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工伤、病假、医疗期与女职工”三期“最新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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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2015/10/22,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主讲,豆库全书,最新病假、医疗期、女工“三期”,及工伤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专题一、医疗期与病假管理实务,病假与医疗期,医疗期的计算,病假工资计发,劳动关系处理,病假管理实务,咨询,公司有员工,1,张某,,40,周岁,担任混料领班。,1998,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15,年多。自去年下半年请假至今,已请假,8,个多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尿毒症。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2014,年,7,月底期满。,员工,2,周某,,51,周岁,残疾员工。,2005,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8,年多。自去年,9,月请病假至今已满,6,个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脑溢血。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2014,年,12,月底期满。,请假期间本公司一直对两人发放基本工资。但实际已无法从事原工作。对方还一再要求基本工资不够,希望加工资。请问工资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放,还是现在就通知对方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要办理的话做个怎么样的通知好?现在办理好还是等,12,月底合同期满办理?哪种方案比较合适?,一、病假与医疗期,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一)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病假的概念,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医疗期的概念,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案例,小李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从,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的,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3,月他生了大病。根据医疗期计算,他应当有,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他,他最多只能请,3,个月的病假,即到,2012,年,6,月必须上班,不能再病假了,若不能康复还需要休息,只有按事假处理。,请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说法是否正确?,(二)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病假,医疗期,性质,期限,内涵,联系,生理概念,法律概念,根据病情、伤势而定,根据工作年限而定,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医疗期以病假为基础,病假期限医疗期,不得运用非过错性解雇、经济裁员解雇员工,病假期限医疗期,有权解除,(三)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二、医疗期的计算,一般疾病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一)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及计算,总工作年限,工作年限,10,年以下,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5,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10-15,年,15-20,年,20,年以上,医疗期,3,个月,6,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累计,病休周期,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案例,高某,2011,年,7,月毕业,同年,9,月进入某企业工作。,2011,年,12,月,21,日起病休,其中,2011,年,12,月休,11,天,,2012,年,1,月休,31,天,,2012,年,5,月休,9,天,,2012,年,6,月休,30,天,,2012,年,7,月休,31,天。,请问,高某的医疗期是否届满?,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特殊疾病医疗期确定之惑,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不管依法应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均应首次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限,在,24,个月后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理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观点分歧,职工医疗期是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的,期限为,3,至,24,个月。只有实际工作,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才能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因此,患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首先也要按工作年限来确定,并不一定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三)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尿毒症可以作为特殊疾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尿毒症确定医疗期限等问题的复函,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批准。,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3,条,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计发模式,浙江省关于病假工资计发的规定,连续工龄,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病假救济费),不满,10,年,本人工资的,50%,本人工资的,40%,满,10,年不满,20,年,本人工资的,60%,本人工资的,50%,满,20,年不满,30,年,本人工资的,70%,本人工资的,60%,30,年以上,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的,70%,备注:,1,、制表依据:,浙劳险,1995231,号,2,、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7,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伤病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解除,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届满解除模式,具体要求,代表地区,医疗期届满,+,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医疗期届满,+,不能工作,上海:医疗期届满员工仍不能来上班,江苏:,不能从事适当,安排的,工作,,浙江:不能从事单位适当安排的工作,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25,条 注:,2008,年,1,月,1,日起已废止,上海,江苏,浙江,医疗期届满,+,不能工作,+,出院,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仍在住院治疗的不得解除,广东,海南,(二)医疗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网友咨询,天尔,11:02:15,石老师,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有一员工合同期已到,但是医疗期还未到,公司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他意愿再续签三年合同,那么公司可不可以只续签合同签到他医疗期到呢?公司该做哪些工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三)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的成本,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1,、代通知金,适用情形,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医疗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支付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2,、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本人平均,工资,基数,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关系结束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不超过,12,个月,限制,限制,高于三倍,低于三倍,注:,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员工进单位开始计算,2,、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浙江省的新口径,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3,、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法律规定有救济,职工患病不能弃(,2012,浙江十大案例之一),2009年11月2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合同期限为2009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1日。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需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四)特殊情况的处理,试用期内患精神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劳或死亡,医疗期顺延合同导致连续工龄满,10,年,1,、试用期员工患精神病,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劳或死亡,未达退休年龄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劳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劳,死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经鉴定完全丧劳,可办理病退,社会保险法,第,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30,3,、医疗期顺延导致工龄满,10,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下列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浙江的口径,上海的口径,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止。,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不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合同,五、病假管理实务,请假程序,准假权限,指定医院复查,关爱与监控并举,病假与薪酬设计,运用法定医疗期,违反病假管理制度的后果,专题二:单独二孩政策下的三期女工管理实务,二胎生育政策放宽的背景与影响,女工“三期”特殊休息休假与用工风险防范,女职工管理中的疑难问题解析与用工风险防范,二胎生育与用工风险防范,答疑与交流,一、二胎生育政策放宽的背景与影响,二胎生育政策放宽的背景,二胎生育政策放宽的影响,现行生育政策,一孩政策,绝大多数地区的城镇居民;,京、津,、,沪,、,渝,、,苏,、,川等农村居民,一孩半政策,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如浙、皖、辽等省的农村居民。,二孩政策,双方都为独生子女的夫妇;,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如海南,三孩政策,部分地区少数民族农牧民,如青海、宁夏、新疆、四川、甘肃等,特殊政策,西藏,藏族城镇居民可以生,2,个,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不限量。,计划生育政策成果,低生育水平人口增长减慢,缓解人口膨胀压力,人 口,推动技术进步,供不应求转为供大于求,经济模式转变,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可持续发展,资 源 环 境,人口素质提高,政府负担减轻,社 会,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40,多年来,我国由于计划生育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毛群安,计划生育政策成果,老龄化,少子化,年龄结构,适龄劳动力减少,劳动力大国优势减少,经济劳动力,男女比例失衡,影响社会安定,性别比例,养老模式转变,负担加重,失独家庭和空巢老人,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过快,社会家庭,计划生育政策弊端,(一)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副作用,中国四世同堂式的,“,金字塔,”,结构将迅速演变为,8421,“,倒金字塔,”,的家庭结构,。,家庭结构:,8421,社会结构:老龄化社会,根据联合国人口老龄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高于,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老年型社会或老年型国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3,年中国老年人数量达到,2,0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4.8%,。,按照国际标准,中国实际上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红利即低工资时代预计结束?,劳资关系的力量对比已经改变?,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已经改变?,劳动力结构,用工荒与招工难,40,41,刘易斯拐点(,Lewis Turning Point,,又称路易斯拐点),即劳动力从过剩走向短缺的转折点,指在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最终枯竭。由威廉,阿瑟,刘易斯(,198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1968,年提出。,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经历了长达,20,年的生育高峰期,这导致中国在改革开放后劳动力优势集中爆发。从劳动年龄人口的变化趋势看,,中国一般的劳动年龄人口,(16,岁至,64,岁,),在,2010,年至,2015,年将处于峰值。,2013,年,1,月,18,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介绍,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着重指出,去年中国,15-59,岁或者,15,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首次下降,同时,劳动年龄人口的绝对数减少了,345,万人,这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经济学家们表示,中国已经触及(或正在逼近)“刘易斯转折点”,即富余的农业劳动力“池”逐渐枯竭,引发工业工资大幅增长,。,中国是否已接近刘易斯拐点?,延迟退休年龄,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指出,所谓“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第一,要有一个预告期,提前几年告知社会。第二,要分步骤,可能会首先考虑从现在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先开始起步。第三,延迟退休年龄一定是要“迈小步”,以“一年提高几个月”这样的方式,一步一步来,用较长的一段时间逐步完成平滑过渡。,从世界范围来看,延迟退休年龄有两种策略:,一是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二是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2010,年,10,月,1,日:上海试行柔性延迟退休年龄,:,男性上限,65,岁女性,60,岁,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2013,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宣布:正在组织调研我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关系,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思路和方案。,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单独二孩”生育政策。随后,全国各省区市“单独二孩”政策进入组织制定阶段。,放宽二胎生育,现在放开二胎政策,新增加人口将于,2030-2050,年间形成劳动力。,(二)二胎政策放宽对企业用工的影响,对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会增加企业使用女职工的用工成本,针对女性求职者的隐形就业歧视会加剧,短期加剧用工紧张,长期缓解企业用工慌,天数,条件,薪酬福利,产前检查,视检查需要,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工资照发,计入劳动时间,保胎假,不限,医院病假证明,病假工资标准,产假,(,含流产、晚育),流产的未满,4,个月,,15,天;满,4,个月以上,,42,天。,生育的,,98,天,难产,+15,;,多生,1,胎,+15,流产,、,生育,晚育各地是否增加各地不同,浙江:,0,由生育保险基金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差额是否强制补差,各地要求不同,护理假,浙江:,7,天,女方晚育,配偶享受,不影响工资,哺乳假,浙江:,6,个月或,1,年,单位同意,本人工资,80,哺乳期,1,小时天,生育后,1,年,不影响工资,二、女工“三期”特殊休息休假与用工风险防范,三、女职工管理中的疑难问题,试用期遇上“三期”?,医疗期遇上“三期”?,无固定期合同成立条件遇上“三期”?,可以用来解雇的情形,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雇不受限制情形,不可用来解雇的情形,三期女工,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王小姐毕业后于,2010,年,8,月进入一家企业,入职后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0,月到医院检查怀有身孕,并在,2013,年,11,月初领取结婚证,,11,月,19,日至,11,月,30,日请婚假,12,天,婚假结束后便未回到公司上班,随即寄来老家当地医院的病休证明(先是让其休息半个月,再是一个月,后又是一个月,.,以此类推)。婚假休满后开始病休至今一直未回来上班,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案,例,案例讨论:,1,、该员工属未婚先孕,能否享受“三期”保护待遇?,2,、外地的病休证明能否作为支撑其一直病休的依据?,3,、王小姐的医疗期怎么计算,是否已满?,4,、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能否不批准员工的病假?,5,、若医疗期已经届满,三期女工仍请病假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三期,VS,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期特殊保护,医疗期届满解雇,VS,李女士,2004,年,3,月进入公司,其合同于,2013,年,3,月,31,日到期,但此时李女士已经怀孕,4,个月,由于三期内公司是不能解雇孕妇的,自动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即要到,2014,年下半年了。李女士关心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加上“三期”顺延的时间,她在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超过了,10,年,那么她可以单方面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案例讨论,:,1,、因“三期”顺延导致的十年,员工能否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因“三期”顺延导致劳动合同续延的,是否属于续订,1,次劳动合同?,3,、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单位拒不签订的后果?,案,例,法定顺延导致劳动者工作满,10,年的处理,五、劳动合同期满,但因特殊情形延续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能否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四、二胎生育与用工风险防范,合法的二胎生育与用工管理,违法的二胎生育与用工管理,周小姐上月生下了第二个孩子,作为符合二胎生育条件,她顺利的在生育前领取到了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周小姐记得几年前生育第一个宝宝时,因为已经到达了晚育的年龄,所以享受到了多一个月的产假和多一个月的生育保险金,同时丈夫也享受了护理假。不知道这次生育是否还可以享受这些待遇?,案,例,案例讨论,:,1,、合法的二胎生育达到晚育年龄的,若地方有奖励假期的,可否享受?,2,、合法的二胎生育达到晚育年龄的,配偶可否享受护理假?,3,、第一次生育未到晚育年龄,第二次生育达到的,可否享受晚育奖励待遇?,张某为已婚女职工,,2009,年与某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生育一女孩,并依法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待遇。,2012,年,2,月,张某又怀孕,且其情况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公司多次咨询其打算,问其是否准备做流产,但张某执意不肯,后张某于,2012,年,11,月向单位请产假回家待产,并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和生育待遇。,案,例,案例讨论:,1,、案例中,张某的情况能休产假吗?,2,、张某能否享受产假待遇?,3,、该公司是否可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张某?,4,、若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可以立即解雇,,现在是否可以将张某解雇?,专题三:工伤事故处理法律实务,工伤认定实务,工伤处理流程,工伤待遇计发,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工伤预防与责任转嫁策略,一、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关键,工伤认定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排除工伤的情形,60,工伤认定的四个关键点,1,、一个关系,工伤前提必须存在劳动关系,2,、三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3.,无过错原则,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定性,但自杀或自残的不属于工伤,4.,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是工伤,(一)工伤认定的关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认定为工伤,(二)七类属于工伤的情形,人保部新规(,2013,),职业病,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上下班工伤认定的规则,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三)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人保部新规(,201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四)三种不得被认定工伤的情形,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人保部新规(,2013,),二、工伤处理流程,工伤认定流程,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工伤争议处理流程,工伤争议处理流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重新鉴定,工伤鉴定,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工伤认定,三、工伤待遇的计发,工伤待遇项目与支付渠道,工伤待遇中的疑难问题,(一)工伤待遇项目与支付渠道,序号,赔付项目,支付渠道,1,医药费与康复费,工伤保险基金,2,住院伙食补助费,3,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4,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5,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用人单位,6,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的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4,级的伤残津贴,9,5-6,级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10,5-10,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11,5-10,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12,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6,级的伤残津贴,浙江省,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级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30,个月工资,6,级,25,个月工资,7,级,10,个月工资,8,级,7,个月工资,9,级,4,个月工资,10,级,2,个月工资,注:月工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还应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职工因工伤产生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应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二)工伤待遇计发中的疑难问题,工伤医疗费用或辅助器具费用超过法定标准部分有哪方承担?,工伤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低于本人实际工资,差额部分怎么处理?,第三人导致工伤的,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同一个人在同一单位多次受工伤的赔付问题?,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75,按低基缴纳社保的工伤赔付差额风险,低基缴纳:,采用社会保险的缴费下限进行操作,这是企业最常用的基于政策、实惠等常考虑的操作方法之一,也是基于基本守法和违法边缘上的操作,低基缴纳的风险:,这种操作在发生工伤理赔时会显现其中的风险,工伤理赔时有三个项目与缴费工资挂钩:,1-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的伤残津贴,工亡或失踪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对这三个项目是按照员工缴费基数进行理赔,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可能导致员工索赔差额。,浙江省: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的政策,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950,号,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赔付,十七、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并形成多个伤残等级的,应该如何确定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等级标准?,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形成多个伤残等级,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最高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保部新规(,2013,),浙江高院口径(,2012,),四、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实习、退休员工的工伤处理,兼职人员的工伤处理,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工伤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3,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第,6,条,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一)实习、退休人员工伤的处理,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待遇给付,用人单位,工伤基金,过错方,雇主,(,雇佣关系,),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费率浮动责任,赔偿责任,人身关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受限制,解除雇佣关系不受特殊限制,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二)兼职人员的工伤处理,实施,若干规定,第,9,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3,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借入单位,借出单位,劳动者,经济关系,?,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三)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四)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派遣机构,用工,单位,派遣合同,劳动合同,派遣 员工,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85,个人承包,发包方,劳动者,遭遇伤害,经济关系,招用,连带责任,(六)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工伤处理,劳动合同法,第,94,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五、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的处理,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1,4,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5,6,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1-10,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六、工伤风险防范与责任转嫁策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参加工伤保险,把好员工入职审查关,积极向第三方追偿,有效利用商业保险,创新用工形式转移风险,88,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规审计服务,劳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重整服务,企业裁员、并购、重组中的劳动关系处理服务,企业非人资部门的劳动关系管理工作技巧与风险规避内训,我们的品牌服务项目,89,前期调研,1,形成初期报告,2,公示程序,8,3,形成文本初稿,4,客户反馈与文本改进,5,民主程序,6,文本终稿,7,内部培训,【,服务流程,】,活动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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