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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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刑法学,授课老师:王金飞,台州广播电视大学,Tel:0576-8665043,开放(本)补修课,刑法总论,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罚,刑法学复习纲要.doc,放映说明,:表示超链接,:表示返回,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2、刑法的概念:,3、刑法的创制和完善:,4、刑法的任务:,5、刑法的体系:,6、刑法的解释:,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制定于1979年,修订于1997年。,刑法第2条规定,广义:刑法典(狭义)、单刑刑法、附属刑法规范,狭义:刑法典(修订后的刑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452条),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而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在第3至5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一、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均衡。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先看一则案例:,一、我国刑法的对人的效力,犯罪主体,领域内,领域外,我国公民,一律适用本法,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本法,适用本法。,外国公民,适用本法,但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除外,适用本法。条件:,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犯罪,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地的法律也要刑法处罚的,(注意:刑法第10条),二、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领域即领土: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拟制领土(船舶或航空器)、延伸领土(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南极站),(下一页),a、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b、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例外规定,c、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d、新刑法典施行后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认为犯罪与否,当时法律,现在法律,适用情况,有无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是,是,当时,无,是,不是,现在,有,是,是,原则上:适用当时,无,是(处刑重),是(处刑轻),现在,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注:按照新刑法典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犯罪概念,1、概念: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环境,环境,环境,环境,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构成图表框,一、犯罪的客体,种类,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单一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不是;,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二、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满18周岁,正常,健全,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健全,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正常,健全,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又聋又哑的人,盲人,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该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三、犯罪的客观方面,必要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其他客观要件: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作为: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当为而不为之,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犯意,准备,实行,结果,犯罪形态,各种形态的犯罪发生的阶段:,犯罪预备:从犯意产生到着手实行前的阶段(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未完成形态:预备、中止、未遂;完成形态:既遂。,(下一页),犯罪中止:从犯意产生到结果发生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均可出现(由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未遂:从着手实行开始到犯罪结果发生前(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类型有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履行职务行为,从事业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使的权利。,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非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挑拨,互相斗殴,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田华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其构成要件同正当防卫相似(略),请看案例,:,李某系某单位汽车司机。1985年3月25日下午5时许,李某在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途中,当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时,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既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李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冲向公路撞到一家商店的墙上。尽管李某采取了紧急刹车的措施,但还是造成商店墙体的倒塌砸坏部分商品,汽车发动机和水箱等损坏报废等严重损失,损失财产价值二万余元,同时李某本人也负伤。,李某对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概况,刑罚,种类,名称,特征,执行期限,执行,机关,数罪并罚时最高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主,刑,管制,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3个月-2年,公安机关,3年,原刑期的,1/2,拘役,短期剥夺自由,1个月-6个月,公安机关,1年,原刑期的,1/2,有期徒刑,剥夺一定期限自由,6个月-15年,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20年,原刑期的,1/2,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无期限,同上,吸收原则,死刑,(死缓),剥夺生命,吸收原则,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可与主刑并用,也可单独适用)。,谢谢大家,温原和,泰国籍。戴文暄,广东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暄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暄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原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 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暄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原和于当晚也被抓获归案。,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温原和等人跨国贩毒案,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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