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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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认真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扎,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1,主要内容,一、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权,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五、对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六、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与监察指令,七、关于几个概念解释,2,一、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一)法规体系,1.,法律,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制定,2.,法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级人 大或者较大市人大制定,3.,规章,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中央国家机关制定,政府规章,省市级人民政府制定,4.,安全技术规范,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程,等,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5.,有关标准,-,国标、行标、地标,3,一、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二)法规体系发展,1955,年,4,月国营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锅炉爆炸,死亡,8,人,伤,69,人。同年,6,月,11,日,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设在劳动部,,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分别对锅炉、气瓶、起重机械等设备与工具及其操作人员提出了管理要求。,1958,年,9,月国家撤局设处。,1963,年,11,月恢复设立锅炉局。,文革期间安全监察工作停止。,1978,年,9,月又恢复了锅炉局。,1979,年,10,月全国设机构扩编制,检验技术机构出现。,上世纪,60,年代,劳动部相继颁布,锅炉安全管理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规范,了锅炉和,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与,使用,的,管理,,初步形成“全过程”政府监管工作机制。,4,一、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91,至,1995,年,劳动部相继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含电梯类设备),、,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日国家主席第,4,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目前,这个体系共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各,1,部,行政规章,10,件,安全技术规范,142,个,相关标准,2000,多个。,5,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权,(一)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制定行政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权)、事故调查处理权、行政确认与行政禁止等,-,建立监督管理档案与信息查询系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应急处置,报告发生的事故、法规与安全常识宣传、案件移交、设备报废等。,(登记档案:设备基本信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检验、事故信息,更新、改造、大修、使用管理等信息),6,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权,(二)依法行政与以法治特,1.,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基本内容是:,(,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具体包括:一是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7,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权,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固有的,而是由法律赋予的;二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越权无效;行政主体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积极地采取行动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性规定。,(,3,)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一是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相统一;二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三是责任与违法相对应,违法必须受追究;四是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和公务的要求,行政公务人员还有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如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8,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权,2.依,法治特,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而言实质上就是要在安全监察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需要注意的:一是依法,必须以,“,三定方案,”,的规定设立行政主体;二是必须以,“,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三是在履职尽责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越权无效,失职追责。,(,县级部门一般职能,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负责安全监察工作,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对生产、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落实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建立安全监管档案信息查询系统,报送有关数据;按规定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9,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权,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机关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建章立制、监督检查、纠正惩戒等活动。,10,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一)目录管理的、分类的、全过程监管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这是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1.,目录管理:以目录的形式明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别、品种范围。规范监管对象、明确监管职责。实质意义是:不在目录范围的不监管。,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目录,特种设备包括,10,个种类、,48,个类别、,98,个品种,其中的,14,个类别没有细化品种。,11,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2.,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是基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全过程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特种设备本身不同的特性(危险性)和使用环境(危害性)对各类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不同的监管策略。即在重点环节和重点设备上采取不同监管方式,也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时间上采取不同监管模式措施。,除了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以外,分类监管也是考虑解决人机矛盾而设置的一种监管模式。如何使有限的监察力量抓好最关键的环节,确立重点监管的特种设备,是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就是要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12,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2.,全过程监管:,全过程监管对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从设计、制造经营、安装、使用、检验、检测、修理、改造到报废的全过程,形成完整监管链条。需要注意的是,全过程监管,应当是按照确定的职责,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各个环节实施安全监察。不能简单理解为全过程负责任。各环节都有其责任主体,该谁负责就谁负责。,分析事故的原因,责任往往是多方面的,属于哪个环节的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如果涉及监察工作未到位,该做的工作没做,当然要负监管责任,但不能负无限责任。因此,界定好责任边界对于正确履职十分重要。,13,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二)监督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1.实施主体: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政府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重要体现。监督检查主体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技术机构、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活动必须是严格依法对特种设备相关环节涉及的单位遵,14,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守法律法规情况和特种设备安全状态实施的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2.,实施意义:一方面通过监督检查督促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有发生。同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的规范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另一方面,现场监督检查单位量大面广、内容环节众多。检查行为规范与否,将对广大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利益造成直接影响,关系监管部门的政风行风和形象。同时,检查程序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得当等也直接影响检查效果,甚至带来监管工作风险。从实践看,由于制度不完善、人员变动大、专业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等原,15,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因,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中还存在着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合法、措施不恰当、处置不一致等现象。这就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3.,监督检查对象:是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的各种活动。,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及其使用等单位是监督检查的重点。,4.,监督检查方法: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针对的是合法性。,5.,现场监督检查的分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规定,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16,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1,)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对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2,)专项监督检查,:,包括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6.,监督检查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实施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字、下达安全监察指令、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整改复查等。,7,、权力:行政调查权(现场检查权、调查了解权、查阅复制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17,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三)行政许可制度,特种设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1.行政许可是,安全监管部门准入行政相对人从事特种设备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安全监管的基本工作制度。,2.许可种类:,(1)生产单位资质许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许可证),(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检验机构、检测机构资质核准证),18,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3,)人员资格许可(检验人员证、检测人员证、安全管理人员证、作业人员证),(,4,)设备使用登记(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注册表),其他许可: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证书、安全评价等。,3.,许可实施部门:特设法未明确各类许可的实施层级部门。目前的分级依据是国务院特设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类许可的实施主体。,-,国家、省级实施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省级负责充装许可、确定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的分级,-,国家负责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许可,-,市级负责使用登记,19,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部分省市实行行政许可委托下放,按委托下放的权限许可发证。,4.,许可实施条件和程序:国家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细化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的要求,是实施许可和证后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20,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四)强制检验制度,1.,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锅炉清洗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监督检验。,锅炉水质处理检验规则,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由依法核准的检验机构派出的有资格的检验人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企业自行检测合格的基础上,对制造或施工单位的制造或施工过程进行的现场检查、现场监督、现场确认,并且在相关,21,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以验证和评价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强制性检验。,2.,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合格标准、报告格式等应由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它不能作为生产结果的检查、测量、试验数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确认核实:如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载荷试验、出厂编号等重要项目;(二)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三)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3.,监督检验的方式是现场检查、现场监督、现场确认。,22,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4.,几个注意的主要问题:,(,1,)安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本身具有的、能够保证设计条件下,安全使用的属性和作用,即满足设计使用年限内能够安全可靠运行的性能。,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主动性能和被动性能。主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本身避免产生故障、事故的能力,即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也称为积极性能,是由特种设备本身的材料、结构、参数等决定的。被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因设备本身主动性能或者人的不安全因素的发生问题,产生故障、或者事故发生后能够防止进一步的扩大,特别是能保障人的生命不受伤害的能力,是,由,相关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决定的。,23,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2,)关于出厂:需要安装的应当在安装前提供监督检验证明;不需要安装单需要,检验的,应是检验前;不需要安装、检验的,是在登记前;需要单独销售的,应是在销售前。,(,3,)关于交付使用:是指施工单位经法定程序达到法定要求,按规定将自己负责管理的特种设备交给使用者使用。,2.,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24,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定期检验是,定期检查、验证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一种强制性技术措施。,定检要求的检验程序、项目、方法、缺陷处理、检验周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资质等由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定期检验是保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必要手段,通过检验发现缺陷和问题,督促使用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使特种设备在规定的安全性能的状态下运行,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它是在用特种设备的准入许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25,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五)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按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事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承担事故信息接报、上报职责。进款核实情况,立即报告本级政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禁止迟报、谎报、瞒报;禁止隐匿、毁灭证据、禁止故意破坏现场。,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体现了专业性与特殊性,是一项重要的监管职能。调查要依法、独立、公正。处理要依据调查报告的责任界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同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26,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六)责任追究制度,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1.,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违法行为:违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其二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具体是指特设法第六章第九十四条所述的,13,种违法行为。,责任形式:行政处分,举例,27,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一)深刻认识当前面临的问题,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重视不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没有牢固树立起来,片面追求,GDP,增长速度,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二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管理制度,不健全,主体责任也未能有效落实。,三是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隐患突出,事故防范、风险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四是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28,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2.,安全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一是机制制度不完善,职责界定不清晰;,二是,监管力量薄弱,,人员变动大,专业能力不足;,三是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四是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五是现场监督检查中还存在着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合法、措施不恰当、处置不一致等。,29,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特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于2015年1月7日发布实施。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现状,规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分类、程序与要求,用以指导和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依法治特目标,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效能,促进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1.,该规则的主要特点:,30,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结构,规则,正文,附件,总则,附则,检查,方式,程序,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生产,单位,检查,项目表,使用,单位,检查,项目表,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31,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检查的对象。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针对销售、进口和出租分别进行了规范,明确对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对销售和进口单位仅实施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二是检查的分类。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其中专项监督检查细分为重点时段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主要针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或举报投诉)。,三是检查的方式。规则明确了实行抽查的方式,并要求“上级监管部门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级监管部门的工作质量开展督查”、“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时,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安排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等内容。此外,还要求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开展前,应当部署企业开展自查自纠。,32,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四是检查的内容。重点突出“三落实(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两有证(设备有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一检验(设备依法检验)、一预案(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检查重点。从规则附录的检查项目表的内容来看,既有安全管理的项目,也有设备安全状况的项目,但更多侧重于程序类的监督抽查。,五是可操作性:在检查比例和频次上没有具体规定。在检查计划的制定方面,将更多的自主权,如检查重点的确定、检查计划的制定等交给监督检查的实施机构,并提出工作质量抽查、检查计划备案等监督措施。,33,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六是,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关注风险性。,明确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制造单位检查重点,市级监管部门制定计划,市、县级监管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制定,市县两级分别实施。,明确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前要部署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规定了检查计划、重大隐患应向当地政府报告。,七是技术性。规则包括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部分关键项目,如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内容等。不含具体技术性较强的内容。同时对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的工作衔接进行了明确和完善,细化了检验中发现重大问题报告的相关规定。体现行政监察与技术检查有效结合的原则。,34,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三)规则适用范围,1.,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2.,不,适应范围:,证后监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与检验质量的,检查,35,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四)检查类别,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时段,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其他专项,监督检查,36,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五,),检查人员要求,:,安全监察人员:,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行业机构的专家等等。,37,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六)日常监督检查,1.,基本要求:,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的确定,:,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生产单位当年检查重点,.,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由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计划报告,:,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38,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39,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3.,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数量,并制定检查计划,1,、检查计划应当体现当年监督检查的重点。,2,、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的数量。,3,、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4.,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按照重点监管和分类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分级实施。,40,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5.,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41,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七,),专项监督检查,1.,分类,:,-,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42,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2.,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权限和时限要求,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43,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3.,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44,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4.,检验过程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交付用户使用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45,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八)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一般规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特殊规定,1,、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2,、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46,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九),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设备现场),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整改复查,(形成闭环),47,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权力,现场检查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权。,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权。,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处罚权。,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义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48,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一)现场监督检查文书,文书格式:,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记录要求: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检查的情况,文字表述要准确、简洁、合法,而不应带有主观色彩。,记录程序:,1,、填写检查记录前,交换意见,,2,、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3,、记录一份交给被检查单位,一份由监察机构存档。,除,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49,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情况,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50,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命令要求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监察指令书的格式及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统一格式,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地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内容,包括指令书的文书号,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反的法律规定,责令整改的措施、期限和依据,以及复议和诉讼机构。,发出监察指令书的要求:,1,、事实认定清楚。,2,、适用法律准确,3,、整改措施合法合理。,51,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经现场监督检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特殊规定:,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52,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三)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5.,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6.,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7.,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53,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予查封扣押的情形 :,-,隐患当场能够整改的;,-,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的程序:,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批准;,2,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理由、依据,54,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与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双方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签字或盖章。,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55,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四,)责令停止使用:,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56,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五)整改复查,1.,复查时限:被检查单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实施复查。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未完成整改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查。,2.,复查的方式: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复查的方式,应当进行现场核查。,3.,复查的程序: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进行。,57,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六)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1.,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2.,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3.,因连续性工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4.,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还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58,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七)接到通报部门应当采取措施,1.,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形,-,对下级监管部门进行指导。,-,组织排查、整治。,-,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2.,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情形,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理。,59,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或相关程序办理。特种设备案件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执行和结案、期间和送达等均应符合该规定。,2.,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分工,-,撤销、吊销、暂停许可的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行政处罚的案件的办理。仅作原则性规定,。,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隐患整改复查,谁承办案件谁负责隐患整改复查。,60,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九)涉嫌构成犯罪的处理,1.,移送对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涉及的金额、违法情节及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2.,案件移送的标准:,一,要看行政违法行为性质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否相符;,二要看,是否属于应当及时移送的案件;,三,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3.,案件移送程序:应当依据有关程序,提出移送建议。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61,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二十)发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应当依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予以相应处理。同样,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问题,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62,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二十一)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规定,1.,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其检查项目和内容也应按照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执行。,2.,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的专项监督检查。,63,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二十二)检查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一般而言,检查信息的录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即在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中录入。如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应当在整改复查或者收到整改材料就应录入。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64,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二十三)检查资料存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收集的资料和制作的文书等,是检查行为的重要证据,其本质属于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根据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对于这些材料,各单位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同时,归档的材料保存等应当符合档案法等有关规定。,65,谢谢大家!,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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