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收政策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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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8/6/7,#,近期相关税收政策培训,2018,年,5,月,目录,增值税税率调整若干问题,1,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工作,企业所得税近期政策,4,2,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3,一、增值税税率调整若干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三个考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战略,兼顾减税与保证财政收支平衡,聚焦重点行业,补齐减税“短板”,四项注意,如何理解“从,5,月,1,日起”,发票衔接,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申报表如何填写,(一)税率调整,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税率调整,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一)税率调整,5.,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一)税率调整,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6.,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税率调整前相关业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日之前,就适用调整前的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就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时,也遵循上述原则选择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税率调整后涉税事项的处理,要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基本原则,区分具体情况,严格管理、,赏罚分明。,(四)申报关注点,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一)比对内容,(,二,)比,对信息范围,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信息,。,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三)关于申报比对规则,的若干说明,1.,按照监控级别划分,,分,为强制监控(比对不相符即启动异常处理流程),和,提示性监控(对不符合设置参数标准的申报信息进行提示提醒,但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清卡解锁),2.,比对规则项目金额尾差,:,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比对项目金额尾差暂定为,10,元。,3.,申报比对异常的处理要求:申报异常处理岗设置在税源管理分局,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对于税源管理分局局长岗同意清卡解锁的,纳税人可直接在客户端进行清卡解锁操作。,三、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一)小规模标准,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转回手续,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四)转登记后如何申报,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五)转登记后进项税额的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情况参考,18,号公告,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六)税控设备及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七)转回后超标的处理,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四、企业所得税近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1.,办理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2.,法律责任:,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3.,资料留存时限:,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4.,适用期限:,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三)设备 器具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三)设备 器具税前扣除政策,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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