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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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体系的一般理论,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法律体系是由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每一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又各自成为结构复杂的有机体,其由一些具有相对同质性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组成,这些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有复杂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具有规律性,认识、揭示这种规律性有助于法律的系统化和法律适用的条理化、准确化,这就是研究学习部门法体系的意义。,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部门法的体系,是对各种实际存在的法进行适当的分类和分编。传统的部门法都有其相对成熟、完善的体系理论,它是法律的制定者、实践者和学习者认知该法律的路径,基本线索。如刑法由罪则与罚则构成,民法由人格法与财产法构成,行政法由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作用)法构成。寻着上述路径,基本线索,人们就能够从某一部门法的主干准确地走到它的末端,具体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经济法体系则是由全部的经济法子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子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虽然不同的经济法子部门是由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不同类的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它们各有其自身的某些特点,但都存在着内在逻辑性,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学者们按照不同的方法来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和经济持续发展法;,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涉外经济法、经济调控、监督法、经济纠纷处理法;,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经济法中的救济与责任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二)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1,、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运行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3,、经济法体系两大构成之关系,目的基本一致,在资本主义国家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优先于市场规制法产生。,手段各有分工,效果各有差异: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对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排除市场进入壁垒和设定公平交易规则来对市场进行规制,国家是直接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在宏观调控中,政府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投资、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市场规制法,(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所谓规制,系规范、管理之意,市场规制系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是指国家不仅为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制定规则,而且直接介入市场主体的活动中,对其进行管理和制约。,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运行主体极其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时也可称市场管理法、市场秩序法或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从本质上说,市场规制法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法、是政策与法律兼而有之的法、是国家权力强制手段运用的法。,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组成部分,是最典型的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的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经济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政府规制市场行为。,立法原则: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保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倾斜性保护经济弱者原则。,市场规制法,(二)市场规制法的构成,1,、竞争法:,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开立法的模式,并于,1993,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市场规制法,2,、消费者法:,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方面的核心法、骨干法。其他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还体现在经济法的其他领域,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消费者:为生活性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在我国,将农民视为消费者(特殊保护)。,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市场规制法,3,、产品质量法:,我国产品质量法包括,1993,年颁布、,200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如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产品: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天然产品、初级农产品等不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建筑工程的例外规定。,产品质量:产品的适应性与安全性,既符合消费者使用需求与保障消费者安全的特性的总和。,市场规制法,4,、广告法:,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是我国广告法体系的核心法,主要适用于商业广告。其他法律规范还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通知等。,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市场规制法,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广告的监督管理及发布审查: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管理的对象进行分类管理,颁发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的发布审查只针对少数特殊商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广告中的禁止性规定:广告法第,7,条规定了广告禁止出现的情形。,市场规制法,5,、招标投标法与拍卖法:,我国于,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涉及招标投标的内容,如合同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等。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招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市场规制法,6,、会计法:,我国是世界上会计制度立法较晚的国家。我国,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999,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套的有一系列细则和相关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1993,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采用专门的方法,连续地、系统地、全面地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宏观调控法,(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所谓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的特征:是政府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法、是政策性更强的法、是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宏观调控法的地位:是国家间接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高层次的经济法。市场经济愈发达的国家愈加重视宏观调控法,并使之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宏观调控要达到的目标即为法律制定者期望的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具体包括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为: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具体目标为: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立法原则: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宏观调控法,(二)宏观调控法的构成,1,、财政法:,我国目前的财政法包括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财政: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利取得和管理、使用资产的活动的总称。其主要职能表现为资源配置、分配收入、调控经济等方面。财政的特征:国家性、强制性、无偿性。,财政管理体制主要解决财政权的纵向分配问题,是指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分中央和地方两大块。,宏观调控法,2,、税收法:,我国颁行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一系列涉及各税种的税法,税收征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是国家运用政治权利,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取得货币或实物的一种活动。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宏观经济调控及监督经济生活的职能。,我国现行税种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资源税。税收征管是税收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主要涉及到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的管理、税款征收中的制度措施(例如:代扣代缴、征收滞纳金、税收保全以及强制措施)。,宏观调控法,3,、计划法:,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但有大量的计划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计划由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计划是指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部署与安排;狭义的计划则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和组织中长期计划方案来诱导经济运行,调控经济发展。,宏观调控法,4,、价格法:,我国价格法方面的法律主要为,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所谓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所谓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市场定价:又称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宏观调控法,5,、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的体系包括总体性产业政策法大纲;专项性产业政策法(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等,产业政策: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促进各生产企业部门均衡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及手段的总和。,产业政策的目标包括:产业的增长和发展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以及产业组织协调目标。产业政策的手段多采用刺激性、强制性、诱导性手段。,宏观调控法,6,、金融调控法:,我国目前的金融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这些立法中包含金融调控法的内容。,金融调控: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由多业态金融管理机构共同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手段,对金融市场加以宏观调控,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使之平衡、协调发展的活动。包括中央银行制度、货币与外汇制度、各金融业态调控制度。,宏观调控法,7,、国有资产管理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还包括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适用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登记程序、法律责任);产权交易制度(产权交易的原则和监督管理、产权交易的审批和收益处置、产权交易的程序);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监管原则、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监事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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