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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2019/8/19,#,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1,非營利事業之法律議題,Chapter,4,2,一、前言,二、非營利事業與政府,三、非營利事業之責任績效,四、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五、結語,Chapter Outline,3,非營利組織法源依據,在台灣社會各種法律條例中無“非營利組織”之名詞,依主管機關、事業目的、財源籌措、組織控制形式不同而有不同,焦點集中於捐贈者之稅賦減免,前言,4,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之關係,衝突的典範(,paradigm of conflict),福利國家之興起,政府行政之擴大,導致非營利組織之衰退,合作的典範(,paradigm of partnership),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成為合夥人之關係,密切合作,提高公共服務之品質與效能,非營利組織發揮小規模、人性化、地區性之優點,避免官僚體系之缺點。,非營利組織與政府,5,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關係圖,捐(補)助,租稅誘因,委辦公共事務,法令管制,輔導監督,輸送公共服務,影響公共政策,勞力再生產,資源使用與分配的改變,增進政府合法性,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非營利組織,政府部門,6,捐(補)助,不同國家之非營利組織,其捐助(補)助之方式不同,美國-政府為非營利組織之主要補助來源,1980年代高達404億美元,占聯邦社會福利類之相關支出36%;州及地方政府補助100億美元;私人捐贈255億美元,占政府補助之50%,使用範圍-研究、社會服務、人文、健康照護、教育等,非營利組織與政府,7,捐(補)助,近年來因社會發展趨勢而有改變,政府補助金額有削減之趨勢,老年人口增加-老人福利服務,婦女社會-育嬰托兒服務、家庭諮商,經濟地位與家庭結構改變-醫療照顧,都市中下層人口出現-貧窮救助,非營利機構仍無法消失,其他功能政策宣導、教育文化、工商發展等,非營利組織與政府,8,我國捐(補)助制度之弊端,補助浮濫,缺乏績效考評,受政府補助之財團法人,僅仰賴政府,政府出資成立者,享用政府預算卻無人監督,政府捐助之組織,董事長成為酬庸之位置,改進方式,明定捐(補)助辦法及績效評估辦法,財務透明公開化,主管機關負起監督輔導之責,公布組織成效,民意機關加強監督捐(補,),助基金預算之審核,非營利組織與政府,9,租稅誘因,租稅減免方面,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公益團體只要符合行政院定之免稅適用標準,本身及作業組織之所得均可免納所得稅,不論所得來源是否涉及商業行為,造成與營利事業之不公平競爭。,財政部對於公益性團體免納所得稅進行修正;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不得成為免稅對象;捐贈人與董監事間財務上不得有不正常之關係,不得成為免稅對象,非營利組織與政府,10,租稅誘因,慈善捐贈扣除方面,關係企業經常以慈善捐贈扣除作為規避稅負之工具,安排本人或關係人出任捐助團體之董事以控制基金會之運作,組織受原捐助人之控制,接受捐贈後將基金存回原捐助人之企業,捐贈可作為費用減除,另可列支利息費用,享受雙重免稅。,營利事業利用公益捐贈可列報費用之規定,向受贈者取得收據報帳,或支付私人開支,非營利組織與政府,11,租稅誘因,慈善捐贈扣除缺失之解決方法,減低捐助人對非營利事業之控制,嚴格限制捐贈者及其親屬出任董監事職位之數量,限制基金之運用,限制公益團體基金轉貸捐助人或私人,或轉投資捐助公司股票之比例,嚴格限制在不屬於其創設目的下所從事其他各項活動,以免淪為不法利益輸送。,稽徵機關加強查核公益團體之鉅額或異常捐贈或費用,非營利組織與政府,12,法令管制,民法方面,民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為所在地之法院。但財團法人等公益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中央部會等行政機關,造成監督不一的雙軌制。,民法對公益團體管理監督之規定尚嫌不足,應另定相關法律或成為特別法,以改進民法中無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非營利組織與政府,13,法令管制,中央相關部會管理辦法,現由各主管機關自行審查予以許可,標準不一,容易形成寬嚴不一之不公現象。,各中央部會機關對公益團體之成立基金數額不一,而內政部與台北市社會局規定之基金額度亦不相同,活動性質不一之公益團體所屬之管轄單位分屬各機關,事權不一。,非營利組織與政府,14,輔導監督,基礎不穩固-經費短絀、基金不足、設施缺乏、成員人數過少、成員素質低落,制度不健全-內部規章不完善、權責不分、協調溝通管道不暢、人事制度未能建立或不完善、財務制度不健全等,凝聚力不足-成員歸屬感不夠、組織氣候不佳、成員不願承擔責任,非營利組織與政府,15,輔導監督,領導失效-團體負責人兼職過多、領導方向不正確、理念不清楚,會務廢弛、名存實亡-會務推動不力、過於理想性、不合乎社會潮流,偏離方向-活動違反法令規章或團體章程、違反公益團體本質、不務正業,非營利組織與政府,16,公民社會的觀點,民主社會由國家、市場及公民社會所組成,三個領域彼此相互關聯,有時代表著各種不同或相互矛盾之社會利益,三者之社會基礎、服務對象、及所要解決之問題不同,非營利組織與政府,17,公民社會的特徵,存在著保護公民免受國家侵犯之法律,公民被允許可自由地組織非營利與非政府組織,且公民及組織在政治的參與程度上足以監督握有行政與強制工具之官員,在不同公民組織之間,存有相互制衡的多元主義,沒有任何團體可以進行絕對的主宰,非營利組織與政府,18,非營利組織之志願失靈,慈善之不充分,philanthropic insufficiency,無法獲得足夠充分和可依賴之資源,無法涵蓋所有合理之地理範圍,問題最嚴重之地方反而得不到幫助,非營利組織與政府,19,非營利組織之志願失靈,慈善之特殊性,philanthropic particularism,集中於少數特定之次級人口群體,忽視其他社會次級群體,造成重複服務之資源浪費,非營利組織與政府,20,非營利組織之志願失靈,慈善之家長制,philanthropic parternalism,組織中掌握最多資源者對於組織之運作與決策具有最大之影響力,如:主要捐助者及董事會,服務對象為弱勢群體和純粹受惠者難有資源運用之發言權,非營利組織與政府,21,非營利組織之志願失靈,慈善之業餘性,philanthropic amateurism,長期依賴未受過正式專業訓練之善心志工來從事服務,對職工未能提供具競爭力之薪資,難以吸引專業人員之參與,影響組織成效,非營利組織與政府,22,政府對非營利組織志願失靈之回應,財務功能,透過獎勵、契約、稅賦優惠給予非營利組織在財務上的資助,監督功能,以超然之第三者立場來監督,通常是法律規章,非營利組織與政府,23,政府對非營利組織志願失靈之回應,保護功能,對於發生困難或損害捐款人權益之問題,政府會適時的介入,諮詢功能,以諮詢和輔導的方式,積極扶助非營利組織正常運作與發展,非營利組織與政府,24,公共服務方面,分裂型關係,政府對非營利組織之資源開放程度低,政府對非營利組織之規範管理是混亂或過度規範,彼此信賴程度低,整合型關係,政府對非營利組織之資源開放程度高,政府對非營利組織之規範管理是明確或寬鬆,彼此信賴程度高,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之互動關係,25,公共政策方面,對立式關係,政治體制不民主,法令對非營利組織之政策參與限制打壓,無法從政府取得足夠政策資訊與資源,參與式關係,多元開放之民主體制,法令對非營利組織之政策參與具容忍性並規則化,資訊與資源相互流通,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之互動關係,26,財務法規方面,國家控制,較多之管制規範,從嚴監督與課責,租稅政策較嚴格,財務法規資訊流通較少,自我控制,採取報備制,不需審核與監督,賴自律規範與同業堅督,雙發財務資訊公開透明,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之互動關係,27,關係型態之平衡,公民社會程度愈高,互信與合作程度愈高,市場機制運作愈有效率,政府愈廉潔並兼具效能與效率,非營利組織需要支持性之法律與規範架構,制度化並保證公民社會中多元組織的自主與互動,同時限制國家干預之權力,以促進社會之開放自治,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之互動關係,28,涉向高層權威負責,要求向某種權威來源解釋說明 ,account,個人行動的過程,處理有關監督和報告之機制,採用命令與控制的概念,含有外部監督、辯護、順服、獎懲與控制之意義,透過清楚之法規命令、正式之程序、監督與強制來達成目標,非營利組織之課責,29,Kearns,1996,法律課責,legal accountability,協商課責,negotiated accountability,裁量課責,discretionary accountability,預期課責,anticipatory accountability,非營利組織之課責,30,法律課責,legal accountability,要求清楚的權威層級制,遵守法律的精甚與法律的條文,協商課責,negotiated accountability,要求對關係人需求的高度回應,非營利組織之課責,31,裁量課責,discretionary accountability,要求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以知識和專業進行正確的判斷,預期課責,anticipatory accountability,要求預測未來趨勢,並主動參與及倡導相關立法與行政創制,非營利組織之課責,32,廣義之課責,不挶限於法律或規則的限制或遵守,公共利益與公共信任之維持,超越監督控制的技術性課責,強調非營利組織對其擁護者(,constituencies),承諾之社會性課責,一般公眾、新聞媒體、捐助者、董事、志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營利組織之課責,33,確保服務之供應,保護捐助者的利益,保護服務對象的利益,保護內部職工的利益,在政府提供資助時,保證資金的價值,維持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護與非營利組織相互競爭的私營機構之利益,保護政府部門不受非營利組織過度的政治影響,非營利組織課責之具體目標,34,最低層次,法律約束與權威監督,第二層次,輿論監督與道德規範約束,最高層次,自律,成為行為主體的人格,超越一切監督而達到自我約束的境界,非營利組織課責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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