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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腮红,卸妆产品,香水,防晒产品,美甲产品,除臭产品,沐浴产品,眉笔,发用定型产品,剃须泡沫,口红唇膏,妆品定义,使用方法不对,不可作为化妆品;如注射、口服。,使用部位不对,不可作为化妆品;如口腔内用的漱口液、卫生用品中的一些洗液。,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按化妆品对待,不得办理化妆品批号和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非化妆品产品不能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化妆品的分类,按用途,发用类,包括洗发、护发、养发、固发、美发类化妆品。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等护肤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包括胭脂,香粉类、唇膏类、洁肤类化妆品,指甲用化妆品类、眼部用化妆品类。香水类,包括香水类、化妆水类等液体状化妆品。,化妆品的分类,按功效和监管形式,普通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九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特殊用途化妆品,1,、育发化妆品:帮助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功用,:,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配制,:,多以中草药复配,如生姜、辣椒、川椒、侧柏、羌活、首乌等,以乙醇或溶剂提取而得。,另还有选用美国药典中允许使用的敏乐啶与中草药复配而成。,原理,:,通过刺激局部血液循环,营养毛囊而起到一定的促进毛发生长的作用。,禁忌,:,有较大刺激性,过敏体质者慎用。,特殊用途化妆品,2、染发化妆品:改变头发的颜色,a.永久性染发剂,功用:在我国指染黑头发,且不易褪色。,配制:采用苯胺类(氧化型)染料。,原理:通过氧化还原反应将染料固着在毛发上,从而改变毛发的颜色。,禁忌:强过敏性和一定毒性,尤其对眼睛有更强的伤害力。,特殊用途化妆品,b暂时性染发剂,功用:暂时性地改变头发的颜色,需要经常使用。,配制:以植物、矿物性染料(指甲花、红花、醋酸铅、铜盐、铁盐)为原料,原理:直接使用原料性能,禁忌:使用醋酸铅的染发剂有较大的毒性,特殊用途化妆品,3、烫发化妆品(多为两剂型,一为烫发剂、一为直发剂),功用: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美化作用,配制:用巯基乙酸胺或半胱氨酸。定型剂为氧化剂。,特殊用途化妆品,4,、脱毛化妆品,功用,:,具有减少:和消除体毛的作用,配制,:,多以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或巯基乙酸盐为原料,原理,:,利用对角脘有溶解作用的化学物质使人体腋下、腿上或其他部位的毛发在较短时间内软化脱除。,禁忌,:,碱土金属硫化物、流基乙酸盐对皮肤均有强刺激性,应控制使用时间,不能用于面部脱毛。,特殊用途化妆品,5、美乳化妆品,功用:配合按摩有助于乳房健美。,配制:多以中草药(当归、甘草、益母草、蜂王浆、啤酒花、女贞子、紫河车、青蛙卵巢等)复配,特殊用途化妆品,6、健美化妆品,功用:使体形健美(我国早期指减肥产品),配制:以中草药(大黄、人参、田七、月苋草油、薄荷等)制成,原理:中草药经过皮肤吸收后促进体内的脂肪代谢,使多余的脂肪排出体外,抑制体内脂肪的合成。,特殊用途化妆品,7、除臭化妆品,功用:用于消除腋臭。,配制:一种为乌洛托品、硫酸铝、氯化铝等化合物为原料,另一种是采用广木香、丁香、霍香、蛇麻子、荆疥等中草药为原料,原理:抑制大汗腺的分泌、抑菌、收敛,禁忌:对人体亦有一定的刺激性和致敏性。,特殊用途化妆品,8、祛斑化妆品,功用: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配制:中草药(白芨、白术、白僵蚕、白茯苓、白瓜籽、当归,薏米配合维生素C、E、胎盘、SOD(超氧化物歧化酶)等制成,也有用曲酸生产祛斑类产品的。(国外以氢醌为原料,因其的刺激性和强漂白作用,中国禁用),原理:暂无定论,特殊用途化妆品,9、防晒化妆品,功用:吸收紫外线,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配制加入紫外线吸收剂,或加入紫外线散乱剂(反射作用),但是,目前上市场出现的袪邹、除螨、美白等功能的化妆品,这些化妆品都具有一定的功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将其更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范畴,对此类化妆品存在盲区。,4,、化妆品的性能,化妆品的具有的三种性能:,(,一,),功能性,(,功效性,):,清洁功能、护肤功能、营养功能、美容功能、特殊功能,(,二,),安全性,化妆品不得对使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且无感染性,.,(,三,),稳定性:决定化妆品的保质期。化装品的稳定性是指,化装品经耐寒、耐热试验或长期储存,其颜色、香气、形体无任何变化。影响稳定性的因素,主要是微生物污染。,二、化妆品监管体系,1,、参与化妆品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部 门,法规依据,主要职能,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产品注册及备案,卫生许可证发放。,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局令,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进出口化妆品口案的监管,生产许可证发放、质量、 标识监督,工商总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的监管,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美容美发业的管理,2,、法规体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发布,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1,年颁布实施,20,年来化妆品行业快速发展,,条例,年,久,失修,相对滞后。,SFDA,已开展修订相关工作。,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82,号,2,、法规体系,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2010,年,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化妆品许可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管理规范, ,3,、监管模式,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目前,化妆品经营单位不需要卫生许可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进口特殊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许可制度,进口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制度。,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特殊用途化妆品 市前许可,(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 需经过安全性检测,配方、工艺、说明书审核。,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批准文号示例:国妆特字,G20090727,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市后备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利于详细掌握产品信息。,监管模式,进口化妆品管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口。加贴“,CIQ”,标志,监管模式,进口化妆品管理,:,SFDA,负责完成,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批准文号示例,进口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0908,、,进口非特殊化妆品批准方号,:国妆备进字,J20100716,,卫妆备进字,(2007),第,1461,号、卫妆进字,(2006),第,1461,号,国产产品与进口产品的判断:,最后一道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工序完成地。,部分产品存在冒用批准文号的行为,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希望产品尽快上市,但现有产品注册所需时间较长。,上市前许可,上市后监督,1,、特殊用途化妆品,2,、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3,、化妆品新原料,4,、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1,、国家抽检,2,、经常性卫生监督,3,、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4,、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卫生监督,安全化妆品,条例,及其细则规定主要监管措施:,三,、化妆品经营,管理,1,、化妆品经营监管,目前,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实行卫生许可,根据经营场所和方式可分为, 化妆品批发部门, 大中小型商场零售, 小商品批发市场, 化妆品专卖店、连锁店, 个体零售商, 美容美发场所, 旅店业及一些公共娱乐业所提供的产品, 传销、直销、网上销售和邮购,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就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不得进货并销售。,(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化妆品广告管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1,、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3,、宣传医疗作用的。,四,、化妆品标签(标识),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法监发,2001109,号)、,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国家质监总局,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局令,100,号,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签(标识),(一)定义:,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对化妆品标签定义为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目的:方便并促进销售 形式:(,1,)直接粘贴、印刷在销售产品容器上的文字、图象等符号。(,2,)放置在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3),小包装上的标签。,特征:通过销售这一媒介与化妆品内装容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二)化妆品标签的原则:,1,、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当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2,、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当如实介绍产品的特性,不得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3,、化妆品标签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也不得使用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4,、进口化妆品标签应当使用中文标签,用汉字标注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三)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质期、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和标志、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进口)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以及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和其它相关的内容。,化妆品标签,1,、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法监发,2001109,号)、国家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国家质监总局,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局令,100,号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2.,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3.,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其外文名称相对应,采用音译、意译或者意、音合译,化妆品标签,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化妆品标签,产品名称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使用规范,(,1,)商标名使用规范,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要求,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商标。有的企业抢注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商标,如“瘦身牌”营养霜、“生发牌”洗发等。,化妆品标签,(,2,)通用名使用规范,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化妆品标签,(,3,)属性名使用规范,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霜、膏、液、乳、染发剂、烫发精等等。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产品,可以使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如天元牌芦荟洗面乳、天元牌芦荟日霜、天元牌芦荟晚霜等等。,化妆品标签禁止使用的名称,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全方位”、“第,X,代”等;,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药用、药物、各类皮肤病、抗菌、消炎、解毒;,3,、医学名人姓名,如:华佗、李时珍等,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言,如数码、智能、红外线等;,5.,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鬼、邪、神灵等;,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化妆品,成分,2、化妆品成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对全成分标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从2010年6月17日起(含17日),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包括国内生产的和进口报检的)的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称 。,化妆品,成分,2,、化妆品成分,化妆品是以天然、合成或者提取的各种作用不同物质做为原料,经加热、搅拌和乳化等生产程序加工而成的化学混合物质。,因此,化妆品需要标识全成分种类:包括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化妆品分类的护肤品、彩妆、洗护发产品、头发定型产品(啫哩、发胶、发泥、定型喷雾和摩丝等)、染发产品、烫发产品。,化妆品,成分,2、化妆品成分,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对于加入量大于 1%的各成分,在产品成分表中按照产品配方中成分加入量递减的顺序依次排,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化妆品,成分,2,、化妆品成分,符合一下条款的成分,不必标注:, 原料中所含的带入成分(含微量杂质),在产品中的含量极小,远小于能发挥其效果所必须的量时,不必标注。如为保护原料而添加的适量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 生产工艺中特意添加的,依照良好生产规范在化妆品包装为成品之前除去的物质。例:在湿法制造固体粉底过程中添加的乙醇,成型后将乙醇挥发干。,化妆品,成分,2、化妆品成分,化妆品主要成分有哪些:,一是基质成分。通常是全成分列表中排在最前面的成分,由于他们是化妆品有效成分的媒介,所以含量最多,通常排在成分表的前几位,如水、甘油等,二是皮肤护理成分。与功能相关,多种多样。,化妆品成分,基质成分主要包括:,(1)油性原料。,肤用:保护、湿润、柔软皮肤,发用:固定发型、美化头发,唇膏:润滑,来源:一是动物油脂。主要有水貂油、蛋黄油、羊毛脂油、卵磷脂、蜂蜡、及其氢化羊毛脂、乙酰化羊毛脂等,多用于润肤乳剂中 。,化妆品成份,INCI:,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0,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目录,共收录,15649,个原料,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名称)的英文字头排序。要求:,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当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有毒物质 限量,mg/kg,汞,1,铅,40,砷,10,甲醇,2000,防晒,化妆品,3,防晒化妆品的标识,(,1,)紫外线,UV,(,ULTRAVIOLET,),波长,100-400nm,根据生物效应 分为:,UVA,长波,320-400,UVB,中波,280-320 UVC,短波,100-280,生物效应,UVA,是可怕的阳光杀手,它藉着波长比较长,穿透能力强的本领,可以穿透皮肤表层,深入真皮以下组织,可以破坏胶原蛋白,弹性纤维组织等皮肤内部的微细结构,产生皱纹和幼纹,令皮肤松弛衰老。这在医学上称之为光致老化 。,人们发现一般强度的阳光,UVA,照射在皮肤上,约经过,2,4,小时,皮肤就会出现比较稳定的黑化,学术上称“持续型即时黑化”。,五、化妆品标签,UVA,的防护效果评价:,PFA,值。标示,PA+,、,PA+,、,PA+,人体法 (仪器法),标示规定:,PFA,小于,2,,无,UVA,防护效果,不得标示防,UVA,2-3,PA+,4-7,PA+,8,以上(包括,8,),PA+,PA值指数对应代表的含义如下:,PA值 有效防护时间,PA+ 大约4小时,PA+ 大约8小时,PA+ 超强防护,五、化妆品标签,(,2,)化妆品的紫外线防护评价,UVB,的防护效果评价:,SPF,值。宣称防晒必标,SPF,人体法 (仪器法),SPF,值标示规定:小于,2,不能标示防晒功能,2-30,标实测值或低标,大于,30,标,30+,或低标,有些进口产品的,SPF,在大于,30,时在外文标签中进行实标。在我国不允许,必须遮盖。,所谓,SPF,值是指产品防护,UVB,的能力,也就是防止皮肤晒红晒伤的能力。一般地说,人的皮肤在日光直射下产生红斑的时间是,20,25,分钟,如果一瓶防晒乳的,SPF,值为,8,,用它涂敷一次,对皮肤的保护时间就是,20,(,25,),8,160,(,200,)分钟左右。具体可以参考下表:,SPF,值 使用条件,2,8,冬日阳光,春秋早晚阳光和阴雨天,9,20,夏日早晚和中等强度阳光,2130,户外工作、旅游、夏日强烈阳光,大于,30,特定环境下(如高原),强烈阳光照射,根据卫生部,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只要是在我国境内销售的防晒化妆品,不管是国产的还是进口产品,其表示防晒系数的,SPF,值最大只能标识,30+,PA,值最大只能标识,2,个“,+”,。,4,、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1,)标明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2,)联合出品的产品应当分别标明制造企业、包装企业、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3,)进口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明原产国或者原产地(港澳台)、制造者名称及地址、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登记注册的名称及地址。,5,、日期标注,(,1,)标注方式必须选择下列二者之一: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2,)日期标注方法按年、月、日的顺序标,(,3,)保质期标注:保质期,X,年或者保质期,X,月。,(,4,)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加工企业自定。,(,5,)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请在,XX,年,X,月,X,日之前使用。,6,、许可文号,(,1,)产品包装应当标注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2,)进口化妆品应当标注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3,)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标注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7,、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1,) 生产企业根据其产品特点,认为必要时可以注明安全警告事项和使用指南,如染发、烫发化妆品不可误入眼结膜,美乳化妆品注意别当护肤霜使用等等。,(,2,)对含有药物或者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3,)有的产品还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如避光、温度等等。,8,、特殊产品的标签标注,对于体积小又无小包装,无法注明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和生产加工企业名称。,9,、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卫生部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要求,(一)委托生产加工的,必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二)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的,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标示。,10,、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四)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五)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谢 谢,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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