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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编 继承法,第十七章 继承与继承权,引例,某县小王庄村农民王某,在实行农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时,承包了该村的,20,亩水浇地。在承包期内,由于王某精心管理,获得了很大收益。,1992,年王某病故,村里拟将这,20,亩水浇地转给本村种田能手刘林承包。王某的儿子王强主张这,20,亩地是他父亲的遗产,应由他来继承,并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王某承包的土地不属于他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本章学习目标,掌握继承权及其法律特征,掌握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掌握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继承制度概述,一、继承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继承权的概念,(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三)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原则,(四)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考案例,谢甲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其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湖南省某市燕山街,42,号房屋系土砖结构,建筑面积为,223.61,平方米,共,12,间。,2004,年,4,月,谢甲逝世,其四个儿子将所遗房屋分割每人三间继承,没有分给妹妹遗产。妹妹主张继承,发生争议,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五个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第二节 遗产范围,一、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一)遗产的概念,(二)遗产的范围,参考案例:,继承人李甲系李乙、韩某之子。,1985,年,10,月,父子分家析产,李乙和韩某分得房屋,3,间;李甲分得房屋一处,3.5,间,但约定其父母享有其中的,1.5,间房屋的所有权。李乙去世后,确定李乙的遗产为李乙和韩某分得的,3,间房屋的一半,以及享有的,1.5,间产权的房屋的一半,共计遗产范围为,2.25,间,由李甲和韩某分割。,二、认定遗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遗产与共有财产,(二)遗产与承包经营的财产,(三)遗产与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和财产,参考案例,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上面写明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份额。,问题,(,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3,)本案如何处理?,答案,(,1,)李建仍享有继承权。,(,2,)李刚也享有继承权。,(,3,)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李铁山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有关规定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继承。因此,本案中被继承人李铁山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解析,本案主要考察的是我国,继承法,第,7,条有关继承权丧失的规定。李立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李铁山的行为,丧失继承权;而李刚虽然杀害了李立,但不属于该规定中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李建的行为虽是篡改遗嘱的行为,但该条规定的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而且根据司法解释,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为其行为情节严重,可见李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不丧失继承权。,讨论:遗体是否为遗产?,史尚宽先生认为,尸体为物,只不过对此物的所有受公法及私法上限制而已。对尸体的不法占有,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之返还请求权。尸体上不得成立留置权,乃因留置尸体有背公序良俗。尸体所有权谁属,在日本有谓应属于丧主。尸体之所有在于祭祀,故可解为属于应祭祀者之人。,为尊重死者的生前愿望,被继承人生前为处分其遗骸与他人订立了合同、有捐献行为或遗嘱,继承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应当负有执行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义务。,深度阅读,杨立新、朱呈义:,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郭明瑞主编:,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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