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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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药品监督管理,第一节 药品的定义与概念,一、药品的定义及相关概念,(一)药品(drug),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二、新药、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及上市药品,1.,新药(new drugs):,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2.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国内或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包括不同药品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3.上市药品,是指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或试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三)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1.,国家基本药物(national essential drugs),从目前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经过科学的评价而遴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药品。一般占上市品种的40%50%。,WHO,的定义,是:基本药物就是那些能够满足大部分人口卫生保健需求的药物。因此,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能够以充足的数量和合适的剂型提供应用。,2.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就医后的用药,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SFDA等部门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乙两类目录。,“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省级)可适当调整。,纳入,“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纳入,“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1.,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s ):,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2.非处方药(Over the Counter drugs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五)特殊管理药品,特殊药品管理,(the drugs of special control),国家对以下,4,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麻醉药品,(narcotic drugs),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医疗用毒性药品,(medicine toxic drugs),放射性药品,(radio active pharmaceuticals),二、药品的特殊性,1.药品的专属性,2.药品的两重性,3.药品质量的重要性,4.药品的时限性,第二节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一、药品质量,1.药品质量的概念,指药品满足规定要求和需要的特征总和。,2.药品的质量特征,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均一性,经济性,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对确定或达到药品质量的全部职能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来说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依据法定的药品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和政策,对本国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质量(包括进出口药品质量),以及影响药品质量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三、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一)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权威性,公正性,仲裁性,(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级药检所,(三)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根据其目的和处理,办法不同,可分为:,抽查性检验,委托检验,注册检验,技术仲裁检验,进出口药品检验,四、药品质量公报,二OO三年二月十七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规定规定: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国家药品质量公告每年至少4期,每季度至少1期。省(区、市)药品质量公告每年至少2期,每半年至少1期。,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公布国家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省(区、市)药品质量公告公布本省(区、市)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第三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和分类,1.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WHO)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是:人们为了预防、治疗、诊断疾病,或为了调整生理功能,,正常,地使用药物而发生的一种有害的、非预期的反应。,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是: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2.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1,)按病因分类,A类药品不良反应(量变型异常):,是由于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该型反应与药物剂量有关。,B类药品不良反应(质变型异常):,是与正常药理作用完全无关的一种异常反应。这类反应可分为药物异常性和病人异常性两种。,(2)按病人反应分类,副作用;,变态反应,常见有皮肤反应和全身性反应如过敏性休克、血液病样反应、人体各器官系统的反应等;,毒性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反应、造血系统反应、心血管系统反应及肝肾损害等;,药物依赖性,主要是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所致;,二重感染,菌群失调;,特异质反应;,后遗反应,停药后遗留下来的生物学效应;,致癌作用;,致畸作用;,致突变作用。,二、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范围,1、WHO监测中心要求,医务人员和药品生产与供应人员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范围大致有:,未知的、严重的、罕见的、异乎寻常的不可预测的药品不良反应;,属于已知的不良反应,其程度和频率有较大改变的,以及其他医生认为值得报告的;,对新药应全面监测报告,不论该反应是否已在说明书中注明。,2、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2)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 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3)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5),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6)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7)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四)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与控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本单位不良反应,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分析评价结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节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一、药品分类管理的目的和意义,我国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处方药的销售控制,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在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有利于推动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降低医疗费用;提高人民自我保健意识;促进医药行业与国际接轨。,二、处,方药的管理,1.处方药的特点,一般而言,处方药具有以下特点:,(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2)国家批准的新药;,(3)使用时有附加要求,自我用药不安全,需医药工作人员指导的药品。,2.处方药的生产与销售管理,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处方药的批发与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处方药的销售和购买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可在医疗机构药房调配、购买、使用,也可凭处方在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房购买使用。,销售处方药的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或者药师必须对医生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处方药。,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柜台摆放,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三、非处方药的管理,1.非处方药的特点:,(1)非处方药使用时不需要医务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2)非处方药按标签或说明书的指导来使用,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3)非处方药的适应症是指那些能自我做出判断的疾病,药品起效性快速,疗效确切,一般是减轻病人不舒服的感觉;,(4)非处方药能减轻小疾病的初始症状或延缓病情的发展;,(5)非处方药有高度的安全性,不会引起药物依赖性,毒副反应发生率低,不在体内蓄积,不致诱导耐药性或抗药性;,(6)非处方药的药效、剂量具有稳定性。,2.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1,),应用安全:,根据文献和长期临床使用证实安全性大的药品;药物无潜在毒性;不易引起蓄积中毒,中药中重金属限量不超过国内或国外公认标准;基本无不良反应。不引起依赖性,无“三致”作用;抗肿瘤药、毒麻药、精神药物不能列入,个别用于复方制剂者例外;组方合理,无不良相互作用。中成药处方中无“十八反”、“十九畏”。,(,2,),疗效确切:,药物作用针对性强,功能主治明确;不需经常调整剂量;连续使用不引起耐药性。,(,3,),质量稳定:,质量可控;在规定条件下,性质稳定。,(,4,),使用方便:,用药时不需做特殊检查和试验;以口服、外用、吸入等剂型为主。,3.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7月22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化学药品制剂和中成药制剂)目录,共有325个品种,没有区分甲、乙类,其中化学药品制剂165个品种,中成药制剂160个品种。,至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公布了六批4326个非处方药制剂品种。,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2004年4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开始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并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通知规定,除规定情况外,申请单位均可对其生产或代理的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已批准为非处方药品种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对存在不安全隐患或不适宜按非处方药管理的品种将及时转换为处方药,按处方药管理。,5.非处方药的分类及专有标识,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甲类非处方药:必须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配备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的药店调配、销售的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零售的非处方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OTC,甲类非处方药,红 白,OTC,乙类非处方药,绿 白,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共十五条,其主要内容是:,1.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2.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乙类非处方药,可以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非药品专营企业以外的,商业企业,(如在超市、宾馆、副食店等)中零售。,3. 非处方药(甲类、乙类)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以便消费者和执法人员监督检查。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有关规定外,用语要科学、易懂、详细、用词准确,每一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中要附有,标签和说明书,,以方便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安全使用。,4.,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批准可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5.非处方药可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决定使用非处方药;处方药也可以继续在社会零售药店中销售,但必须凭医生处方才可购买使用。,第五节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国家基本药物及其目录,1992年2月1日,成立了由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领导和部分专家组成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领导小组。,1996年初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中西药26类、699个品种,中药制剂11类、1699个品种。,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的要求。,二、我国正式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2009年8月18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和部署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以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同时发布,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标:,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2009年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药品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为:,从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送审稿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卫生部发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药品标准被取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三)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于2009年8月18日正式公布,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物品种。目录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第二部分是中成药,第三部分是中药饮片,最后一部分是有关说明。目录中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主要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这次公布的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第六节 药品召回管理,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定发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12月10日起实施。,召回的药品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即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地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保护公众用药安全。药品召回是国际惯例,美国是较早实施药品召回制度的国家,主要分为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一、药品召回的含义和分级,(一)药品召回的含义,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此处的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药品召回的分级,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二、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如果制药企业发现其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应主动召回;而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第七节 中药监督管理,一、中药的概念,中药(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以中医药学理论体系的术语表述药物性能、功效和使用规律,并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应用的药物,称之为中药。,中药的种类,1、中药材(Chinese crude drugs):,药用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2、中药饮片(Prepared slice of crude drugs):,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辨证施治和调剂、制剂,需要,对中药材进行特殊,加工炮制后的制成品,。,枳壳,3、中成药(Chinese patent medicine):,“成药”:根据疗效确切、应用范围广泛的处方、验方或秘方,具备一定质量规格,批量生产供应的药物,。,4、民族药(Ethnic drugs):,我国某些地区少数民族经,长期医疗实践的积累并用,少数民族文字记载的药品,,在使用上有一定的地域性。,(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目的及其原则,1、目的,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国务院制定野生药材资 源保护管理条例,2、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 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二、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3、原则,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4、管理部门,国家授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条例的贯彻实施。,(二)野生药材物种的分级及其品种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管理。,1、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2、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鹿茸(马鹿)、麝香、熊胆、穿山甲、蟾酥、蛤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麝香,【功 效】开窍,辟秽,通络,散瘀。,穿山甲,【功 效】通经下乳、祛瘀散结、消痈排脓、止血,杜仲,【功 效】补肝肾,强筋骨,安胎、活血,通络、降血压。,甘草,【功 效】补脾益气、清热解毒、祛痰止咳、,缓急止痛、调和诸药。,厚朴,【功 效】燥湿消痰、下气除满 。,3、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川贝母、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芩、龙胆、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连翘,【功 效】清热解毒、消肿散结,贝母,【功 效】清热润肺、化痰止咳、散结消肿等,(三)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1、对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管理:,(1),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2)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2、对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管理,(1)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2)采猎者必须持有,采药证,,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3)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并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4)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GAP),GAP于2002年3月18日通过, 2002年4月17日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GAP共分十章五十七条。,(一)GAP框架:,第一章 总则(1-3条):,说明GAP的目的和意义:为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第二章 产地生态环境(4-6条):,对大气、水质、土壤等生态环境的要求。,第三章 种质和繁殖材料(7-10条):,准确鉴定物种,保证种质资源的质量。,第四章 栽培与养殖管理(11-25条):,制订药用植物栽培和药用动物养殖的多项技术措施,要点是病虫害及疫病综合防治、田间及养殖场所管理。,第一节 药用植物栽培管理,第二节 药用动物养殖管理,第五章 采收与初加工(26-33条):,确定适宜采收期、干燥及产地初加工技术。,第六章 包装、运输与贮藏(34-39条):,包装应规范(含包装材料)、运输、贮藏等。,第七章 质量管理(40-44条):,质量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八章 人员和设备(45-51条):,生产企业应配备的人员要求及生产场地的硬件设备。,第九章 文件管理(52-54条):,生产全过程的记录、有关软件资料等。,第十章 附则(55-57条):,术语的解释等,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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