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基本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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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水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的概念,依照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解释,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体的污染源主要有两种来源形式,一种是“点源” ;另一种是“面源”。,损害人体的健康,1,破坏生态环境,2,水质恶化、影响有效利用,3,水污染的危害,一、损害身体健康,1,、对人的危害:如日本水俣病。汞引起的胎儿性水俣病患者,水俣病肢端感觉麻木(左)和中心性视野缩小(右),胎儿性水俣病发笑症(,3,岁开始),水污染背景下的人性的缺失,日前,河南新乡市凤泉区大块乡东风造纸厂污水引入麦田灌溉一事遭曝光。当地村民称,水井抽不出水,只能用废水浇田。前去采访的记者问村民,“这水浇出的麦子你们敢吃?”村民坦诚地回答,“都卖给你们了。”记者又问,“你们自己不吃呀?”村民答:“自己不吃!”这一段视频被网友截图发上微博后,很快引起网友关注,有人戏言这些村民是“中国式的以毒攻毒”。据悉,目前,东风造纸厂已被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二、影响水体的有效利用,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无锡停水,无锡市将在两年内关闭规模以下化工企业772家,太湖蓝藻暴发,三、破坏生态环境,国家环保总局对吉林石化分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黄河水污染事故,塞上明珠乌梁素海,塞上明珠乌梁素海,乌梁素海的排污口,受污染后的乌梁素海,受污染后的乌梁素海,受污染后的乌梁素海,受污染后的乌梁素海,受污染后的黄河,2004,年,6,月,26,日,由于乌梁素海总排干排入黄河的水污染超标严重,对黄河造成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污染事故。这就是当时从乌拉特前旗流进包头的黄河水,红的、黑的、黄的,河面上漂着死鱼,而更多的死鱼则被冲到了岸上,这次黄河水污染事故使,80%,黄河野生鱼类死亡,虾类基本全部死亡。大量鱼虾的死亡固然令人痛心,包头,200,万市民,停水,7,天,。,直接经济,损失,一亿三千九百元,。,2005,年,7,月,29,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包头市供水总公司诉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由被告,塞外星公司、美利北辰公司、临海化工公司及总排干管理局,连带赔偿原告包头市供水总公司污染损失,288.75,万元。,概述,2008,年,6,月,1,日起,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一、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制度,一、水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国家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水体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四、排污许可和收费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确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六、环境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八、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九、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分区,划定,分级管理,饮用水水源的分区: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定主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二、水污染具体防治措施,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等等,工业水污染防治,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城镇水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中汽一公司”,),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村村民崔延亭等人所居住的二二社,注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每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扩大,中汽一公司排放的污水将崔延亭、杜臣等,181,人居住地区附近的耕地及饮用水污染。为此,崔延亭、杜臣等人多次上访。长春市环保局接到他们的反映后,对污水进行了监测化验,确认了污染源,组织人力修复了自来水设备,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崔延亭等人及小开元村村民委员会、中汽一公司、绿园区西新乡政府等就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调解,后因崔延亭等人对协议的内容有异议而未达成协议。为此,崔延亭等,181,人于,1998,年,4,月以长春市环保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 向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长春市环保局履行行政职责。南关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长春市中汽一公司属于中央直属企业,长春市环保局不具有对其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因此,判决对崔延亭等人要求环保局履行对中汽一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南关区人民法院认为,长春市环保局对中汽一公司具有环境监督管理权,对崔延亭等人申请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应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判决责令长春市环保局在一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对,181,名村民与造成污染的企业和西新乡政府之间的环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作出处理决定长春市环保局对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与法律规定相悖,遂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6,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1998),南行初字,286,号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崔延亭等,181,人的诉讼请求。问题一:长春市环保局责令中汽一公司限期治理是否合法?,问题二:南关区法院判决环保局作出中汽一公司对崔延亭等人的赔偿责任是否合法?,杜臣诉长春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排放污水污染案法理分析,答案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见,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中,中汽一公司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作为长春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长春市环保局是无权管辖的,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只能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答案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应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但这种纠纷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如本案中中汽一公司与崔延亭、杜臣等人,他们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这种纠纷实质上是民事纠纷。,第,4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进行处理的形式,实际上是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到环境民事纠纷中进行的行政调解,这种调解并非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形式,进行处理也不是环境保护局必须履行的职责,其处理结果不能改变此类纠纷民事争议的性质,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仅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四、案例精讲,【案情】,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2003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7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问题】,请说明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分析】,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许可证制度,(l)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而该工厂在未向环保局申报时情况下,扩建了加工化学添加剂的工艺和设备,在投入生产前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因此违反了该制度,(2)“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而该厂在扩建了加工化学添加剂的工艺和设备时,并没有改造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因此违反了该制度,(3)许可证制度: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和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而该厂在扩建加工化学添加剂的工艺、设备和排放污水时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因此违反了该制度,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案例:,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试分析:,(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参考答案:,(1)水污染防治法第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2)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3)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1.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2.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2,某造纸厂向当地一条主要河流排入大量废水,严重污染了该河流,导致水质大大下降,从而使下游农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发生困难,并造成大量农作物死亡。该县环保局检测后发现,造纸厂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超过该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环保局遂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造纸厂赔偿受害农民损失人民币若干元。造纸厂认为自己排污并未超过国家标准,不服环保局的决定,进而以环保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环保局所作的决定。问:(,1,)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造纸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地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遵守地方标准。,(2)造纸厂能否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请求撤销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的诉讼?为什么?,答案:不能。在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中,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司法审查之诉;请求履行职责之诉;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本案中,造纸厂只能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之诉,而不能提起请求撤销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的诉讼。,2002,年,8,月,15,日,某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Z,市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A,纺织实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闲置部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中,PH,值和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排放标准。 执法人员经调查,查明:,1,、,A,公司经,Z,市政府批准于,1999,年,3,月转制,转制后不再进行生产经营。,A,公司将厂区内的厂房、设备等租赁给数家企业使用,收取租金。,A,公司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则仍然由,A,公司负责管理,为厂区内的,B,公司、,C,公司和,D,公司,3,家有污水排放的企业处理生产废水。,A,公司已于,2001,年向市环保局领取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自,2001,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1,日。,B,、,C,、,D,三公司均未向市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2,、,A,公司转制后,原来企业的污水排放口标志牌的名称没有变更,同时,A,公司负责厂区内公用工程的管理和维修,以及收取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维修费和人工费等。,Z,市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上的缴款单位也是,A,公司;,3,、,A,公司用其所有的污水处理设施为,B,、,C,、,D,三家企业处理生产废水,但并未与该三家公司签定委托处理的协议,也未向环保部门备案。,问:本案中违法行为主体是哪个公司,对其应怎样进行处罚,依据是什么?,答:本案的违法行为主体应为,A,公司,,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属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A,公司处以罚款。,本案中,虽然生产废水的产生者是,B,、,C,、,D,三家企业,但是最终的废水处理和排放者却是,A,公司。案中的污水处理设施是属于,A,公司所有并由,A,公司负责管理和使用,,A,公司向环保部门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负责缴纳排污费,因此,A,公司有义务保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A,公司不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就擅自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并超标排放,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并且主观过错与违法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公司应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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