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隋、唐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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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96O年),1,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隋朝存在仅三十七年,但在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确是一个很有建树的朝代,: 政治上,在中央建立三省六部制的行政管理体制;废除九品中正制,建立科举考试制度。经济上,实行均田制、租调制。法制建设上,颁布开皇律,共12篇、500条,在前代法律基础上有很多创新,并使刑罚大为减轻。,2,隋朝法律的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有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大业律(隋炀帝时期);令有开皇令、大业令各三十卷;格、式未见具体名目。,开皇律的主要内容:,确立了几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十恶” 制度、封建五刑制度);,改革刑罚制度,(废除了前代的鞭刑及枭首、车裂等酷刑);,扩大了贵族、官僚法律特权,(保留了 前代的“上请”、“八议”制度,完善了“官当”之法,赎刑制度化,创“例减”之制)。,3,二、隋朝法制的主要经验教训,(一)重视法制建设,是国家富强的必要条件;,(二)严格执法,是健全法制的关键所在;,(三)刑罚滥酷,加速覆亡。,4,第二节 唐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三、执法要求审慎。,5,第三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一、唐朝的法律形式,唐承隋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一),律,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典,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集刑事、民事、军事、行政、诉讼等方面内容为一体,但以刑律、刑事惩治手段为主,用于正刑定罪。与令、格、式相比,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二),令,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涉及行政、经济方面的许多重要制度,如官制令、官品令、均田令等。,6,(三)格,格是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行的各类单行敕令与指示的汇编。因格是皇帝意志的直接表现形式,所以在唐朝的法律形式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以对律、令、式进行修改和补充。,(四)式,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律、令、格、式,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令、格、式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的规章制度,而律从消极方面规定违犯令、格、式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四者综合运用,形成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辅的周密的法律体系。,7,二、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一)武德律,唐朝建立后,高祖武德二年,命刘文静制定“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四年,又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基础,加进“五十三条新格”,定名为武德律,同年颁行天下。共十二篇,五百条,在内容上基本沿袭隋朝旧律。,8,(二)贞观律,1创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即流三千里,服劳役三年)。,2针对反逆、恶言犯法者,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因牵连而处罪),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流配而已。”新唐书,刑法志),3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等刑法制度,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定罪量刑原则。,9,(三)永徽律及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编纂成永徽律,其内容基本沿袭贞观律,共12篇、502条。永徽三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的律文进行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于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它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最为完整和,最具影响的封建法典。,10,(四)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唐朝又编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唐六典。,唐六典的正文部分详尽记述了盛唐时期的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它的出现,使行政法规与刑律、礼制相分离,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明清两代的会典均以其为直接渊源。,11,第四节 唐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管理体制(三省六部制),尚书省是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长官是尚书令,由于唐太宗曾任过尚书令,以后就没有再正式任命而由尚书令下面的左右仆射领导尚书省。尚书省下设有吏(官吏)、户(户、财)、礼(礼仪、教育)、兵(军事)、刑(司法行政兼审判)、工(水利工程)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职。各部下设四司,以郎中和员外郎为正副长官。,12,中书省是决策、立法机关,其地位非常重要,是“佐天子而执大政者”(隋时称为内史省),中书令为长官,中书侍郎为副职。门下省负责对中书省制定的法律进行审议,如认为有不便实行者,可以封驳奏还,这实际上也可以对权力很大的中书省进行牵制。门下省长官为门下侍中,副职为门下侍郎。,三省制度,职权明确,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三省长官皆为宰相。相权一分为三后遭到削弱,君权得以加强。,13,唐朝中央设有监察机构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辅佐。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等机构。台院是御史台的主体,设侍御史负责监察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及皇帝直接交办的案件的审判。察院设监察御史,执掌对中央六部和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唐朝地方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州以刺史为长官,县以县令为长官。刺史、县令负责地方行政管理、治安和司法审判。,14,(二)职官管理制度,1、科举选官,隋朝废除九品中正制,创立科举选官制度。唐朝进一步发展了科举制度。,扩大了科举选官的范围。应试科目有秀才、明经、明法、进士、明字、明算等。虽诸科并行,但士人多趋明经(儒家经典)、进士(诗赋)两科。,每年举行一次,使科举选官成为定制。, 主持考试的官员,初为,吏部考功员外郎,后改为礼部,侍郎。,15,一些重要的官吏多为进士出身。按照唐朝官吏任用制度,得进士等功名者,须到吏部去应选。,2、官吏的任用,任官标准有四:身、言、书、判。对通过者还要考察其德、才、劳三个方面。,按照唐制,吏部、兵部只能选任六品以下官,五品以上则须呈中书门下政事堂讨论后,由皇帝册命。,16,3、官吏的考核,唐朝对官吏的考核每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考核依据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即“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属德方面。“二十七最”是对各类官员才能政绩的最佳标准之规定,如“铨衡人物,擢尽良才,为选司之最”;“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推鞠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帅之最”;等等。,考核标准,从上上到下下共分九等。中中(无最一善)以上升官、加爵,中中以下降官、减禄,情节严重者罢官,构成犯罪的依律论处。,17,二、唐律十二篇的内容,(一)名例律(刑法总则),1、刑法制度, 五刑,(公堂杖刑),(笞) (杖) (绞) (斩),18, 十恶, 八议,(八类特权人物,其中“贵”指三品以上官,和公爵以上爵位), 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者),、,减,(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赎,(九品以上官、及应议、请、减者及其近亲,属),、,当,(官吏犯徒流罪可以官品抵当刑罪。罪大官小,者,余罪收赎),19,2、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贵、良、贱同罪异罚,老小病残犯罪减免刑罚,累犯加重,划分公罪与私罪,二者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官吏。公罪是官吏执行公务中发生的过失行为构成的,故处刑从轻。私罪一般是由于官吏以权谋私的故意行为构成的,故处刑从重。,20,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唐律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的故意犯罪,对共犯的处理,要分别首从,“诸共同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即主谋,是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若是家人共犯或上下级官吏共犯,无论谁造意,以家长和长官为首,其余为从。,同居相为隐,名例篇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不论是否同一户籍,也不论有无服制关系),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等,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也可以为其主人隐,均不负刑责。若小功以下亲属互相隐瞒罪行,则减凡人三等处刑。以上规定,不适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重大犯罪。,21,*,比较“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为隐”,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创立的法律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事责任。按汉律的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祖父母,属于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反之,尊长首匿卑幼者,死罪以下也不负刑事责任,即使所匿为死罪,也可通过上请廷尉以减免刑事责任。此原则是受儒家伦常观念的影响而确立的,目的在于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宗法家庭关系,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同居相为隐是唐律的重要刑法原则。即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等,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也可以为其主人隐,均不负刑责。若小功以下亲属互相隐瞒,22,罪行,则减凡人三等处刑。以上规定,不适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重大犯罪。,后者是前者的继承和发展,它们的基本精神相同,都是在儒家伦常观念影响下,屈法以伸伦理的产物。区别之处,一是前者为汉律原则,后者为唐律原则;二是后者确定的相隐亲属范围较前者宽得多;三是后者的规定更完善,将谋反等重大犯罪排除在该原则适用范围之外。,23,自首减免刑罚,一个人的罪行如未被官府发觉或未被他人告发,本人自首,可以减刑。请人代为自首,或法律规定“得相容隐”的人为其自首,也比照本人自首同样处理。,二罪从重,轻重相举,依名例律,“诸断罪而无止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24,准五服以制罪,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唐律中,将外国人称作“化外人”。名例律规定的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是“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25,(二)卫禁律,1、确保皇帝的人身安全,2、严禁私渡关津要塞,(三)职制律,1、署置过限、不忠职守,2、严惩贪脏枉法的官吏,(四)户婚律,1、严格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2、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3、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26,(五)厩库律,1、厩牧管理制度,2、仓库管理制度,(六)擅兴律,1、严禁擅自发兵,严惩贻误、泄漏军机,的行为,2、禁止随意兴造工程,(七)贼盗律,1、危害国家的犯罪,2、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3、侵犯财产的犯罪,4、抢略人口罪,27,(八)斗讼律,1、斗殴伤害,2、六杀,3、保辜制度,4、服制和尊卑,5、告诉,(九)诈伪律,本律是惩治诈骗和作伪犯罪的有关规定。,(十)杂律,不便编入其他各篇的犯罪,如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放火、决水、强奸等方面,皆入此律。,28,(十一)捕亡律,1、追捕罪人,2、逃亡者的法律责任,(十二)断狱律,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29,三、经济法律制度,(一)土地立法,主要颁布“均田令”。,(二)财税立法,1、“租庸调法”,2、“两税法”,(三)工商立法,1、统一物价,2、规定质量标准,3、规范市场交易秩序,30,第五节 唐律的主要特点,一、一准乎礼,二、用刑持平,三、立法技术完善,四、法律完备,31,第六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一)中央司法机构,唐朝中央以大理寺、刑部为司法机关,御史台也参预司法审判工作。,“三司推事”是唐朝的一种会审制度,遇有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共同审理。,(二)地方司法机构,唐朝地方司法仍由州(郡)、县行政机关兼理。,32,二、诉讼制度,(一)告诉程序及责任,1、告诉有严格的程序,不许越诉。,2、法律严禁诬告,诬告反坐。,(二)告诉的限制,l、子孙不得告父祖,卑幼不得告尊长,但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除外。,2、部曲、奴婢不得告主人,被囚的犯人原则上无告诉权,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除外。,3、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罪名外,一般不得告诉。,33,三、审判制度,(一)司法官的责任,审判中,司法官“出入人罪”均构成犯罪,但“出人罪”的罪责轻于“入人罪”。“出罪”即重罪轻判或有罪不叛;“入罪”则是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故意者罪重,采取反坐原则;过失者,减故意者三至五等处罚。,(二)上诉复审、死刑复核及死刑复奏程序,审理完毕,凡判处徒以上的人犯,应取其“服辩”,即允许犯人申述其是否服罪及对判决的意见,如犯人不服,应复审,违者,司法官笞五十。,死刑判决必须奏报皇帝核准(死刑复核)。执行前,还要三次奏报,经皇帝批准,才可执行(死刑复奏)。违者,流二千里。这对于防止重大冤假错案具有一定积极意义。,34,第六章 复习题,一、重要概念,1、永徽律疏(唐律疏议)2、十恶,3、八议 4、官当,5、同居相为隐 6、三司推事,二、重要问题,1、试述唐律疏议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2、试述汉-唐礼法结合的历史进程。,3、比较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为隐原则(重罪十条与十恶制度,死刑复核与死刑复奏制度),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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