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1票据业务知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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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人行石家庄中支支付结算处,票据业务介绍,1,票据体系简介,1,票据的种类和特点,2,汇票业务,3,支票业务,4,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6,本票业务,5,2,3,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票据化汇票的形成,票据体系简介,票据的产生,3,实务概念,我国的票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并在指定的印钞厂印制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规定进行填写,票据签发人必须按照规定签发并在指定地方盖有印章才能成为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货币凭证。,理论概念,票据是在货币或商品流动中为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和偿付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票 据,票据体系简介,票据概念,4,票据体系简介,票据概念:,票据一般是指出票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所签发的,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一定的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一种有价凭证.,5,票据体系简介,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发布,),3、,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 银发1997393号 1997年12月1日施行),6,票据体系简介,票据的权利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7,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种类,:,1、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2、本票。包括:商业本票、银行本票,3,、支票。包括: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现 金支票、转帐支票,8,票据种类特点,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出票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或代理兑付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十日内,9,票据种类特点,汇票分类,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汇票和转帐汇票,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流通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全国汇票和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 )和省辖汇票等,按是否附有票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10,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种类,票 据,本 票,汇 票,支 票,商业本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11,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特点,有价凭证,设权凭证,要式凭证,文义凭证,无因凭证,票据上须写明一定的货币金额,即表明其价位,票据的权利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票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成立,否则不具法律效力。,票据上权利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发生效力,不受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影响。,12,票 据 功 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投资,功能,信用功能,票 据 功 能,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的功能,13,汇票支票本票区别,(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14,汇票支票本票的区别,(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15,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的基础关系,什么是票据的基础关系?,是一种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以外所产,生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的联系,1.,是票据行为产生条件前提,2.,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16,汇 票业务,定义和分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17,汇票业务,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18,汇票业务,出票,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19,汇票业务介绍,出票,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0,汇票业务介绍,出票,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一)见票即付;,(二)定日付款;,(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21,汇票业务,付款责任,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22,汇票业务,背 书,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23,汇票业务,背 书,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4,汇票业务,背 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25,汇票业务,背 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6,汇票业务,背 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27,汇票业务,背 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28,汇票业务,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29,汇票业务,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30,汇票业务介绍,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31,汇票业务介绍,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32,汇票业务介绍,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33,汇票业务介绍,保证,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34,汇票业务介绍,保证,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35,汇票业务介绍,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36,汇票业务介绍,付款,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37,汇票业务介绍,付款,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38,汇票业务介绍,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39,汇票业务介绍,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40,汇票业务介绍,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41,汇票业务介绍,追索权,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42,汇票业务介绍,追索权,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43,汇票业务介绍,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44,本票业务介绍,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45,本票业务介绍,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46,本票业务介绍,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47,支票业务介绍,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48,支票业务介绍,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49,支票业务介绍,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50,支票业务介绍,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51,支票业务介绍,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52,支票业务介绍,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53,支票业务介绍,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54,支票业务介绍,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55,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定义,2,银行承兑汇票的起源,3,银行承兑汇票的本质,4,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程序图,5,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当事人,6,票据行为,7,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中国人民银行对承兑业务的政策规定,8,银行承兑汇票产品优势,9,56,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委托承兑,行(作为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57,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定义,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票据法,)承兑制度仅,适用于汇票。,什么是承兑?,指承兑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付款等。,什么是承兑业务?,58,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的起源,银行承兑汇票最早起源于英国。,外国的借款人信用度低。,私人银行的资金有限,但有可靠的资信鉴别技术。,对外国借款人的汇票进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得以产生。,59,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的本质,商业银行信用,延期支付的货币契约,商业信用的票据化,60,出票人,承兑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出票人开户银行,背书人,承兑行,被背书人,持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持票人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并出票,承兑,交付汇票,背书转让,通知,交存,到期,交存票款,划回票款,发出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收妥入帐,委托收款,收妥入帐,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61,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保证人,承兑人,背书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被背书人,62,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分类,债权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债务人:,主债务人:承兑人,次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63,付款,抗辩,追索,丧失,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票据行为,事实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64,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出票,出票的定义,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的要件,记载法定事项、签章、交付,65,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八个主要事项,表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或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行名称,汇票到期日,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66,.,银行承兑汇票票样,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67,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承兑,承兑的定义,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承兑,”,字样,承兑签章,承兑日期,68,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承兑,银行承兑的特征:,承兑银行为汇票申请人提供,商业银行信用,;,承兑银行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银行是承兑申请人(出票人)的债权人。,69,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背书,背书的定义,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或授予他人时所做的票据行为。,背书应记载的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应写在票据的背面,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70,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背书,背书的分类形式,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背书、设质背书,71,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背书,背书连续的定义,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诸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的。,72,第一次背书,第二次背书,第三次背书,第四次背书,第五次背书,被背书人,B,被背书人,C,被背书人,D,被背书人,E,被背书人,F,背书人,A,签章,年月日,背书人,B,签章,年月日,背书人,C,签章,年月日,背书人,D,签章,年月日,背书人,E,签章,年月日,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背书连续图表示意图,73,二、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背书,背书连续的效力,转移票据权利,权利证明,背书连续的认定,形式上有效,转让背书,记载的先后顺序,同一性原则,74,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背书,委托收款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的概念,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2,、特征,委托收款背书是一种非转让背书,其目的与转让背书是完全不同的,它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持票人以背书方式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75,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背书,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的概念:,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立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做的背书。,2,、特征:,是一种非转让背书,质押背书的效力,质押背书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予以表明。,76,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77,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保证的定义,票据法,所指保证是指为票据保证,即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用担保的方式担保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目的,而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保证的记载事项(五项),:,表明,“,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78,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付款的定义,付款是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应明确的问题:,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付款人付款后的权利,期后付款,79,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政策规定,对开办机构资格的要求,对要求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交易的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要求,80,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具备的条件,81,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82,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具备的条件,83,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要求,84,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要求,85,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产品突出特点,信用好,承兑性强。,流通性强,灵活性高。,节约资金成本。,86,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产品优势,对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87,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产品优势,银行承兑汇票对金融和宏观经济的作用,解决商业银行资金短缺的问题,降低了商业银行资金流通的风险,是商业银行提高经济效益和改善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满足企业融资新需求,是传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工具,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票据业务的发展和推动促进了利率市场化,88,谢谢大家!,不当之处,敬请指正!,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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