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7/200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及现场监督检查要点,2018,年,3,月,13,日,内 容,一、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体系概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场检查实务,特种设备基础知识,特种设备的定义:(,基础篇,第,1,页),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特种设备目录,代码:,1000,锅炉分类,1100,承压蒸汽锅炉,1200,承压热水锅炉,1300,有机热载体锅炉,1310,有机热载体气相炉,1320,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燃气锅炉,工业锅炉,小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代码:,2000,压力容器的分类,2100,固定式压力容器,2110,超高压容器,2130,第三类压力容器,2150,第二类压力容器,2170,第一类压力容器,2200,移动式压力容器,2210,铁路罐车,2220,汽车罐车,2230,长管拖车,2240,罐式集装箱,2250,管束式集装箱,2300,气瓶,2310,无缝气瓶,2320,焊接气瓶,23T0,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2400,氧舱,2410,医用氧舱,2420,高气压舱,压力表,安全阀,筒体,封头,法兰及密封件,支座,铭牌,压力容器的基本结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代码:,8000,压力管道分类,8100,长输管道,8110,输油管道,8120,输气管道,8200,公用管道,8210,燃气管道,8220,热力管道,8300,工业管道,8310,工艺管道,8320,动力管道,8330,制冷管道,压力管道分类,7000,压力管道元件,7100,压力管道管子,7110,无缝钢管,7120,焊接钢管,7130,有色金属管,7140,球墨铸铁管,7150,复合管,71F0,非金属材料管,7200,压力管道管件,7210,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7220,焊接管件(有缝管件),7230,锻制管件,7270,复合管件,72F0,非金属管件,7300,压力管道阀门,7320,金属阀门,73F0,非金属阀门,73T0,特种阀门,7400,压力管道法兰,7410,钢制锻造法兰,7420,非金属法兰,7500,补偿器,7510,金属波纹膨胀节,7530,旋转补偿器,75F0,非金属膨胀节,7700,压力管道密封元件,7710,金属密封元件,77F0,非金属密封元件,7T00,压力管道特种元件,7T10,防腐管道元件,7TZ0,元件组合装置,工业企业常见压力管道,电 梯,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代码:,3000,电梯分类,3100,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3110,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20,曳引驱动载货电梯,3130,强制驱动载货电梯,3200,液压驱动电梯,3210,液压乘客电梯,3220,液压载货电梯,3300,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3310,自动扶梯,3320,自动人行道,3400,其它类型电梯,3410,防爆电梯,3420,消防员电梯,3430,杂物电梯,电梯图例,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代码:,4000,起重机械的分类,4100,桥式起重机,4110,通用桥式起重机,4130,防爆桥式起重机,4140,绝缘桥式起重机,4150,冶金桥式起重机,4170,电动单梁起重机,419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4200,门式起重机,4210,通用门式起重机,4220,防爆门式起重机,4230,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240,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250,岸边集装箱起重机,4260,造船门式起重机,4270,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4280,装卸桥,4290,架桥机,起重机械的分类,4300,塔式起重机,4310,普通塔式起重机,4320,电站塔式起重机,4400,流动式起重机,4410,轮胎起重机,4420,履带起重机,4440,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4450,铁路起重机,4700,门座式起重机,4710,门座起重机,4760,固定式起重机,4800,升降机,4860,施工升降机,4870,简易升降机,4900,缆索式起重机,4A00,桅杆式起重机,4D00,机械式停车设备,起重机械图例,起重机械图例,起重机械图例,客运索道,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代码:,9000,客运索道分类,9100,客运架空索道,9110,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9120,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9200,客运缆车,9210,往复式客运缆车,9220,循环式客运缆车,9300,客运拖牵索道,9310,低位客运拖牵索道,9320,高位客运拖牵索道,客运索道图例,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大型游乐设施分类,6100,观览车类,6200,滑行车类,6300,架空游览车类,6400,陀螺类,6500,飞行塔类,6600,转马类,6700,自控飞机类,6800,赛车类,6900,小火车类,6A00,碰碰车类,6B00,滑道类,6D00,水上游乐设施,6D10,峡谷漂流系列,6D20,水滑梯系列,6D40,碰碰船系列,6E00,无动力游乐设施,6E10,蹦极系列,6E40,滑索系列,6E50,空中飞人系列,6E60,系留式观光气球系列,大型游乐设施图例,大型游乐设施图例,大型游乐设施图例,大型游乐设备图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代码:,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分类,5100,机动工业车辆,5110,叉车,5200,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图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图例,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结构,国家一直致力于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法规标准体系的完善。,2003,年提出总体思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五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第一层,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2004,年),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2001,年),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2007,年),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2009,年),第二层,法 规,第三层,部 门 规 章,共,17,个,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92,号、,2006,年),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46,号、,2003,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115,号、,2009,年),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13,号、,2000,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0,号、,2005,年) (质检总局令,140,号、,2011,年), ,游乐园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853,号、,2001,年),第四层 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已赋于技术规范具有强制性的地位,,特设法,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违反技术规范有相应的处罚:第,77,条、第,80,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8,条,安全技术规范,144,个,文件规范,如:,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TSG,规范,如: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TSG Q5001-2009,), TSG,规范修改单,如:,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第五层 安全技术标准,标准,2000,多个,国家强制性标准,GB,国家推荐性标准,GB/T,行业标准,JB/T,、,SY/T,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的区别,相同点:,它们规定的内容都可以包括产品特性、相应的加工或生产方法、相应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不同点:,(,1,)技术规范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可以是自愿采用的;,(,2,)技术规范由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标准由公认的机构,包括民间机构批准发布;,(,3,)技术规范中包含行政管理性规定,标准主要是技术内容;,(,4,)技术规范体现安全监察的全过程,标准不能涵盖安全监察的全过程;,(,5,)技术规范反映安全的最低要求,一般只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标准包括了全面的安全质量、经济性、通用性互换性要求;,(,6,)技术规范不要求国际互认,通过技术规范建立本国的技术壁垒,而标准追求国际互认和统一,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5,号公告),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发现,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效能超标,情况。,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义务。,事故隐患,:在用设备存在危及到安全运行的缺陷或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人和物)。,能效超标:,锅炉、换热容器、电梯等设备能耗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指标。,现场监督检查的种类,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分为对,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后组织实施。,对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对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对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报告制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专项监督检查的实施,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检查人员的职权,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检查后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提高篇第,10,页),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发现问题的处理,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条件,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第,21,页),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的情形,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形,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的规定,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检查中需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三)出现须实施查封扣押但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发现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对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处理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对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其他规定,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检查的内容与方法,“,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安全管理制度:索要,查阅。,安全管理机构:询问或查阅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询问或查阅岗位责任制;索要作业人员证审查,检查日常检查、维保记录或设备运行记录上的签名。,应急专项预案:索要,查阅,检查演练记录。,设备档案:索要,查阅。,人员档案:索要,查阅。,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查阅档案记录。,隐患消除情况:查阅档案记录,现场验证。,锅炉使用情况检查基本项目,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3,、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4,、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5,、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6,、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7,、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8,、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9,、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基本项目,检查项,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4,、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5,、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查看该台设备的年度检查报告),电梯检查的基本项目,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3,、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4,、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5,、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6,、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8,、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9,、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10,、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压力管道的检查内容,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4,、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5,、是否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6,、是否开展年度检查,起重机械检查内容,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吨位标识,4,、运行警示铃、紧急停止开关是否有效,5,、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大型游乐设施的检查内容,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4,、抽查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5,、抽查座舱舱门锁紧装置是否有效,6,、抽查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检查内容,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取得有效牌照,3,、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5,、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6,、倒车镜是否完好,7,、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四、事故处理及报告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9,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的上报,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事故上报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事故的上报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确保事故报告畅通的规定,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谢 谢!,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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