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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讲人:,1,一、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一)判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大小的依据,(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与责任分析,2,(一)判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大小的依据,(1)学生年龄,年龄是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年龄越小,学生具有独立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和处理事务的能力越差,由此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当局的责任就越大。,3,(2)教育者是否违法,行为违法,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先决条件。,行为不违法,就不存在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4,(3)行为人有无过错,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不论故意或过失,都说明行为人在进行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要承担责任。,5,(4)校方的过错与学生人身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学校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逻辑上的联系,学校就应负主要责任。,6,(5)学校造成的学生伤害有无后果事实,有伤害后果事实存在,才承担法律责任。,损害事实必须是在校期间发生,。,损害事实必须与学校管理相符,。,损害事实发生在监护人委托范围内,。,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8,(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与责任分析,(1)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外来、剧烈、偶然事故。,事件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和不可避免的,教师对事件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校方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对此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9,(,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上课时间,教师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学生在上课时打人,致害人自然要负责任,教师看管不严,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学生年龄越小,学校或教师方面承担的责任就越大,反之也然。,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10,(,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失妥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11,案例,分析,据律师与法制1994年第1期文,12岁的小学生荣海洋放学后和13岁的荣波等人一起在附近的荣苗小学操场上玩,当荣波攀爬篮球架时,球架突然倒地,将站在球架下面的荣海洋当场砸死。,事故发生后,死者的父母亲多次到学校及上级部门请求处理,但学校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第一,受害人是在放学后被砸;第二,篮球架倒落是他人攀爬引起。后经村委会调解,学校同意付给受害人丧葬费等500元,但强调这笔钱不是学校承担的责任赔偿,而是学校看在受害人是该校学生、并且家庭比较困难的份上而给的“情面钱”。这对夫妇不能接受这种处理,在律师的帮助下,他们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12,被告荣苗小学及其代理人在辩论阶段提出四点理由:,第一,学校的篮球架不是用于攀爬的体育设施:学校对篮球架的管理义务就是维护篮球架的正常使用,使其不自然倒落,该篮球架十几年未出现倒落事件,说明学校已尽管理义务。,第二,篮球架的倒落是由于受到外力作用的结果,所以赔偿责任应由攀爬篮球架的人承担。,第三,荣海洋之死,是在学校放学后发生的,所以学校不负责任。,第四,既然原告代理人提出此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肯定了被告无过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13,原告代理人则指出:,第一,本案受害人荣海洋和行为人荣波等人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对攀爬篮球架这项活动会造成的后果,根本无法预料。,第二,被告方以受害人是在放学后被砸为由来推脱法律责任,也是于法无据的。,第三,被告方以原告在适用法律上引用“无过错法律责任”条款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是立不住脚的。,14,经过两次开庭,法庭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在追加荣波为第二被告后,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荣苗小学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3500元;被告荣波支付赔偿金1320元。,15,(,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上看,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作为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有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16,(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两个条件:,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17,(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之间打闹而受伤,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教师不在教室场合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惟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法院要证实的是,教师离开教室与学生的伤害有无因果上的联系,即如果教师不离开教室,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吗?,18,(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集体上下学如果是学校规划,,采取集体措施,,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如果教育行政主管机关颁布学生集体上下学实施办法,而学校未依该办法组织学生上下学,或有任何怠于执行其办法而致学生发生事故时,如期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学校就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学校以不负责为多。,19,(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20,综上所述,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美国教育法学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如果学校承担了这种职责而又没有忠实履行,就可能承担责任。,21,二、学校依“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一)确定学校是否构成侵权必须具备的要件,(二)构成学校侵权的因素,(三)学校事故责任归属的类型,22,根据我国民法,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通常有三种形式,即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即是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即有关各方都无过错,由当事人按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学校对学生不负监护责任,而只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23,在损害赔偿方面,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校方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谈得上学校的赔偿责任,如果校方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24,(一)确定学校是否构成侵权 必须具备的要件,确定学校及教师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构成侵权,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学校或教师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某一行为,保证学生不受不必要的风险;学校或教师没有按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采取行为;由于学校或教师没有按责任和义务采取行为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过失是学校事故中最常见的一种民事侵权行为,。,25,过失是学校事故中最常见的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预见而又轻信不会发生损害,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26,(二)构成学校侵权的因素,在学校领域,构成学校侵权的可能因素大致包括: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又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校创收活动。学生特殊体质或疾病,而学校未建立卫生保健制度。不可抗力,诸如地震、风暴、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伤害,事先得到通知或可预料到但未采取任何措施。学生心理因素造成的伤害,学校因教育失当而承担责任。,27,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我这里举一个学校以外的典型的例子。在2002年的时候,在北京的北三环路上新建了一座饭店,就是浙江省政府在那建立的浙江宾馆,这个宾馆下面有一个配楼,开了一个饭店,专门经营浙江杭州的杭帮菜。在开业的前一天,杭州驻京办招待浙江的知名老乡,中央电视台的一个女主持人(夕阳红栏目)也应邀参加了宴请,参加宴请的人员就在大厅里面就餐。这个大厅非常大,有一张台子就放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的边上,推开这个门的外边是消防通道。因为刚刚开业,这个消防通道的边上还没有装栏杆,门也没有上锁,这个门一推开,向前几步就会直接掉到一楼去。主持人就坐在这个台子上吃饭,刚刚开始吃饭,她的手机响了。大家在一起吃饭,声音很大,她就起身拿着手机往外面走,一边推门一边走着说话,接着是一声尖叫,人就没影了。这些人一听尖叫,就赶紧冲出去,一看人已经在下面躺在血泊中了。赶紧把她送到医院抢救,抢救了十多天人就去世了。这个案例就是设施设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28,(三)学校事故责任归属的类型,(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这是由于校方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即事故的发生与校方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对于这类事故,显然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可作为学校直接责任事故:,29,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违反教学大纲;在学校实验课或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的指导;学校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不当;学校物品堆放或悬挂不当;在正常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擅离工作岗位;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有关教育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学校食堂卫生工作不力,造成食物中毒;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30,(2)学校间接责任事故,这类学校事故的发生不在学校内,而在当事学生之间,或在学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学校因素等。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类事故,主要应由肇事方的法定监护人或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可视具体情况承担责任。下列情况之一可视为学校间接责任事故:,31,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不直接导致学生伤害;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教师随意让学生中途离校;在课余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内活动中,学校未安排有关人员值班,或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擅离岗位,期间学生间相互打闹、游戏失手或活动不慎引起伤害;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程度加重;有关教育人员对学校内已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连带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3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33,(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3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3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36,(3)学校无责任事故,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学生伤害,可视为学校无责任事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不可抗力)的情况;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又未接到家长的通知;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的教育方法完全正当合理,学生却在校内外自伤、自杀;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尽管发生在校内,但纯系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引起,并在此事件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失;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肇事原因纯系学校以外的其他因素,并且学校组织措施得力,有关人员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事故尽管发生在学校,但纯系校外人员私自闯入学校寻衅闹事,扰乱正常学校秩序;完全属于非学校的原因造成的其他事故。,3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3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39,三点结论:,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也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三重职能;,对于学校中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学校依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40,再见!,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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