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私法_Art[1].6_自然人、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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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编 分论,第六章 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1,法条依据:,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1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13:“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2,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14:“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20:“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3,民通S.1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S.208:“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S.20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4,民通意见S.210:“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的法律。”,民通意见S.213:“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5,票据法S.96:“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总结归纳:,6,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New!】,1、一般情况,原则:采取属地主义。,适用法律:经常居所地法律现在居所地法律。,法条依据: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S.20:“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7,2、权利能力的终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情况,原则:采取属地主义。,适用法律:经常居所地法律。,法条依据: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13:“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8,【链接民法司考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及立法价值,(1)保护谁的利益?,保护失踪人的利益,也兼顾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对事实的认定,9, 条件,(1)下落不明:时间要求、起算点等。,下落不明满2年(一般情况;国外无法联系。意外也是2年);次日,战争结束之日。,法条依据:民通S.20:“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通意见S.29:“,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10,(2)向法院申请:,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最后居住地为准。,11, 申请人及申请顺序,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没有顺序!,法条依据:民通意见S.25:“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12, 公告期,住所地基层法院:3个月不分情况、无变化。,法条依据:民诉法S.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修改了民通意见S.34。,13, 确定失踪时间,判决宣告之日。,14, 后果,(1)婚姻关系并不自动消灭,但诉讼离婚中应准予离婚。,法条依据:,婚S.3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5,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16,(2)设立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的范围:无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无财产上的利害关系)监护人有关机关(由法院指定),法条依据:民通S.21(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17,民通意见S.31:“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18, 财产代管人的顺序:没有顺序要求,按照有利于失踪人的原则确定,但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代管人为其监护人。,法条依据:民通意见S.3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19, 财产代管人的权利:代为支付债务、税款、主张债权。,法条依据:民通S.21(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担当原告或被告,以自己名义起诉或应诉。,20, 财产代管人的责任:积极侵害、怠于行使:赔偿;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变更。,法条依据:民通意见S.3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变更财产代管人。”,21, 撤销,报告代管情况,移交财产。,22, 宣告死亡:, 概念及立法价值,(1)保护谁的利益?,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对事实的推定,23, 条件,下落不明。时间要求、起算点:, 一般:4年;意外:2年 次日,战争结束之次日。, 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无时间限制。,法条依据:民通S.2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4,民通意见S.28:“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民诉法S.167:“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25,【真题 00-6】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A. 1997年6月17日,B. 1997年6月18日,C. 1999年6月17日,D. 1999年6月18日,26, 申请人及申请顺序,(1)申请人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同一顺序)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口诀:配偶优于上下辈,祖孙兄弟居三位,利害关系都收尾。】,法条依据:民通意见S.26:“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27,(2)顺序意义:前顺序不申请(注意:不是“同意” 或 “不置可否”),后顺序不得申请(注意:不是“同顺序”)。,问:能否由后顺序人征得前顺序人的同意进行申请?,不能。另外,任何同顺序的人都可以申请。,28, 公告期,住所地基层法院:一般、意外:1年;意外、证明:3个月。,法条依据:民诉法S.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29, 确定死亡时间,判决宣告之日。,法条依据:民通意见S.35(1):“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关联考点:继承开始的时间,30, 后果,(1)产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效果:婚姻终止、继承开始。,(2)但若与事实不符,则宣告仍然有效(要使之无效要走撤销程序);宣告与事实冲突的,以事实为准。,问:被宣死但未真死,则该人在宣死期间所立遗嘱、所定合同,有效否?,问:被宣死但未真死,则该人在宣死期间再结婚的,构成重婚否?,31,【真题 99-46】甲199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甲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现间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A.乙 B.丙 C.丁 D.戊,32, 撤销(即宣死后死去活来的后果),(1)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注意:“返还原物” 或 “适当补偿”义务的前提“依照继承法”。若不依继承法取得财产则不还。】,33,法条依据:,民通S.2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34,【真题 06-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35,(2)婚姻关系:,未再婚,自行恢复;,一旦再婚,绝对消灭,不能再自行恢复。,【注意: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条件】,36,【真题 03-9】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A. 自行恢复,B. 不得自行恢复,C. 经乙同意后恢复,D. 经甲同意后恢复,37,(3)亲子关系:,单方送养有效,不能单方解除子女与他人的收养关系。,【注意:不能仅以“未经同意”主张收养无效,应协商取消收养关系】,38,(4)侵权关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死的(即恶意宣告他人死亡):,只解决财产关系返还原物及孳息,原物不存在则赔偿损失。,不解决婚姻关系恶意宣告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有效,不受影响。,39,【综合练习题】下列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正确的有:,A.甲于1996年11月10日在一次登山中遇雪崩下落不明,法院根据其妻子的申请于1998年12月10日宣告甲死亡。,B.乙失踪后,其父母要求宣告乙死亡,乙妻子不同意,只要求宣告乙失踪,法院宣告乙失踪。,C.丁被宣告死亡后,其独子戊被人收养,其妻子改嫁。5年后丁重新出现,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丁无其他亲人,其所遗留的10万元存款应当由戊继承。,D.在法院已宣告B死亡后,B寄了一笔钱回家,B的妻子正准备同他人结婚,不同意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而B父母要求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40,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条件,可以直接宣告死亡;,(2)只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失踪(民诉中当事人主义);,(3)上一顺序不同意的,下一顺序不能宣告死亡;,(4)同一顺序有同意申请宣告死亡,也有不同意的,应当宣告死亡;,41,(5)同一顺序有申请死亡,也有申请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法条依据:民通意见S.30:“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42,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New!】,原则:采取属地主义。,适用法律:登记地法律(注册登记地说)主营业地法律(住所地主义),法条依据: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14:“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43,民通意见S.213:“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44,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难点!】,原则:属地权与属人权冲突时,属地权优先。,适用法律:,1、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1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属地管辖权的体现】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尽量使其有民事行为能力】,45,2、民通S.1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本国对其有属人管辖权,定居国对其有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优于属人管辖权,故曰:可以,虽不情愿,仍须尊重属地管辖权】,问: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12与民通S.143是否冲突?,46,3、民通意见S.208: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属地管辖权的体现】,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Eg. 我国公民甲定居日本,14周岁: 回国度假,送电脑给朋友; 在日本送电脑给国内的朋友。2种行为分别适用什么法律?各自效力如何?,47,4、民通意见S.20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注意前提】,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即:适用行为地(我国)法律,与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12(2)意思一致。典型的属地管辖权优于属人管辖权】。,48,5、民通意见S.210: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的法律。【无国籍人依定居,未定居依住所】,49,6、票据法S.96: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50,【真题 05-3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51,【练习题】中国人张三(今年15岁)随父母定居甲国,今年5月回国探亲前张三在甲国购买了一些学习用品(价值20美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850美金),回国后将这些礼物赠送给其小学同学李四,其父母知道后反对并要求李四将电脑退回,理由是张三还是孩子,赠与电脑的行为无效。若甲国民法规定15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下列判断何为正确?,A.张三在甲国购买电脑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但买学习用品行为有效,因为张三在我国法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B.张三在甲国的购买行为均可认定为有效,因为张三定居在甲国,其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即甲国法,C.张三赠与电脑的行为需要其父母同意方为有效,D.张三赠与学习用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即使其父母反对,52,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New!同法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采取属地主义。,适用法律:登记地法律(注册登记地说)主营业地法律(住所地主义),法条依据: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14:“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53,民通意见S.213:“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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