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概述,案例一,2006,年,2,月的一天,中国三名驻巴勒斯坦工程师遇袭被害,,能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二,我国一名在日本的留学生将日本人一家三口杀死,能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返回,返回,案例,引入,李某系某国有公司会计,,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经查明:,1995,年,6,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欺骗手段,共贪污公款,4000,元。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案例三,返回,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概述,一、刑法的效力范围概念及原则,二、刑法的效力范围之刑法规定,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可分为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在时间上的效力。,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一)刑法第,6,条第,1,款之规定,规定内容,“,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刑法第,6,条规定,领 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地下层、领空,法律有特别规定,刑法第,11,条规定;,第,90,条规定;,特别刑法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理解与把握,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二)刑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规定内容,“,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理解与把握,船舶或者航空器,属地管辖权的延伸,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驶于某国境内时,该国公民甲与另一国公民乙产生矛盾,甲用刀将乙砍成重伤,对甲的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三)刑法第,6,条第,3,款之规定,规定内容,理解与把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隔地犯,行为或结果择一论,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条文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无论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其他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理解与把握,分析导入案例 二,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条文规定,条件三: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适例: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 等。,条件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构成犯罪;,条件二: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解与把握,分析导入案例 一,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条文规定,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了消极承认的做法,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我国刑罚权的实现。具体而言,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我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法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规定目的,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解决的办法,理解与把握,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六、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条文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理解与把握,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两种规定,一是从刑法批准或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刑法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实施。,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称之为明示终止。二是自然失效。,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三、刑法的溯及力,概念,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原则,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该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条文规定,1.,适用条件,:,(,1,)时间条件:,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2,)行为条件:只限于该时间段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理解与把握,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第三,,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第四,,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2.,适用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