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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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一,:,斯密定理,(,Smith Theorem,),内容:,自愿交换对,(市场上的),个人是互利,的,因而可以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 。这也就是“无形之手”定理。,其基本内涵,是如果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那么毫无疑问,循着市场手段的自发调节,资源配置的最优是可以达到的。,卖主,: A,拥有,1,辆车,效用,(,Ua,): $3000,;价值,(,Va,): $3000,买主,: B,拥有一定数量现金,价值,(,Vb,): $5000,B,若拥有,A,的车,其效用,(,Ub,): $4000,假定,A,出价,$3500,,则交易的博弈结果如下:,交易达成,:,Ua,=,Va,= $3500;,Ub,= $4000,Vb,= 1500,Ua,+,Ub,+,Vb,= $9000,交易未达成,:,Ua,=,Va,= $3000;,Ub,=,Vb,= $5000,Ua,+,Ub,= $8000,交易所创造的合作剩余,S = $9000 - $8000 = $1000,交易中合作剩余的分配,: Sa = $500,Sb,= $500,理论基础二,:,霍布斯定理,霍布斯(,1588,1679,) ,英国哲学家。,内容:,国家通过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程度,。(根据霍布斯,17,世纪撰写的,利维坦,总结),霍布斯论国家产生的起因,国家是这样一个人格,即它的以及通过若干人的协议被看成是他们大家的意志,它可以为共同的和平和防卫而运用他们的力量和资源。,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假设前提,: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胁,而不能通过合作来解决。,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指道德、守信协议等)在战争面前是沉默的,即人与人之间具有相互危害的心理。仅通过私人之间的订立协议、信守承诺等方式来履行社会契约是无法保障的,而,主张用“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及其法律体系来维护和平,保证社会契约被正确履行”。,在不受法律框架约束的谈判中,出现威胁的可能性及威胁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在法律框架约束中的谈判。而威胁的经常出现,尤其是严重威胁的出现,使谈判成功的可能性减少,或者说,使谈判濒临失败的可能性加大。,从谈判过程的比较中还可以看出,对于参与谈判的双方而言(至少针对其中的一方而言),在既定法律框架内的谈判失败所导致的损害较小,而在不受法律约束的谈判中,谈判失败所造成损害更大。,理论基础三,:,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分析“外部性”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该术语是由,乔治,斯蒂格勒,在其,价格理论,(,1966,)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是对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核心思想的归纳。,在科斯以前,西方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庇古,曾指出,在出现“外部不经济”时,市场机制便会失灵。因此,应该通过政府出面,以税收和补贴的方式解决。,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是单个企业、或个人在经济活动的所消耗的各种成本的总和,社会成本是私人成本与其外部不经济导致的成本的和。,社会成本私人成本私人外部不经济导致的非私人成本。,例,如,:,一家,化工厂,的生产成本是其,私人成本,,由于它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导致的外部不经济而给附近的农民、渔民等造成的损失是其,非私人成本,,社会成本就是私人成本与非私人成本的和。,(,如右图,),法律中相邻权,:养牛人与种植谷物的人,火车行驶与林场。,这里可能是一对一的交易,也可能是一对多的交易,也可能是多对多的交易,能否达成协议与交易者的数量是密切相关的。,谈判的成本也即交易成本的一部分是与谈判者的多少、谈判内容的复杂性成正比的。,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一定理(,实证,的科斯定理)(,Coase,Theorem I,):,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而与法律规定无关。,科斯定理,I,虽然权利属于谁的问题会影响财富的分配,,但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则无论产权如何界定,则都可以通过市场的交易活动和权利的买卖者的互定合约而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要点:,第一,产权明晰,这里主要指的是私有产权;,第二,交易成本为零或极小;,第三,初始产权可以是任何的享有者,但一定要是私人;,第四,在上述条件下,通过市场交易(市场交易的背后实质是产权的交易),则最后一定会消除外部性,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科斯定理,I,的不同表述:,如果,产权可以自由交易,,初始产权界定给任一产权主体都可以最终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则初始产权界定给任一产权主体都可以最终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则初始产权界定给任一产权主体都可以最终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完全竞争意味着没有垄断、信息对称,交易者对外部性及其大小都了解。,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二定理(,Coase,Theorem II,):,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科斯定理,II,的含义,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调整只有在有利于总产值增长时才会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科斯定理,II,的意义,揭示了通过调整产权初始界定来提高经济效率的可能性,两种权利调整的方式,用组织企业或政府管制(法律)代替市场交易。,这两种调整方式同样是有成本的。,企业的组织费用,政府的管理费用(法律运行费用),科斯定理的引申解释 (,规范,的科斯定理),在现实生活中,同一个谈判过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所涉及到的交易费用完全可能是不同的,由此所构成的障碍对私人谈判及其结果的影响也会不同。,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会比相对缺乏效率的法律制度安排节省交易费用,从而减少达成私人谈判协定的障碍,有利于资源配置结果的改善。,从上述两层意思的完整意义上,科斯定理亦可以表述为:,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以消除或减少私人协议的障碍。,科斯第三定理,由于制度本身的生产不是无代价的,因此,生产什么制度,怎样生产制度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效率。,由政府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改善;并且这种改善可能优于其他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实现的福利改善。,“规范的霍布斯定理”与“规范的科斯定理”,代表了产权规则的两大原则:,一是使私人对资源配置的不一致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最小化;,二是使私人在资源配置上达成合作协议的障碍降到最低。,这两大原则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能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理论基础四,:,波斯纳定理,(一)含义:,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二)定理建立的三个假设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事人对一定权利的不同估价是其交易得以进行的原动力;,2,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来评价法律行为;,3,财产权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波斯纳定理的实质,“波斯纳定理”的实质,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上,要求体现“比较优势原理”。经济主体在风险偏好,信息拥有量,财产拥有规模和决策能力等方面是有差别的,这些差别作为约束条件影响着权利的运作成本。因此,按“平等竞争,能者居之”的原则分派权利和义务,是一种体现效率标准的权利安排。,波斯纳主张,,任何法律条款的正当性都必须以经济上的合理性为基础;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资源是不可能获得正当评价的。,波斯纳定理的推论,波斯纳定理还有一个推论:,“,在法律上,事故责任应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人。”,定理依据,汉德公式(,1947,):,P,(伤害概率), L,(伤害或损害程度)与,C,(预防成本)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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