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论文-浅议刑事被告人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权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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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被告人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权的论文摘 要刑事被告人因被害人的过当行为而受到侵害,采用另案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实为不妥。这样既不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案件的彻底解决。同时另案起诉还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允许刑事被告人在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反诉则能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关键词刑事被告人;被害人;侵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 有这样一个民事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均为某批发市场的店主,二人因口角而大打出手。原告张三在拉扯中将被告李四打成轻伤。而被告李四在反抗中也造成了原告张三轻微伤。纠纷发生后,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认为张三给李四造成的伤害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遂立案侦查。该案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最后由某区法院依法认定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三管制半年。被害人李四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既然是张三被定罪,也是张三赔偿李四,那为什么一开始又称张三为原告、李四为被告呢?原来,已被宣判的张三对被害人李四仍然心怀怨恨,对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也有不满情绪,故立即将李四告上民庭,也提出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李四赔偿其因轻微伤而看病花去的住院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何在所不论,但这个案子确有一些独特之处,可以供大家研究探讨。在本文中,笔者想就两个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刑事被告人在犯罪的时候,如果因被害人的反抗行为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有没有权利向被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第二,如果刑事被告人有权就人身财产损害提起赔偿诉讼,那么该诉讼是应当另案起诉还是在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合并处理? 一、被害人给刑事被告人造成损害的定性 在刑事被告人的某些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为了减轻所遭受的侵害,必然会做出一系列反抗行为。 而这些反抗行为又可能会造成刑事被告人的物质、人身损害乃至精神损害。比如说,刑事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家中企图不轨。被害人为了自救,在挣扎中将刑事被告人的名贵古董打碎,然后用其碎片割伤了刑事被告人的要害部位,从而得以逃离现场。那么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是否要对这些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要根据该反抗行为的性质而定。 (一)被害人对刑事被告人的反抗行为符合正当防卫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即使被害人因正当防卫给刑事被告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在刚才笔者所举的这个强奸未遂的案例中,被害人对打破名贵古董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害人对刑事被告人的反抗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后半段也表明倘若“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同样,在该案例中,如果被害人割破刑事被告人的手臂就可以逃脱,她却故意割伤其要害部位,造成比较严重的损伤,那么此时的反抗行为笔者认为属于防卫过当,刑事被告人对这一超过防卫限度而遭受的损害享有求偿权。同样,如果被害人在脱离刑事被告人的掌控后,为了泄愤,又对刑事被告人家里的其他物品造成损害,那么被害人也应当对这些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双方因打架、互殴等行为给对方都造成了损害,但其中一方造成的损害后果过大,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而另一方造成的损害后果较小,尚未构成犯罪 就如本文一开始提到的这个案例一样,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刑事被告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被害人也应当对对方遭受的物质、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假如说,本文案例中的张三和李四是在张三的店里发生了斗殴事件,在打斗中,李四受伤比较严重,但同时也将张三的店砸坏了。那么李四对张三店面的物质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刑事被告人究竟存不存在精神损害 一般刑事案件发生后,人们都倾向于同情被害人这一方,认为刑事被告人就是罪大恶极,理应受到严惩。然而,笔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刑事被告人也会受到精神损害。例如,在强奸未遂的这个案例中,刑事被告人因为被害人防卫过当的反抗行为,导致性功能障碍。其精神也受到严重打击,那么此时即使是他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他所承受的精神损害也不应被完全忽略。 二、刑事被告人提起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一)刑事被告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由此可见,刑事被告人仍有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即便是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他在刑法上受到的惩罚并不代表他就丧失了民事权利以及民事诉讼权利。因此,在防卫过当或者打架斗殴引起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刑事被告人造成物质、人身等民事损害,他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被告人对这些侵权行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二)刑事被告人另案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弊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目前的规定,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是被害人。刑事被告人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若刑事被告人想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只能另行向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了。但是这样不仅不能提高办案效率,反而占用了太多司法资源,也浪费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 首先,因为刑事被告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原本熟悉该案的刑事合议庭无法就受理该诉讼。而对此案一无所知的民事合议庭却又不得不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阅刑事案卷,以便了解案件整个情况。法院启动一个诉讼程序,务必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若仅仅因为刑事被告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需要另外启动一个民事诉讼,这无疑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次,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金钱,也能在一两次开庭中就集中解决整个案件,提高了办案效率。而刑事被告人另案起诉的话,就必须按民事诉讼的程序,先交纳诉讼费用。而且刑事被告人大多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另案起诉,他就必须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这也加剧刑事被告人的经济负担。被害人应诉的话,可能还需要再请一次律师,支付一笔昂贵的律师费。另案起诉对被害人来说也没有任何好处。 最后,倘若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自己的主张的话,法官就可以了解双方的要求,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对刑事被告人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也教育了双方当事人,让有过错的被害人了解到自己的不对之处,更好地平息双方的矛盾。但如果让刑事被告人另案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话,作为被害人来说,刚刚遭受了犯罪侵害,又被送到被告地位,不利于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平复,反而容易扩大自己的委屈,激起新的矛盾。 (三)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由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害人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未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为了让刑事被告人也能参与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来,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刑事被告人在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提出反诉。倘若被害人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话,刑事被告人同样可以提出反诉,在此不再就被害人另案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进行赘述。 刑事被告人符合提起反诉的条件。首先,刑事被告人符合提起反诉的形式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09条对起诉条件的规定,提出反诉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刑事被告人可以通过辩护人向受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其次,刑事被告人提起反诉也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实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只能由本案被告向本案原告提出;反诉必须在本诉受理之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并且不能属于其他法院的专属管辖案件。 刑事被告人只要在被害人向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后提出反诉,即能满足反诉的实质条件。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被告人向受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反诉,并不违反管辖权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来说,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只能是在 罪过程中发生,那么防卫过当的侵权行为也就只能是在犯罪地发生。由此可见,刑事案件管辖法院是有权受理刑事被告人提起的反诉的。 综上所述,虽然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当被害人侵犯了刑事被告人部分人身财产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但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刑事被告人可以也应当利用反诉这一方式来保障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这不仅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利于整个案件的彻底解决。同时还能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即使是犯罪分子,他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仍然不容侵犯,这样才能真正显示出法律的权威和平等。随着我国法制发展的进程,各地法院已经开始重视起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但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却各不相同,有的法院要求刑事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有的法院将刑事被告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与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因此,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建立起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制度,从法律制度上给予刑事被告人以保障,也有利于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注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有可能另案提起的民事诉讼与该刑事案件并不在同一个法院审理。 作者简介黄玥,杜胜昌,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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