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课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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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培训,2012.3,1,第一课 建筑法,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共包括八十五条,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2,第一章 总则,1、制定建筑法的目的和意义,什么是建筑活动,学习要点:,3,第二章 建筑许可,2,、掌握施工许可制度,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4,3、,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1)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5,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30万 或 300m,2,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5、,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筑法笫9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7,6、,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8,7、,最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对于需要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9,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8、,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10,9、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哪四个条件?,11,10、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注:我们为什么来这里学习,12,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1、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注:哪些不适用于招标发包?,13,12、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指定采购。,“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14,“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15,13、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6,14、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17,15、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规定:,(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18,16、联合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19,17、禁止转包,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包是将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而转包则是将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单位完成。,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0,18、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去承揽分包工程,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21,19、对分包单位的认可,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注:其实,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也是建设单位认可的,22,20、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笫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3,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21、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24,22、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000万元以上),(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m,2,),(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3、工程监理的内容:,建筑法笫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25,24、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6,25、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7,26、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什么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7、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的是谁?,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8、施工现场安全由谁负责?(45条),建筑施工企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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