作人员B在使用A公司出产的升降机维修粮库时,由于升降机侧翻,不幸从8米多高处摔下,致使颅骨骨折、脑部损伤,花费治疗费用10万余元。,A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即派人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发现升降机的底部安全止推没有展开,并且事故现场地面有25度的坡度,属于明显的操作不当,应予拒赔。,B向A公司索赔,A公司认为在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之前,自己不会赔偿。因此,B向法院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0万元。,原告代理人称,依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既然法律规定保险人有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那么,原告就有权起诉保险公司并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直接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损害赔偿关系和保险赔偿关系。原告和A公司之间属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A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则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既非侵权责任人,原告也非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此外,保险法第五十条只是规定了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而非规定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第三者才可以对保险人直接提出索赔。,本案原告与A公司之间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没有约定第三人可以向保险人直接索赔。同时,保险公司也提出本起事故是原告操作不当引起的,不属于产品责任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原告违规操作所致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人)承担原告(第三人)损失10万元。,【案例点评】,从中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条虽然承认第三者可以依法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并未明确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由于本案产品责任险保险条款没有约定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第三者依法不享有直接请求权。,但从另一方面讲,虽然责任保险第三者不受合同的直接保障,可是,间接上享受合同约定的利益,。从保护第三者的利益出发,如果第三者能得到责任保险的直接索赔权,那么就可以避免被保险人逃避或延期对第三者赔偿的风险。第三者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可就不足部分再向被保险人索偿。,责任保险发展的潮流是以,保护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为目的,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也日渐突出。,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势必将会得到法律的认可,目前中国的立法进程已显示出这种趋势,责任保险的第三者直接请求权正日益得到肯定和加强。,哪些人更该买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就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职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过程中,往往因为疏忽、遗漏、过失等行为而造成与之打交道的人的损失或伤害,从而产生职业责任。,例如:,医生在给病人治疗过程中出现诊断错误、手术错误或用药错误等导致医疗责任事故;,建筑设计师由于设计错误,使承建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会计师、律师、美容师等,都面临各自的职业责任风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中,损害赔偿的责任事故是不可绝对避免的。,职业责任保险是指由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和技术人员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对技术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在国外,又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职业一:法律从业人员,在我国,法律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公、检、法三家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由于长期与违法行为打交道,法律工作人员诉讼中不免可能遭遇人身威胁、人身伤害等意外。心理和身体都可能遭到损害。,职业二:媒体从业人员,无论是战地报道,还是日常报道,媒体从业人员很可能遭遇意料之外的人身伤害。目前,中国的媒体从业人员也经常在进行敏感报道时遭遇阻挠、打骂、人身威胁、毁损设备等意外。而且,在报道中,还可能遭遇由于报道引起的法律诉讼,有些的赔偿金额已经高达数百万元。这对于新闻媒体,还是从业人员都是难以承担的。,然而,目前中国新闻行业的现状是,新闻媒体没有为从业人员购买常规保险的惯例。日常媒体工作人员遭遇损害时只能依靠本身的人身意外保险来保障。但是,对于外派记者尤其是战地记者,各个媒体已经开始重视保险这方面了。,职业三:金融从业人员,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因疏失导致破产的新闻频发,会计师职业的风险性也体现出来。除了会计师以外,其他金融从业人员也面临相同的问题。例如,银行信贷员工遭遇信贷回收风险等。,职业四:医疗美容从业人员,医疗事故一直是医生绕不过的坎儿。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和患者的纠纷很难解决,对医生来说,轻则会损失一笔赔偿费,重则会官司缠身、身败名裂。,美容业技术性强,风险高、美容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任何失误导致的美容失败,都会给接受美容服务的人带来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有些伤害可能是不可治愈的。,雇主责任险,:,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承担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保姆险”首现无锡,国际金融报(2004年09月15日第十二版),家政服务业盼望已久的“保姆险”近日在无锡推出。无锡人保财产险公司负责人介绍,新近推出的系列保险把家政服务中面临的财产损失、意外伤害纳入保障范围,38元保费提供2.5万元保障。,近年来家政服务业面临着不少问题,如高层住宅的外墙清洁工作具有危险性、保姆发生意外、雇主家财产损失等。无锡人保推出的“家佣宝”保险,由雇主投保,把双方利益纳入保障范围。,请买份保姆险,2005年5月5日,家住龙华路的程先生、庄女士夫妇与来自湖北的王金兰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请王照顾脑瘫的儿子程斌(化名)。5月24日,郑岩鹏因其母亲与程家认识,诱骗王金兰打开房门。,郑入室翻动财物时,王上前阻止,被郑用羊角榔头猛击头部数下。随后,郑将王与程斌捆绑后拖入厨房,并打开煤气开关后逃离。王被击打后死亡,程斌经医院抢救获救。,郑岩鹏随后被警方擒获,并被处以死刑。,被害人的家属深知郑岩鹏无力作出经济上的补偿,遂将雇佣保姆的东家告上法庭,要求由东家承担相关损失。,程先生夫妇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们已经垫付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加害王阿姨的郑岩鹏构成的是刑事犯罪,死者家属理应向郑岩鹏追加经济赔偿;最重要的是,他们与王阿姨之间所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法律上规定,劳务合同中雇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做出下述判决:,东家程先生应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1.6万余元。,启示,通过本案给雇主们一个深刻的启示:,第一,在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雇主应当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第二,为了维护自己与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给保姆买上一份保险,无疑能够在维权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四)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保险标的是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案例: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拒赔案,1998年初,广州一家合资公司策划在上海某百货商场举办护肤用品专柜特卖活动月。为组织好这次特卖活动,该公司通过某人才市场的招聘,雇佣了5名小姐担任此次活动的推销员。有一天,该公司急需将20箱护肤用品,价值五万多人民币的货物从公司驻沪办事处运往商场。,当时正值下午4时,公司专用送货车辆均已外出未归,活动现场又急等要货。为此,负责这次活动的业务员便安排推销员A叫一辆出租车送货,并再三吩咐其随车押货到指定的商场,同时联系商场专柜售货组派人在商场门口接货。但数小时过后,在商场门口接货的人员却始终未见随车押货的推销员A的踪影。,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寻呼机号码与推销员A联系,可是一位回电话的男士声称是机主,却根本不认识业务员要找的推销员A。由于公司招聘资料只有推销员A的呼机号码及一般个人资料,该公司一时无法找到推销员A的下落。发现这批货物己遭不测后,该公司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公安刑警人员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通过向有关寻呼台查询,结果发现推销员A提供的寻呼号码与实际机主身份不符,同时,推销员A在人才市场所留下的身份证及姓名、地址也有不少疑点。对于此案,公安部门虽然对所有的线索作了进一步的追查,但终究没有明确的结果。,该公司事后根据投保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接到受损公司的索赔申请后,立即向该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根据保险单所列明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提供雇佣推销员A对其受雇前情况进行查询所获得的证明资料。,但事实表明,该公司在雇佣推销员A时,未对其受雇前情况作必要的查询。由于被保险人在使用其雇员前,未通过必要的查询来防范其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所潜在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对此案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分析,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欺骗或不忠诚行为(贪污、挪用款项、伪造帐目、偷窃钱财等)而导致其直接经济损失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雇员的忠诚信用是保障的基础。,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是其雇员在被雇佣期间可能发生不忠诚行为的潜在风险。,目前,此险种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比较常用。,其承保方式分为指名和不指名两种。,不论是何种承保方式,参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我国保险公司现行使用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都列明,,被保险人必须对其雇员受雇前的情况进行查询,,并保存查询资料,在索赔时,如有必要应提供给保险公司。,六、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保险利益的变动: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转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继承、破产等,,投保人变更,无须重新投保),消灭: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也消失,财产险与人身险保险利益变动,财产险:随标的的转移而转移,会影响合同效力,所以需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人身险:,除外责任(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死亡,视为保险利益的消灭,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险保险利益不能转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人身保险:订立时必须有,不要求索赔时有,原因:补偿给付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非投保人,约束: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或指定,且受益人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伤害,受益人丧失保险金获得权,案例分析1,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案例分析2,案例: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为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3,案例: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案例分析4,案例: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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