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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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1,一、土地管理基本知识,二、土地审批制度,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四、组卷报批程序与要件,五、省级审查要点,六、国家审查要点,七、批后实施,八、主要文件目录,主要内容,2,一、基本知识(1),1、土地制度及土地权利体系:,土地公有制:,所有者、使用者、行使权力者、城乡二元体制,土地权利体系,:,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体,系,3,一、基本知识(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1)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一、基本知识(3),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2)规划的分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5,一、基本知识(4),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计划管理的思路和观念发生了转变“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强调“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6,一、基本知识(5),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问题,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三个基本方面:,实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分类确定土地用途,实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7,一、基本知识(6),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5类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8,一、基本知识(7),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3)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建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先补后占,抓好补充耕地资金的落实,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质量不降低,单独选址的,用地单位负责补充,城市批次的,市、县、乡政府负责补充,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接收耕地开垦费的单位负责,9,一、基本知识(8),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4)复垦的有关政策,“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10,二、审批制度(1),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内涵:,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保护耕地与为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审批制度主要:,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农地转用审批 3、土地征收审批 4、土地供应审批,11,二、审批制度(2),农用地转用审批,1、概念:农用地、依法、依规、划转建设用地,3、批准权限:,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用途管制的核心,12,二、审批制度(3),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单独选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耕地。(城市批次),13,二、审批制度(4),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权,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条件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须符合国家建设用地供应政策,14,二、审批制度(5),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5,二、审批制度(6),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16,二、审批制度(7),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包括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征收与农转用关系:,17,二、审批制度(8),3、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18,二、审批制度(9),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单独选址的),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3.市(县)拟定一书四方案,4.逐级报至有审批权一级政府审批,(24为组件报批过程),5.批后实施,19,三、预审(1),1.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是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20,三、预审(2),(2)预审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查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21,三、预审(3),(3)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22,三、预审(4),(4)预审程序,A、申请,:,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23,三、预审(6),(4)预审程序,:,受理:,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通常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24,三、预审(7),政务大厅受理项目单位用地预审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凭证,一式两份,用于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预审提交材料:(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建设依据、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建设依据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产业指导目录、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项材料。但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25,三、预审(8),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初审的,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情况;拟选址及用地情况及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审查意见;建设依据;占补平衡按照标准范围缴纳耕地开垦费,符合当地有关规定,能够做到先补后占,足额纳入工程预算;按照标准范围落实征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符合当地规定,能够实施征地补偿,并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说明复垦资金来源,按照标准提取复垦资金,并按照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等方面的审查意见,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具备独立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26,三、预审(9),(5)预审内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7,三、预审(10),涉及6个审查阶段:受理报件、初步审核、征求意见、会审准备、会审审查 、 办理批件,按照国土资源部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规定,用地预审审查实行会审制。主办司局(规划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与审查,部会审会审议通过,规划司(主办)、办公厅、总督办、法规司、耕地司、地籍司、利用司、环境司、储量司、执法局等10个司局参与预审实质审查。监测司、财务司、纪检组作为会审会议成员参加审查并进行监督,审查结果: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现形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28,三、预审(11),1初步审查:主办单位在初步审核时发现问题的,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政务大厅,并由政务大厅告知建设单位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完成后,形成建设用地预审初步审核征求意见表,2征求意见:主办单位将建设用地预审初步审核征求意见表分送部会审成员单位,会审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反馈主办单位,3会审审查:主办单位综合汇总各会审成员单位意见,形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报告表,同时草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复函(拟发稿),分送部领导和会审成员单位。 主办单位汇总审查情况,负责将项目情况向会审会做专门汇报,提请会审会审定,并记录会议的要求和决定,形成会审会议纪要报部领导签发,4办理批件:根据会审会纪要,主办单位对审议通过的预审项目,按照办理文件程序,将项目用地预审复函报主管部领导审签;办理批件:根据会审会纪要,主办单位对审议通过的预审项目,按照办理文件程序,将项目用地预审复函报主管部领导审签;对不予通过的用地预审项目,主办单位以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9,三、预审(12),2008年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对踏勘和论证工作目的、重点、范围和程序,以及组织形式等都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论证的范围:线形工程占用基本农田100公顷, 点(面)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35公顷应组织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其中:占用基本农田200公顷以下的线型工程;占用基本农田70公顷以下的点(面)状工程,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踏勘和论证,建设单位需要编制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题报告,主要内容:,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依据,2、选址(线)多方案比选,在用地方面的比较,3、对照行业用地标准,各功能分区用地适用指标,4、补充耕地初步方案,5、基本农田补划方案,30,三、预审(1),踏勘论证重点:,(1)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2)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项目可研在选址多方案比较过程中,是否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作为方案优选的基本指标,是否存在为降低建设成本、减少拆迁等多占耕地或基本农田等问题,(3)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项目用地标准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指标的要求,是否存在土地利用粗放、“搭车”征地、多征少用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4)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资金预算标准是否符合相关定额要求,是否提出资金保障措施,是否采取剥离耕作层等工程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5)规划调整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规划调整和基本农田补划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补划基本农田是否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规划的局部调整是否对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有不利影响,是否采取措施避免或减缓不利影响,提出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31,三、预审(1),(6)其他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2009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3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压覆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情况,补偿原则:建设项目涉及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与矿业权人签订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权利及合理补偿协议。补偿的范围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管理权限:部只负责压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资源和大型以上储量规模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中小型矿床的审批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覆其他矿产资源的审批由省厅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程序: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提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前,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的证明;确需压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估报告,33,四、组卷报批程序与要件(1),1、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程序,向市、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材料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4,四、组卷报批(3),1.文字材料,(1)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2、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要件,35,四、组卷报批(3),(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的证明,(12)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3)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14)其它有关说明,2、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要件,36,四、组卷报批(3),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2、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要件,37,四、组卷报批(3),3.其他材料,(1)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3)涉及规划局部调整,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4)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5)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6)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要件,38,四、组卷报批(3),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地,最新要求,39,四、组卷报批(3),审查责任,:,市、县做好基础性工作,省级进行实质性审查,部是进行合规性复核,调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使中央部门从繁琐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用于宏观政策制定和用地批后监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组织报件,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权属、地类和面积,编报 “一书四方案”,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用地是否落实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涉及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总面积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要求;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审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上述内容形成报部的审查报告,说明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在一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最新要求,40,四、组卷报批(3),报件: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 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1.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文件(含单体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省级项目单体工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5.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说明(附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动工前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承诺),6.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最新要求,41,四、组卷报批 (1),1、省级批准城市批次项目,向市、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一书三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42,四、组卷报批(2),分级负责,国土资源部重点对城市申报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具体用地落实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审查把关,城市政府具体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实行新申报用地与批准用地的征地供地等情况挂钩,2、,国务院批准城市批次项目-新要求,43,四、组卷报批(),控制城市申报用地规模,城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城市建设新增用地年均量,合理确定城市年度申报用地规模,并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突出的城市,减少申报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划用途,首先满足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工业用地的原则申报城市用地。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2007),城市申报用地的规划用途按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等进行分类,2、,国务院批准城市批次项目-新要求,44,四、组卷报批(),调整用地申报方式和时间,对有多个城市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份,可根据城市申请用地进度,由省级政府分次报批用地,每个城市一年申报一次用地。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经部同意后可再申报用地。城市用地一般在上半年报部,因特殊情况经部同意后可适当延缓,减少报部审查材料,文字资料2套、图件1套,电子数据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传送,2、,国务院批准城市批次项目-新要求,45,四、组卷报批(),提前拟订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同时,对急需的用地,可提前做好勘测定界、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筹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工作,拟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在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呈报省级审核。,调整实施方案内容,本着供地由城市负责的原则,城市申报实施方案时,只需要落实拟用地地块和规划用途,具体供地项目和供地方式在省级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由城市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调整实施方案表内容,简化申报实施方案材料,按改进和加快城市建设用地报批的要求,简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申报材料,2、,国务院批准城市批次项目-新要求,46,四、组卷报批(),缩短实施征地供地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征地报批的同时可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在提前开展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和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城市要加快征地实施工作。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征地率(完成征地面积与国务院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应达到60%。,及时组织供地。对非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征地完成后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供地。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供地率(完成供地面积与国务院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应达到40%。,征地率或供地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其中较大的差值,等比例扣减申报用地规模。,2、,国务院批准城市批次项目-新要求,47,四、组卷报批(),申报城市建设用地要求,:,申报用地与新一轮规划衔接,新申报用地时征地率、供地率低于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要求减少新申报用地规模,按照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申报用地。各地应依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划用途。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优化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范围有变化,2、,国务院批准城市批次项目-新要求,48,五、省级审查要点(1),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市、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其它相关法规,应对报国务院批准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负责,49,五、省级审查要点(2),省级审查意见(报告)内容,1、工程情况,项目批准机关(可研和初设),工程设计标准,总额投资,申请用地总面积,功能分区,50,2、,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调整规划的说明,占用基本农田的理由,哪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农转用面积(分别写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占用林地的,是否有林地审核意见书,省批农转用、国务院批征收的,注明农转用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五、省级审查要点(3),51,3、补充耕地方案,已经完成的,注明省级土地部门验收时间、文号、结论,计划完成的,写明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设计新增耕地面积、补充耕地地点和面积、责任单位、资金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时间,省批农转用、国务院批征收的,注明农转用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占补平衡落实情况,4、征收土地方案,征地的范围:乡(镇)级权属单位名称、村级权属单位个数,权属状况;,五、省级审查要点(4),52,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总费用、征地补偿综合标准,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数目,劳动力安置方案、安置具体途径,方案是否可行,5、供地方案,用地指标审核情况,功能分区具体情况,供地方式,6、结论性意见,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纳入计划、补充耕地是否落实、补偿是否合法、劳动力安置是否可行、供地方式是否合理,五、省级审查要点(5),53,六、报国务院批准项目审查要点(1),1、,国土资源部参与审查部门,耕地保护司、规划司、利用司、地籍司、办公厅、执法局、法规司、环境司、储量司等,2、审查范围,1、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按项目批准),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征收权限),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性质),54,六、报国务院批准项目审查要点(2),3、审查原则,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设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占补平衡,依法科学规范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务实高效,4、审查依据,1)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28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3)全国土地分类规程,4)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5)行业用地定额指标和技术规范,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55,六、报国务院批准项目审查要点(7),5、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初审、登录建设用地审批系统),指定承办人,承办人接受并将有关数据导入系统,组织审查(在审批系统内向有关部门发会审单和分送材料),各会审单位反馈意见,通知省厅落实有关司局提出的完善意见,汇总意见转发处长签发并转报分管司长,分管部长主持部建设用地会审会审议有关项目,形成建设用地会审会议纪要,打捆上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转,办理批文,发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6、其他,退件,发函建议,56,七、批后实施(1),1、补充耕地(要求先补后占),2、实施征地,3、供地,4、土地登记,57,七、批后实施(2),1、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58,七、批后实施(3),2、实施征地:,(1)土地征收方案公告,(2)补偿登记,(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支付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6)清理土地,59,七、批后实施(4),3、供地,划拨供地,有偿供地,60,七、批后实施(5),划拨供地:,(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61,七、批后实施(6),有偿供地:划拨供地之外的用地,有偿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62,七、批后实施(7),4、依法办理土地登记,63,主要文件目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64,主要文件目录(2),1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 296号),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附件:一书四方案及报批材料目录),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24.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65,主要文件目录(3),2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6.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29.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30.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31.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32.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3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66,主要文件目录(4),35.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6.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7.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8.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39.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4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4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42.关于调整报批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4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14号),67,主要文件目录(5),45.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46.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47.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48.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49.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50.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7号),51.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占后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52.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的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5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GB/T210102007),68,谢谢大家!,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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